立案难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罗建升 李恕超 时间:2014-08-21
   (五)为追求较高的结案率,对一些案件不能做到及时立案。由于传统的年结案率评价导向不尽科学,已逐渐异化出立案程序违法,司法统计违法等弊端。有的法院为了追求统计上的高结案率,在接近考核期的一个时间段内很少立案。往往在收到诉状后不及时立案,而将诉状搁置,等考核过后才进入立案程序。
    二、立案难的解决对策。
  通过对立案难的原因分析,立案难的原因有业务技能方面的问题,如审查超越范围,变程序审查为实质审理,将立审混为一体;也有主观思想方面的问题,如因怕担责、怕信访,将应立案件拒之门外。所以说,造成立案难的局面有着复杂的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方面的原因。针对立案难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加强对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干警业务技能等方面加以解决。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使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工作中,要不断加强对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教育活动,使干警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本质要求,牢固树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司法、靠谁司法、怎样司法”,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把做好立案工作作为密切党和人民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树立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的大事来抓。 
   (二)加大立案法官的业务培训力度,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立案工作面广,任务繁重,难度较大,其工作的重要性对于法院来说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我们法院要有一批业务精通的高素质法官来负责立案工作。工作中,要不断加强立案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立案法官的业务素质,使立案法官充分认识到立案审查本身仅仅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环节,过多严格审查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认识到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条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受案范围、诉讼时效等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状和相关材料的审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决定不予受理,违反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本要求;认识到即便立案审查不严,有可能使那些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就是对该种情形的一个补救。通过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做到符合条件的案件应立尽立,确保法院的立案工作质量。
   (三)建立科学的立结案考评机制,为依法立案、解决立案难问题创造良好的环境。结案率是指在单位时间内已结案件数与立案受理案件数的比率。长期以来,结案率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项考核指标,曾起过积极作用。然而,由于传统的年结案率评价导向不尽科学,违背了案件在审限内有一个合理审理周期的审判工作规律,除了造成年底违法拖延立案和虚假统计外,还挫伤了法官的办案积极性。有的法院为了追求统计上的高结案率,想了很多办法,如加班加点突击办案,但也有采取其他方法,如动员撤诉、简化程序、冻结立案等。这种结案率人为地为诉讼设置了障碍,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相违背,有很多弊端:第一,不能科学地体现法院的工作质量。第二,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审理的情况,不利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第三,误导司法行为,达不到为效率与公正设置指标的初衷。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审限的规定可以说是科学经验的总结。如果人为提速,年终时借口提高审判效率而年终突击结案,平时不积极履行职责,是另一种形式的违法,是单求效率而丢了司法公正,也是对法律的曲解。为此我们建议应取消前述的结案率而代之以审限内结案率。所谓审限内结案率是指:在每个统计期间,所有审结案件中审限内审结的案件与审结案件总数之比。这种结案率的好处:一是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审理期限,统计案件结案是否在审限内结案更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可以经常性的督促法官在案件审限范围内结案。三是可以消除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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