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如何强化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的法律监督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靳亚丽 谢凤娟 时间:2014-08-21
  3、社会关系方面的原因。由于大部分的人相信有关系好办事的谬论,一个很简单的案件,原被告双方都要通过各种关系找熟人,浪费的人力财力甚至早已超过了案件本身的标的,其大费周章就是怕对方有关系自己吃亏。当事人的关系需求也是法官不能正确行使职权,枉法裁判的原因。
  三、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以上问题的监督
  1、扩大抗诉案件的范围。对于法官枉法调解也应该纳入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枉法调解是指具有审判职责的审判人员在调解的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有损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的调解行为。司法实践中,枉法调解的形式通常表现为:一是欺诈调解。有些审判人员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急于解决问题的心理,勾结一方当事人,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故意做有损于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结论。二是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有的审判人员错误地认为,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就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存在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为减少诉讼之累,逃避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有的审判人员不惜利用司法公权,恐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迫使当事人让步,搞违法调解。三是是非不清、责任不明、“和稀泥”式的调解。有些司法人员往往用“和稀泥”的方法,以违法调解代替当事人的举证和人民法院必要的收集、调查证据的工作,使得案件是非不分,从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论哪一种枉法调解方式,由于都违法处分了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与枉法裁判、裁定的本质一样,违背了审判人员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的基本职责要求,是对法律直接、严重的破坏。应该属于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
  2、加大对枉法裁判的处罚力度。司法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与其花费精力查行为,不如直接查判决,与其查过程,不如查结果。请客送礼也好,不正当交往也好,最后的结果必然表现在判决上。只要是违背事实违背法律枉法裁判,损害法律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得到处理。只有从裁判文书着手严惩枉法裁判,才是有效治理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
  3、建立检察系统一体化制度。指定别的同级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对于提请到法院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当由上级法院审理或者是指定到同级的其他法院审理,避免人情关系、同事关系,也避免了枉法裁判。
  4、加大对法院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在现有的条件下,一是希望权力机关能够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立“指导案例”,以有法可依,有例可循。二是严格规定裁判文书格式,对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要制定严格的要求,避免法官避重就轻,不予说理而片面采纳一方观点,造成裁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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