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证据规定”对监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与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剑虹 冯伟民 张吕 时间:2014-08-21
        二、正确贯彻执行“两个证据规定”的建议
        (一)树立侦查办案新观念,加强侦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首先,侦查机关在办理监狱职务犯罪案件时必须强化证据意识,侦查工作要围绕证据开展。其次,侦查机关应当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对于犯罪嫌疑人既要严厉打击职务犯罪行为,又要注重保障其人身权益。再次,侦查机关应当强化程序意识,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不仅要求形式合法、内容合法,收集证据的主体和收集程序也要合法。
        另外,应当专门组织办案人员学习监狱方面的业务知识,加强对办案人员交流和培训。
        (二)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加强对证据的运用。
        首先,要加强对实物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一是及时扣押物证、书证;二是如果有的物证书证无法扣押或不便于扣押,可以利用照相的手段对这些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三是利用司法鉴定的方式对收集到的物证、书证进行保全。[ 参见范德浩,干朝端:《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立法的几个问题》,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9期,第46页。]
        其次,扎实言词证据的固定。一是利用笔录对言词证据固定;二是利用视听资料对言辞证据进行固定:第一是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在讯问过程中将犯罪嫌疑人声音、图像同步录音录像,证明犯罪嫌疑人说过这样的话,防止翻供、翻证;第二是利用固定的声音图像,反映讯问过程的合法性,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诬陷侦查人员刑讯逼供。
         再次,做好监狱纪委移交证据转化工作。第一,对于犯罪嫌疑人在监狱纪委谈话阶段形成的亲笔供词,只要符合证据的三性规定,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对于监狱纪委的谈话笔录,应当由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讯问,该供述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三,对于监狱纪委移送的物证、书证,只要符合证据的三性规定,再依照相关规定由监狱纪委移交给侦查机关,就可作为证据使用。
        (三)认真总结审讯经验,提高审讯技巧。
        监狱民警接受过专门的犯罪心理学的学习,在工作中对罪犯的心理分析运用比较多,因此很多民警自身心理素质比较好,也善于在心理战中反制于人。我们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过仔细地观察,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语言漏洞,注重把握对方的心态变化。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谈到自己的悔罪态度时会谈到自己的家庭,认为自己犯罪,最对不起的就是家人,因此在讯问时,亲情感化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有的犯罪嫌疑人心态偏激,对自己被抓心里一时想不开,容易产生自伤自残的情况,这就要注意缓解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多关心其身体和心理健康,犯罪嫌疑人心中的一道坎跨过去了,坦白问题也顺利得多……
         总而言之,审讯的过程是心理的比拼,技巧的展现,要根据背景情形、人物性格、心理状态采取不同的策略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四)强化人性化办案的思维,重视人权保障。
        “两个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依法办案,既要保证案件质量,又要做好人权保障工作,办理监狱职务犯罪案件时,尤其要重视犯罪民警的权益保障。
         第一,犯罪嫌疑人经历从民警到阶下囚的过程,心理落差很大,在审讯过程中如果忽略安全防范,很有可能发生意外事件。第二,在办理监狱职务犯罪案件时,要全面收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既要注重打击职务犯罪,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可以营造良好的办案氛围,从而感化涉案人员,促使其积极坦白。
        三、结 语
        “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对监所检察机关侦查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监所检察机关只有认真贯彻执行“两个证据规定”,依法办案,才能保证办案质量,体现办案效果,真正实现监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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