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证据规定”对监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与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剑虹 冯伟民 张吕 时间:2014-08-21
 摘 要:“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对监所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侦查办案的方式及如何提高侦查办案能力等方面遇到了不小的冲击。本文结合监所检察机关职务侦查部门的办案实际,论证应当如何在工作实际中认真贯彻执行“两个证据规定”,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关键词:两个证据规定  监所职务犯罪侦查  挑战与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两个证据规定”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注重程序、保障人权的法治观念,还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的民主化、法治化。
         一、“两个证据规定”对监狱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新挑战。
        (一)监狱职务犯罪侦查环境复杂,取证较难,因此在收集线索、调取证据方面要求更高。
         第一,监狱民警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第二,证据难以取得。其一,一方面由于历史和工作的因素,在同一个监管场所会存在父母、子女或姻亲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监狱自身的封闭性,监狱民警一起工作数十年,关系复杂,其中不乏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团体;其二,服刑人员和监狱民警之间关系微妙,有的服刑人员为了在服刑期间得到照顾,从而请托于监狱民警,对于这些非法利益的获得者,很难从中寻得突破;有的服刑人员正在服刑期间,害怕举报民警会对今后自身产生不利,或是事不关己不愿作证,使侦查机关取证时困难重重。
         第三,犯罪行为隐藏深,线索的发现带有滞后性。
        (二)侦查办案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主要体现在改变办案中重口供轻其他证据,以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
         第一,“两个证据规定”对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侦查办案方式提出新挑战。我们在讯问过程中曾遇到类似问题,犯罪嫌疑人一开始不承认收过贿赂,后来透露了一些信息,我们一查证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因此只好把初查时收集的银行监控录像和银行流水账给犯罪嫌疑人辨认。结果犯罪嫌疑人看到之后神情有变化,认为我们已经完全掌握了他的犯罪行为,终于将受贿的金额和过程和盘托出。由此可见,用好各种形式的证据对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是重要的手段。
         第二,“两个证据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非法言辞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
         关于物证和书证。一般来说,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只要其取得方式、程序不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审判不公,并且无法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还是可以采纳的。 
         关于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有两种情形,一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二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如果是通过以上行为获取的证据,经依法确认后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必须把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贯穿于整个侦查工作,杜绝侦查工作的随意性,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侦查办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体现在对于特殊侦查措施的运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特殊侦查措施有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何为特殊侦查措施,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0条的规定,特殊侦查措施有四方面内容[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0条规定:
         一、各缔约国均应在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情况下,视可能并根据本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当局在其境内适当使用控制下交付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如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以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
        二、为侦查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鼓励缔约国在必要时为在国际一级合作时使用这类特殊侦查手段而缔结适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此类协定或安排的缔结和实施应充分遵循各国主权平等原则,执行时应严格遵守这类协定或安排的条件。
        三、在无本条第二款所列协定或安排的情况下,关于在国际一级使用这种特殊侦查手段的决定,应在个案基础上作出,必要时还可考虑到有关缔约国就行使管辖权所达成的财务安排或谅解。
        四、经各有关缔约国同意,关于在国际一级使用控制下交付的决定,可包括诸如拦截货物后允许其原封不动地或将其全部或部分取出替换后继续运送之类的办法。], 包括“控制下交付”“监视和特工行为”等。在实践中,侦查机关也采取催眠测谎、秘密搜查、卫星定位、检查邮件等手段收集犯罪证据。然而“两个证据”规定并没有对特殊侦查措施划定范围,因此并不是每项特殊侦查措施都可以随意作为证据使用的。由此可见,特殊侦查措施的运用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取得的相关证据要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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