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瑞林 时间:2014-08-21
 (四)涉案款物的处理难度大。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款物除被告人已经挥霍和转移、隐匿外,其他的去向分布是多种多样的,处理难度很大。这也成为被害人们最为关切的问题。赃款有的用于投资经营活动,全部撤回可能损失更大,有的用于支付“储户”前期高息,部分被害人也是先期获得利益者,绝大多数人继续受欺骗导致损失惨重。有一部分则在获得收益后及时抽出“投资”,这些获得的利益如何处理,是否追缴等都需要明确。还有的赃款用于支付代理费、劳务费等,这些赃款数大约在3%左右,该如何处理,是否追缴也有待明确。
  (五)权利告知和后续处理困难重多。非法集资案件的被害人众多,被害人的居住地广散,确定其联系方式也有困难,告知权利和统计受害的具体情况也较困难。加上受办案期限的限制,无法等待确定所有被害人后才处理案件,势力会导致一部分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在案件处理完毕后,还会存在继续报案的可能。检查机关只有补充起诉,对被告人增罪合并处罚,这样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非法集资案件处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注重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必须克服就案办案的单纯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认真区分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采取的不同政策立场。在办案中要提高政治敏感性,要准确认定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既要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以保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又要时刻牢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使命,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办理案件的每个环节和阶段,都要充分考虑如何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如何化解矛盾,排除不稳定因素,如何有利于合法经营者的健康发展,如何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把挽回经济损失作为执法的一项重要标准,有效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来平息不安定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二)建立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沟通、协作机制。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因此,要特别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一是要求挑选办理此类案件的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二是要求办理此类案件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并需发动多方面的力量做好群众工作。单纯依靠政法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党委的领导和协调下,共同做好化解矛盾工作。三是要建立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必要时政法委要对公、检、法进行协调。要建立司法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作机制。司法机关在侦查立案、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各环节要相互沟通,力争在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认定上达成共识。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及时提供行业专业知识的支持。当地政府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并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努力帮助挽回经济损失。
  (三)建立被害人利益保障机制和涉案财产托管机制,努力挽回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储户”的存款大多是其一生劳累的“积蓄”。对其后半生生活上的影响非常大。因此,赃款赃物的追缴和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弥补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必须对此做出风险评估,制定最佳的应对方案和措施。对涉案的资产、款物、以及债权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另外还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握好舆论导向,创造有利于案件和谐解决的良好外部环境,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此外要尝试刑事和解,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这样有利于减少对抗,缓解情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减少刑事追究而节约司法资源。
  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表明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力,办案中要注重分析发生案件的原因,反渎反贪部门要适时介入,从个案查处到整体预防,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一片晴朗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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