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多数人之债的完善——以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为中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齐云 时间:2014-08-21

  六、整体履行的原因不同

  在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中,都会谈到“整体履行”这一债的效力,即任一债权人都可要求债务人整体履行,而任何一债务人都有整体履行的义务,这是二者最终效力的一种相似性,但是它们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的:如果对于连带之债,我们说此种“整体履行”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双方是一种“心甘情愿”,那么对于不可分之债,此种“整体履行”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双方却是一种“情非得已”。

  法国著名法学家波蒂埃用了两个相近的拉丁术语表达了“连带性”和“不可分性”在此点上的微妙差别。他认为在连带之债中,每个债务人应整体地负责(totaliter),而在不可分之债中,每个债务人对整体负责(in totum),因此他认为,在不可分之债中每个债务人应对整体负责,但不应整体地负责(Singuli solidum debent,non debent totaliter)[8]。

  对于此点,史尚宽先生也明确指出:“连带债务与不可分债务终究不同,在不可分债务,惟因给付不可分,各债务人不得已负担全部给付之义务,而在连带债务则各债务人实质地各负全部给付之义务”[9]。巴西学者佩雷拉也认为:“在连带性中,每个债务人因为他对整体负责而整体履行,而在不可分性中,整体履行是因为分割应付物成部分在法律上不可能”[10]。阿根廷学者香比亚斯亦持类似观点,他还认为在不可分之债中,“实际上每个债权人仅对一部分享有权利,而每一个债务人仅有义务履行其份额”[11],但由于“给付不可分”,所以要“整体履行”,显然也就是说此等整体履行,在不可分之债中,其实是一种“情非得已”。

  对于不可分之债,由于这种“整体履行”的效力是一种基于“给付不可分”这种客观现实而产生的“情非得已”,那么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给付变得可分,“情非得已”产生的基础消灭,也就不再需要勉强进行“整体履行”,此时债就转化为可分之债,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按其份额请求部分履行或承担部分履行义务即可;而对于连带之债,此种“整体履行”来自债的特别构造,来自双方当事人主观的“心甘情愿”,也就根本不受给付性质的影响,在损害赔偿之债中,此种“整体履行”的效力依旧保存,债的“连带性”依然不变。

  七、整体履行的方式不同

  如前所述,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都会涉及到“整体履行”的问题,但是它们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的,前者是由于双方的主观约定,是一种特别的债的构造,而后者是由于给付的客观不可分,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所以“整体履行”对于前者是一种“心甘情愿”,对于后者是一种“情非得已”,这一状况决定了二者在“整体履行”的方式上也存在差异:在立法上,对于“整体履行”的方式,法律给予了“心甘情愿”的连带之债更多的自由,而对“情非得已”的不可分之债施加了更多的限制。这样,对于前者而言,立法尽量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因此让他们自负其责,而对于后者而言,立法提供了一定的限制以矫正“情非得已”的状况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实质公正。

  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为复数,在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或全部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履行,被请求的债务人应立即进行清偿,他不得借口召集其他债务人而不履行,否则就构成迟延履行;在连带债权中,即债权人为复数,在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可向任何一债权人进行清偿。如其中一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了履行请求,一般认为此债务人应向此债权人清偿,但有的立法认为此时债务人仍然可不顾此等请求而向任何一个债权人清偿。可以看出,在连带债务中的债权人,或在连带债权中的债务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法律基本上对他们未施加任何限制。

  但在不可分债务中,数债务人是不得已负有“整体履行”的义务,在不可分债权中,数债权人是不得已享有请求“整体履行”的权利,所以法律对于他们的权利与义务都提供了一定的限制:

  具体而言,在不可分债务中,给予了债务人享有“恩惠期”(periodo di favore)的权利,即一旦一个债务人被要求整体履行债务,他可以请求债权人给予一个合理的期限来召集其他债务人来共同地履行债务,从而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225条规定:“债务人的继承人之一被诉请清偿全部债务时,得请求给予一个期限,以使其他共同继承人参与诉讼,但如债之性质决定只能由被诉继承人为全部清偿时,不在此限:在此场合,被诉继承人得单独受判决清偿全部债务,但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有请求补偿的权利。”[12]《智利民法典》第1530条亦规定:“不可分之债的债务人之一被诉请的,他可请求给予一个与其他债务人协调以便全体履行债的期限,但债的性质只能由该人履行的除外,在此等情形,当然可判令该人履行全部债务,他对其他债务人对他的负欠保留赔偿诉权。”[13]

  在不可分债权中,为了防止一个债权人在获得“整体履行”后不向其他共同债权人分配利益,从而使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有些立法规定,债务人要么向全体不可分债权人一起整体清偿,要么向提供了担保的债权人整体清偿。例如,《巴西新民法典》第260条规定:“如有多数债权人,他们中的每个都可请求履行整个债务,但一个或数个债务人按以下方式清偿的,他们都从债务中解脱:(1)向所有债权人共同清偿;(2)向一个债权人清偿,并且此人提供了其他债权人承认的担保。”[6]

  由此可见,立法上对于不可分之债的“整体履行”方式的限制,正是对于其“情非得已”的这种现实的矫正,这样更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达到了一种实质的公正。

  结论

  综上所述,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债,虽然它们在效力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们不应该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混淆之,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以“债的标的”(给付)是否可分将债划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以“债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将债划分为按份之债。

  具体到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例,我认为,如果甲乙二人约定为丙表演一出双簧,由于此种双簧表演的给付是不可分的,此债为不可分之债,并且因为此等给付的不可分,在履行过程中,即使丙只是向甲乙中一个提出了履行请求,被请求者也可请求另一人一起来履行之,此点与连带债务的规则不同,而甲乙中任何一人不愿意履行,则另一人不可能继续履行,此时原债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由于损害赔偿之债是金钱之债,此时原来不可分的给付变成了可分的给付,那么甲乙应对于损害赔偿金各负一半的责任,而不是甲乙对丙负连带赔偿的责任,此等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债之连带关系应明文订立,不得推定。仅在依法律之规定自然发生连带关系的场合,不适用此项规则。”参见《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98页。)。

 


【注释】
[1]齐云.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关系的历史沿革研究[J].中外法学,2008,(5):645-654.
[2]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87,388,413.
[3]Santiago Espiau Espiau.Las obligaciones indivisibles en el Código Civil Espaol[M].Madrid:Editorial Centro de EstudiosRamon Areces,1992.187,288,224.
[4]徐涤宇译.最新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2.
[5]Domenico Rubino.Delle obbligazioni(Obbligazioni alternative,obbligazioni in solido,obbligazioni divisibili e indivisibili)[M].In Commentario Scialoja e Branca(Artt.1285-1320),Bologna:Zanichelli-Foro Italiano,1968.354,336.
[6]齐云译.徐国栋审校.巴西新民法典[Z].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5,45,44.
[7]费安玲,丁玫,张宓译.意大利民法典(2004)[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16、320.
[8]Robert Joseph Pothier.Treatise o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or contracts,Vol.I[M].Translated by William David Evans,Phila-delphia:Robert H.Small,1826.174-177.
[9]史尚宽.债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44.
[10]Caio Mario da Silva Pereira.Instituies de direito civil.Volume II.Teoria geral das obrigaes[M].1a edio eletrnica,Riode Janeiro,2003.48.
[11]Jorge Joaquin Llambías,Patricio Raffo Benegas,Rafael A.Sassot.Manual de Derecho Civil-Obligaciones(11 ed.)[M].Bue-nos Aires:Editorial Perrot,1997.312.
[12]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303.
[13]徐国栋,徐涤宇译.智利共和国民法典[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金桥文化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200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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