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谌洪果 时间:2014-08-21

  第二,极具特色的劝导实践。

  如果说调解指导的实践将调解纳入了一种全面、规范和制度的轨道,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完成调解的实质目标,那么,枫桥法庭创造的调解劝导,则从另一个维度弘扬了调解的教化功能,使法律实践自觉融入了和谐与德治的治理理念当中。枫桥法庭在受理案件之前,会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一份非常温情的“调解劝导书”:

  诸暨市人民法院枫桥人民法庭

  调解劝导书

  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但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优选择。因为诉讼会吞噬你的时间、金钱、安逸和朋友,况且打官司不一定就会赢,证据是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如果你缺乏证据会酿成“有理也会输官司”的结果;如果官司输了,你将要承担败诉的全部后果。有的官司会造成世代结冤的结局,同时,如果时方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在此,枫桥人民法庭真诚地提醒你慎用诉权。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是多样的,通过友好协商、调解或和解即人民调解方式具有简便、快捷、不收费和有利于和平相处、及时化解矛盾的特点,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届时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直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枫桥人民法庭真诚地劝导你请首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你持本庭出具的纠纷联系跟踪单,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凭该联系跟踪单优先受理和处理。如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你仍可持该纠纷劝导手册向本庭起诉,本庭将依法予以快速立案受理。

  劝导员  金芳

  《劝导书》的做法充满了独创精神,以宣教劝说的方式重新诠释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它生动表明司法独立的要求与充分利用和调动其它救济途径其实并不冲突,不同的部门、组织之间加强联合互动的合作机制,将有利于整合法律资源,急人民之所急,更好地体现司法部门的服务职能。而就《劝导书》的内容看,它展现了亲切平和的说理方式,而这恰好是我们在正规的司法裁判书中所难以看到的。它所提出的说服理由,既有道德感化,也有经济算计;既要强调真诚和谐,也不讳言实用主义。通过一纸《劝导书》,法庭树立了一种公正而平和的形象。法院在表面上是限制了自己的案源,实际上又强化了自己的专业作为。法庭在使自身成为整个综合治理的一个环节的同时,也不失时机地赢得了自身的独立与尊严。

  3.调解与感化

  我们可以通过枫桥法庭的司法调解个案,来展现“枫桥经验”中一贯的教化治理传统。教化的重心在于“以人为本”,而教化的方式主要是教育人、改造人、培养人、塑造人。反映在调解上,一方面就要求不要激化矛盾,而要充分权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做出预先的判断;另一方面则要求法官进行沟通协调,说服感化,以极大的耐心主导调解的整个进程。枫桥法庭的一个案例生动地体现了上述调解与教化紧密结合的特点:

  在2001年5月,一对亲兄弟因调房产生矛盾而导致两家相打,引起两起刑事自诉案件和三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更糟糕的是,兄长的一个刚刚就读于北京某名牌大学的儿子,就是其中一起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以判决方式进行处理,这个大学生必定将受到刑事处分,他的前程都将毁在他的一时冲动中,而按照他的思想方式,对方就是造成自己失前程的“仇人”,这样结下的“仇”是传代的。其实张学军庭长的思路早就定在调解的格局上,他希望这如同水火的至亲相互理解,相互原谅,他希望用法律保住大学生的前程,消除可能酿成的大案或隔代怨仇。

  在调查过程中,张学军发现两家的关系以前一直很好,大学生的婶婶把丈夫的侄子视同己出,平时关爱有加。这次将侄子告上法庭,一是侄子出手伤害他们,实在伤心;二是形势所逼,因为丈夫的哥哥先把自己的丈夫告上法庭。为了“取得平衡”,也只能出此下策。这些情况让张学军感到此案调解结案是最好的方式,哪怕磨破嘴皮也要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在当地村干部的支持下,张学军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上午一直到下午,使双方分歧逐渐缩小,终于到晚上7时左右,双方答应所有恩怨一笔勾销后,那位婶婶饱含热泪对他侄子说:“你可以像以前一样再叫我婶婶吗?”在所有在场人殷切期盼的目光中,这位扭捏了足足有2分钟的大学生终于泪流满面地跪倒在婶婶的面前饱含深情地说:“婶婶,我对不起你!”这起特殊的案件最后以兄弟间矛盾平息,双方握手言和,和好如初为结局,一时在当地传为佳话[25]。

  这个典型调解个案中有许多方面为我们透露出调解与“枫桥经验”的教化治理的内在勾连:首先,法官张学军事先就定下了进行调解的思路,他主动深入了解案情,“希望这如同水火的至亲相互理解,相互原谅,他希望用法律保住大学生的前程,消除可能酿成的大案或隔代怨仇”。其次,在调解过程中,他不仅非常耐心说理,而且也自觉寻求当地村干部的支持:“这些情况让张学军感到此案调解结案是最好的方式,哪怕磨破嘴皮也要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在当地村干部的支持下,张学军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第三,调解的结局是当事双方“相逢泪流泯仇怨”,“最后以兄弟间矛盾平息,双方握手言和,和好如初为结局,一时在当地传为佳话”。调解的效果最终和“枫桥经验”所追求的“以人为本”、团结和谐达到了高度的一致。

  张学军本人是枫桥法庭的庭长,他的身体力行的实践表明,调解本身注重的并非僵化地适用现有的法律条文,而是要考虑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调解的过程中,情和理的运用自然就要优于法律的运用。所以,正如黄宗治所分析,调解包含着某种程度的道德理想和实用性的结合[26],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实用道德主义”的调解原则。如果我们进而考虑到枫桥法庭的调解所依托的整个大的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的背景,我们就能发现:调解的过程不仅是使当事人下跪悔过、热泪盈眶的过程,也不仅是通过当地民众和村干部的配合了解情况、解决纠纷的过程,更是为了实现综合治理,构建群防群治的网络的过程,是借此指导村干部和其他调解人员,并达到各方面联动创建“平安枫桥”的一个必要环节。

  五、治理的奥秘:探索中国特色法治化道路的契机

  我们的分析已经表明,“枫桥经验”既包含了自上而下的各种动员和教化方式,也体现了自下而上的参与和多元特色。这就是“枫桥经验”真实的治理状况。因此,在研究“枫桥经验”时,必须重新审视和思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必须进一步考虑,“枫桥经验在”所体现的国家与社会既相互分离,又相互融合的过程,是否蕴含着某种法治化的契机。枫桥的治理实践体现了动员与参与、话语与实践、工具与目的、单一与多元、专业与综合、国家与社会、民主建设与政权建设、意识形态与制度运行等多重关系的复杂交织,它们之间并不纯粹是取代或压制的关系,而更可能是博弈和互动的过程。在这一治理实践中,政府的经验可能转化为民众的经验,国家的资源可能发展成社会的力量,立法的局限在法律实践中得到补充,司法的有限功能则通过综合化的方式得到捍卫,而最终,被调动起来的民众可能会培养其独立的诉求,集体和国家的观念成为了维护个人权利的不可或缺的基础[27]。

  (一)“枫桥经验”与民主自治

  枫桥地区的干部和人民一直有一种参与社区自治、维护社会和谐的自觉。在枫桥镇岫山村的经验介绍材料里,我们看到了明确的将所谓的政府经验和民主、宪政联系在一起的描述。它们分别被称为“小人大”和“小宪法”[28]:

  材料一:2002年10月,村中的一段水泥路破了,村里研究并拨出1000元钱作为经费,让四位新干部负责修复这段水泥路。结果,他们只用了八个工夫,总共花了820元钱,就把这段水泥路修好了。对于多余的180元钱,个别干部动起脑筋,打起了小九九,拿这180元钱下了馆子,并还拉了其他几位村干部一道吃。群众知道这件事后,议论纷纷,向谁反映这件事?由谁来解决这件事呢?于是村里五名村民代表站出来了,他们当即责令参加吃饭的几位村干部退款。在事实面前,在村民代表的严正指责下,这六位村干部乖乖地各自退了30元,而这180元当天就入到了村财务帐上。事后群众都说,村里谁最大,村民代表大会最大。正因为村民代表大会可以监督干部,后来许多村民亲切的称村民代表大会是“小人大”。

  材料二:2000年9月,一位村民因家里搞竹制品加工,缺少原料,他不问青红皂白在隔壁的兰亭镇花坞村一户农户承包山上砍了七支毛竹,被本村村民看到了。岫山村没有“护短”,村干部把村规民约送到这位村民手里,一字一句念给他听,并解释:制度公约是大家订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违反村规民约不只是个人的思想素质问题,更是对全村公序良俗的一种侵犯。通过教育这位村民认识到了错误,结果按每支毛竹150元赔偿计算,含泪把1050元钱交到了村治调委。村里立即派人把这笔赔偿款送到绍兴兰亭镇花坞村党支部书记手里,该村的干部感触万分地说岫山村确实靠硬,制订的制度确实有用,又没有地方保护主义,真正是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许多村知道后都深有体会地说,制度制约了人、文明了村,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后来村民们把村规民约比作是一部岫山村的小“宪法”。

  这两个例子一个说明对个别干部的监督制约,虽然他们在维修村路上有功于民;另一个则说明对村民的制度约束,让其知道“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尽管这样的宣传和典型我们似乎已经见得太多,但它们的确也展现了“枫桥经验”的某种底蕴。已经有研究者注意到了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在枫桥这个地方创造和发展,是与这个地方的特殊的民风民情有关,比如这里的人民比如爱面子,好斗,什么事情都知道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又因为有深厚的文化传统而注重讲理。{2}所以,“枫桥经验”体现了某种社会管理的传统,这种传统本身就是人民群众共同心愿的内在表达。在近45年的长期实践和有意识地培育中,“枫桥经验”业已成为当地一种实实在在的治理经验[29]。

  毋庸讳言,“枫桥经验”的每一步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当地政府对于政绩本身的追求。对政绩本身的重视既有助于为“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提供原动力,但也容易导致政策性过强和压缩民主自治空间的问题,并由此导致研究者无法对“枫桥经验”做出全面正确的把握,尤其是在针对“枫桥经验”与民主自治之间复杂关系的把握上。“枫桥经验”的研究者或观察者往往存在两种倾向,要么简单化地认为“枫桥经验”完全体现了群众民主和创造力,体现了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等[30];要么则对“枫桥经验”简单排斥,认为它已经过时,与现代民主法治之间并不存在内在关系,甚至认为它完全是国家支配和政府主导型的,是反法治和反民主的,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国家而言,没有多大的借鉴意义。

  “枫桥经验”到底是自治的经验,还是统治的经验?作为自上而下的治理经验,“枫桥经验”当然需要各种集中的、动员的、综合化的组织管理模式。在这过程中,国家政治深入基层,多元化的社会趋向一元化,用杜赞奇的说法,人民也参与到国家的内卷化之中[31]。既然如此,“枫桥经验”也就具有很强的运动治理的特征。其结果可能是短期的、跟风性的,也会为人治留下空间。不过,另一方面,正如以上材料所显示,“枫桥经验”毕竟是民众创造的经验,民众也会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枫桥地区的民主管理实践中来。一如有论者指出,国家在治理技术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增进管理的文明化程度。国家所面对的个人,并非是一种被动的力量。相反,在这些治理技术中,有的直接受到国家的控制,成为国家专权的组成部分,有的则成为约制国家权力泛滥的保障,促进国家的理性化过程以及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的发育[32]。在这个意义上,枫桥的实践不过表明,国家与政治是人民参与社会管理、实现依法治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背景。在这个背景上,真正的主角永远是具有公民身份的民众本身。“枫桥经验”实际上为我们提供了某种新型的“国家一社会”关系的类型[33]。

  所以,我们必须看到“枫桥经验”和民主自治之间的关系的复杂性。关于“枫桥经验”的转型,已经有论者提出,即要“六个转变”,一是从过去的政治动员转变到依法管理上来;二是从人治转变到法治上来;三是从管人转变到管事上来;四是从静态管理到动态管理上来;五是从治人转变到救人上来;六是从维护社会超稳定状态转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上来[34]。因此,“枫桥经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似乎也有可能通过政治化和集体化的方式,经由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转变。综合治理的要求不仅是齐抓共管,更是以某种更加专业化的、规范化的、法治化的服务型政府为前提;国家对于社会和谐的要求,也会形成对国家本身的一种督促和要求,这也就是枫桥地区实行“反考三落实”等考核制度的必然性所在,这些制度要求最终使机关干部的工作由被动型、应付型、任务型向主动型、宣传型、创新型转变。

  (二)“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法治模式的相关性

  “枫桥经验”已经被证明是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治理实践。这一经验如果要继续保持长久的生命活力,不仅需要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需要注重开掘自身的“法治本土资源”,使其成为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治理经验。我们已经注意到它与民主法治的相关性,但这种相关性并非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而具有许多复杂的积极或消极因素,这就为我们探讨“枫桥经验”的未来提供了足够的努力空间。为此有必要对“枫桥经验”与现代法治的内在关系进行更加深入的挖掘和反思。我们的结论是,“枫桥经验”与现代中国法治具有一种相辅相成的生成关系,具体而言,它与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之间具有内生性、衍生性和共生性。

  1.中国特色法治模式植根于枫桥经验的“内生性”

  “枫桥经验”具有自身独特的传统。一方面它是教化治理的传统,并且在讲信修睦的道德教化基础上注入了新的政治教化的内容;另一方面,在这种源于处理四类分子的治理传统中,发展起来了一整套政治的方式,比如群众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思想教育、开会、批斗、整风、运动等。“枫桥经验”的传统的确具有某种反职业化的特色,但也在不断的发展中注入了各种现代性和专业性的因素。更重要的是,所谓现代法治的要求,必须要有相应的民情和土壤作为依托。而“枫桥经验”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在自觉地整合、维护、经营这样的经验,包括枫桥各村非常注重的档案管理,都在这个反历史和传统的民族中,无形中注入了一种注重自身传统和经验、注重点滴积累的思路,而这恰好是法治的规则之治的内在要求。维护自身的传统,保持社会生活的稳定与和谐,这本来就是一种尊重法治的表现,不管其初衷具有怎样的政治目的。

  因此,“枫桥经验”的每一次发展创新,都可以说是建立在自身独特的现代公民意识和政治底蕴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这么悠久的传统,“枫桥经验”也不可能在不同时代背景下都能展现新的内容和风貌。说“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模式具有某种内生性,意味着“枫桥经验”具有自己的原创性,并且又能在很大的范围内得到推广。单就其中的每一个治理环节--比如调解、帮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来看,“枫桥经验”似乎并不那么独特和鲜明,但就将这些经验整合成一个全面的治理实践,并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断自觉经营和维护来看,“枫桥经验”的做法恰好体现了一种法治的本土资源,它更着眼于法治建设的本土传统与现代制度文明的内在统一。

  不断发展的“枫桥经验”在新的时期又提出了“靠富裕群众减少矛盾,靠组织群众预防矛盾,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它的目标定位就是这样,能够保持着新的提升,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做法上升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益经验[35]。不过,正确对待这一传统也非常重要,我们要善于利用本土资源,却不一定局限于所谓的地方性知识,而要看到作为文明秩序的法治当中不可或缺的普遍性的内涵;我们要做到尊重传统,但更要明白传统本身的生动性,它不是单纯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构建,而是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需要让制度之下生活的人们都参与到与自身息息相关的事务中来[36]。

  2.中国特色法治模式相对于枫桥经验的“衍生性”

  “枫桥经验”是政治化的经验。作为处理阶级矛盾的产物,它必然与国家的主权问题密切联系。当它转化为一种有关国计民生的治理方式后,其与主权的联系就具有了掩盖法治经验的后果。透过其政治性的外衣,我们可以看到,“枫桥经验”本身也伴随着法治的生长。在这样的组织策略里,“政治和历史之外”生活的村民进入了政治的领域,而在为着共同的稳定、和谐等政治目标被动员和组织起来的过程中,不同阶级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妥协和分配机制也完全可能形成和成熟[37]。所以,它既是政治的传统,也是法治的传统。它可以以反复的纪念活动、文件宣传等方式获得与时俱进的政治效果,也可以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被不断赋予新的法治内涵,促使政府必须尊重当地民众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各种选择。

  在研究“枫桥经验”时,不必回避其中意识形态化的方面。只有在正确的意识形态之下,“枫桥经验”才有可能有长足的发展;也只有将法治的目标意识形态化,才能实现其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等政策方向的勾连。“枫桥经验”的政治性是制度创新的保证。在敌我矛盾时,要捍卫主权;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要捍卫国家支配社会的正当性。它是一种对象化的实践,也是一种主体化的实践。这种治理技术同时内在和外在于国家,使得对什么在国家职能范围内、什么不在国家职能范围内,公的和私的等问题可以反复不断加以界定;因此,只有以治理术的一般手法为基础,我们才能理解国家的持续存在与局限[38]。枫桥经验的持续存在正好说明国家概念的持续存在,或者说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并存。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政治敏感性,但又何尝又不能说它是一种实践法治的智慧?

  不过,正因为“枫桥经验”所蕴含的中国法治模式是衍生于其政治运作的,所以要克服使“枫桥经验”本身沦为工具化的倾向。“枫桥经验”的确需要某种经济基础,而且对经济的发展也能起到推动作用。但“枫桥经验”的真正价值并不在此。比如和周边的店口镇(中国五金工业产品的基地),山下湖镇(全国最大的珍珠市场),枫桥镇的经济并不处于领先地位,但枫桥的治安环境是最好的,其也成为“平安诸暨”的标志性形象。

  3.中国特色法治模式伴随着枫桥经验的“共生性”

  “枫桥经验”是一种综合性的经验。在这样的综合经验中,并不存在纪律社会代替主权社会、治理社会随之又代替纪律社会这样的问题,它在实际上体现了福柯所谓的主权--纪律--治理的三角统一。以岫山村的实践为例,其所宣扬的经验是一个混合物,既有民主法制的实践意识,强调自下而下的群防群治,又自觉响应党的先进性教育的号召,倡导墙头文化的宣传口号。它并没有简单排斥哪一种手段和技术,而是综合性地运用它们。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为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推行的综合治理与人民为着自身利害而寻求合法途径的救济本身并不矛盾。各种政治的、教化的、法治的治理方式之间一定要保持某种“多元理性化的内在张力”,以避免国家演变为全能主义的政治系统,达到通过复杂治理技术(法庭判决、刑事和解、民事调解、社区帮教、群防群治等)塑造中国法律新传统的目的。这是法治的契机,也可能成为法治的障碍。枫桥经验的的确具有发展性、立体性和丰富性。它的立体性集中展现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标语治国、口号治国、会议治国、文件治国,批示治国,教化治国,甚至运动治国,包括综合运用黑板报、档案表格、宣传标语口号、党报党刊等,但也反映出对现代法制移植和吸纳,反映出对新型符号化治理尊重与推崇。如果说政治的运动机制是宏观发展的需要,那么法治的常规运作就是日常生活的必须。正是这种结合,塑造出一种特定的文化观念、技术知识和生活方式。

  六、简短结语

  “枫桥经验”是以政治权威为后盾,实现国家目的、传播社会主义价值的过程;它也是人民群众在解决各种矛盾、实现自我管理的过程中创造性智慧的结晶。它的意义当然是积极的,但必须经历再一次的发展和转型。“枫桥经验”也需要在发展的过程中容忍甚至培养某种制衡性的机制:它既然可以从敌我矛盾转向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也就可以并且应当从自上而下的动员转为自下而上的自治;它既然已是一种活的、值得发扬的传统,所以就有必要充分发掘利用其中的资源,切实在实践中培育起民主自治的传统和土壤,使这种经验成为民众的内在经验,形成理性解决自身利害关系的博弈过程,由此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的基础。

  从“枫桥经验”治理实践中横向的丰富内涵来看,其核心的真正动力,还是在于人民群众的创造,尽管从表面看政府总是起着主导作用。自从十七大召开以来,当地政府对“枫桥经验”的阐释已经明确表明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并明确把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纳入了“枫桥经验”的内涵。“枫桥经验”所构建的社会管理体系,要求认真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这已不仅是执政能力提高的问题,更重要的意义是执政重心的转移,即强化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而无论是流动人口还是社会组织的管理,重心都不是自上而下的管制,而是引导流动人口和各类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其积极作用[39]。可以看出,这种社会管理的理念有两个关键词,一是“服务”;二是强调政府之外的人民的“自主性”。而在如何服务这个环节上,政府的内部又有许多考核标准,即根据政府各部门的分管领域和事项,确定各种具体的指标和分数,作为年终考核的标准,分数不达标者即为考核不合格[40]。这种考核所施加的压力主要体现在科层制的政府体系内部,如果能把这种内部机制和外部的民众自治有机结合起来,那就可谓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发展”了。所谓的平安,和谐、稳定等社会目标,都离不开科学的发展,它们是动态的、活力的,是建立在科学管理和发挥群众创造性基础之上的。

  总之,“枫桥经验”既具有功能性的政治意义,也应当具有实质性的制度意义。有论者认为中国已经从变法型法治阶段进入普法型法治阶段,中国法治的基本问题也已经从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的问题变为送法下乡的问题。但“枫桥经验”告诉我们,中国的法治遵循的也许不是这种线形的逻辑。所谓的送法下乡的问题,其实早在变法之前就一直存在。而且,所谓的本土资源也必须作动态的理解,即它一直在创造、丰富和发展,任何的变法和法治都必须经过这样的运作机制和模式的转换过滤才有可能落实。“枫桥经验”由此告诉我们,在复杂而又充满机遇与挑战的中国制度转型面前,我们既要看到人们在运用着什么样的法律(在知识意义上),也要看到人们如何运用这样的法律(在实践意义上),同时还要看到人们运用这样的法律时发生过怎样的观念转变(在历史和文化意义上)。我们要看到在这个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与融合,看清其中的困境和出路,这样才有可能开辟属于中国特色法治化道路的美好未来。“枫桥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语词和实践如何交错并最终可能走向统一的制度样本。

 


【注释】
[1]有关枫桥镇的历史文化状况的详细介绍,请参见陈炳荣编著:《枫桥史志》,方志出版社2005年版。
[2]关于其中的“矛盾不上交”的提法,可能会引起一些误会,比如似乎就是压制矛盾等,但因为这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一个“口号”,所以一仍其旧,而且其实质,主要还是在1963年上报中央的说法,“就地解决矛盾”。
[3]例如:陈善平:《枫桥经验价值浅论》,载于《公安研究》1994年第2期;吴旭东:《“枫桥经验”的新乐章》,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1999年第1期;陈秋平、林捷:《“枫桥经验”萌发新芽》,载于《检察风云》2004年第1期;王海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实践与思考》,载于《公安学刊》2003年第5期等。
[4]参见周长康、张锦敏:《枫桥经验的科学发展》,“前言”,西泠印社出版社2004年版;金伯中:《论“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和人本思想》,载于《公安学刊》2004年第5期。
[5]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6]参见陈善平:《枫桥经验的历史发展》,载于《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7年)。
[7]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苏力的“本土资源”包括乡村的习惯、传统、地方性知识等,但没有明确提出包括作为治理经验的中国共产党的“本土资源”。
[8]有关背景性介绍,参见金伯中:《论“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和人本思想》,《公安学刊》2004年第5期,第12页。
[9]以上历史,参见诸暨市公安局关于“枫桥经验”的档案材料:《“枫桥经验”大事记(1963-1992年)》。
[10]参见1999年12月1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枫桥经验”值得总结和推广》。
[11]以上概述,参见张伟光:《‘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和与时俱进》,《枫桥经验的科学发展》,第29-33页。
[12]参见《“枫桥经验”实录》,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230页。
[13]比如抓住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的决定”,进行“枫桥经验”的调整定位,并保证大方向的正确性。
[14]参见《人民日报》三次报道“枫桥经验”的记者袁亚平的文章:《三写诸暨‘枫桥经验’的感悟》,载于《新闻战线》2004年第10期。
[15]所以每五年一次的纪念文集总会号召或要求各部门、村社、组织来参与和介绍自身学习“枫桥经验”的实践,具体请看1999年的《枫桥经验--高高飘扬的旗帜》;2003年《与时俱进的枫桥经验》、2005年《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2周年座谈会资料汇编》等等。
[16]参见《枫桥镇平安村资料汇编》以及诸暨市委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6年编的《诸暨市综治进民企工作现场会资料汇编》。
[17]参见(法)福轲:《治理术》,出自“中国学术论坛网”,http://www.frchina.net/data/detail.php?id=5373,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月。
[18]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第34-35页。此外,有研究者也指出:“在列宁主义者看来,一条标语就像一辆坦克一样有用,这与儒家是一致的。没有哪种语言能像汉语那样产生如此简洁的标语。四个字,甚至两个字就可以表达全部的意义。标语中的含糊暗示具有极大的煽动性,毛泽东是掌握这一艺术的语言大师。”(美)罗斯?特里尔:《毛泽东传》,胡为雄、郑玉臣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页。
[19]以下主要标语口号零散搜集于我们在枫桥各部门的调查当中,以及摘自诸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0年编:《枫桥经验工作手册》(内部资料)。
[20]这句话原本为周永康所讲,但在这里也和“枫桥经验”紧密结合在一起,成为枫桥干警的醒目而重要的要求,并作为标语出现在公开场合和各种文件中。
[21]《完善‘七个一’抓手,造就一方平安--岫山村深化‘枫桥经验’总结》。
[22]《浙江日报》2003年11月25日的报道《打造富庶平安的热土--看新时期‘枫桥经验’的创新与发展》,《浙江日报》2003年11月25日。
[23]参见黄书光主编:《中国社会教化的传统与变革》,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以及第202页以下有关政治教化的论述。
[24]参见谌洪果:《法治与传统的冲突与融合》(就“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项目”接受的访谈),载于《中国审判》2007年第6期;
[25]参见枫桥镇人民法庭学推“枫桥经验”的介绍材料。
[26]参见黄宗智:《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出自“国学网”,http://economy.guoxue.com/article.php/11565/9,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2月。
[27]这方面的表述参见《诸暨市枫桥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资料汇编》,第1页。
[28]参见该村学推“枫桥经验”的介绍材料:《完善‘七个一’抓手,造就一方平安--岫山村深化‘枫桥经验’总结》。
[29]在这里,我们再次看到了“枫桥经验”的丰富性和与时俱进,甚至某种超前性,因为社会管理的要求也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正式提了出来。
[30]参见王辉忠“序言”,周长康、张锦敏主编:《枫桥经验的科学发展》,西泠印社出版社2004年版。
[31]参见张小军:《理解中国乡村内卷化的机制》,载于香港《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2年8月号。
[32]相关论述,可参见李猛:《论抽象社会》,《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
[33]相关论述,可参见张杨:《社会运动研究的国家一社会关系视角》,《学海》2007年第5期。
[34]参见严励:《社会转型与‘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科学发展》,第52-53页。
[35]参见孟法明:《创新发展新时期“枫桥经验”,着力打造“平安诸暨”》,《枫桥经验的科学发展》,第23页。
[36]关于如何利用和整合中国传统来实现中华文明复兴的问题,可参见甘阳于2005年在清华大学的演讲:《三种传统的融会与中华文明的复兴》。
[37]参见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第228-229页。
[38](法)福轲:《治理术》,“中国学术论坛网”,http://www.frchina.net/data/detail.php?id=5373,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月。
[39]参见诸暨市委、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落实枫桥经验构建和谐诸暨的实施意见》(诸市委(2007)41号)。
[40]参见诸暨市平安办2007年6月制定下发的《建设“平安诸暨”责任分解表》,其中责任细化,对各个政府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的各项事项都具体细化,并规定了详尽的扣分标准,其考评总分达到1000分。


【参考文献】
{1}吕剑光.“枫桥经验”的前前后后(J).人民公安,1997,(19)。
{2}金伯中.论“枫桥经验”的文化底蕴(J).公安学刊,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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