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碳关税”评析及我国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建 时间:2014-08-21
  (二)应采取的对策 
  1、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我国作为负责任的世界大国,也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中去,积极开展环境外交。所谓“环境外交”,是指以主权国家为主体,通过正式代表国家的机构和人员的官方行为,运用谈判、外交等外交手段,处理和调整环境领域的国际关系的一切活动。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一系列协定的缔约国,在开展环境外交中,必须秉承公约及其协定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这一方面是履行条约义务的体现,同时也是反击发达国家碳关税的有力根据。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有权利获得该原则下强制减排义务的豁免。因此,我国国内目前尚不完善的减排机制,并不能成为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借口。在外交方面,我国应积极与印度等广大发展中国家沟通,深化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共识,将其作为环境谈判的指导思想,以此为基础构筑防御碳关税的坚固堡垒,为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低碳经济大发展壮大赢取时间。 
  2、深化产业结构升级,发展低碳经济 
  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是建立在将“共同责任”解释为“同等责任”基础上的,这显然是一种故意的曲解,是违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含义的。但我们强调“区别责任”绝不意味着不承担环保的“共同责任”,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自觉的履行共同的减排义务。我国作为快速发展的工业化进程中的国家,尽管从能源消费弹性上看,GDP增长速度和能源消耗增长速度之间的比例关系远优于相同发展阶段的发达国家,但碳排放量已不容小觑,目前我国已超过美国,成为碳排放最多的国家。这一方面是我国快速工业化、世界制造中心角色所造成的,同时也是经济发展长期依赖高投入、高能耗的结果。随着环保日益迫切、能源供应的日趋紧张以及发达国家抛出的碳关税制度,我们不得不反思和改变这一现状。今后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碳能源的消耗;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低碳工业、淘汰落后产能。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已经采取了许多重要举措,如2010年6月1日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付诸实施、在哥本哈根会议上自愿承诺单位GDP排放密度“到2020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40-45%”,并开始大规模开发新型能源等,这些都是履行《联合国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协议义务的积极体现,是对碳关税制度的有力回应。 
  3、开征国内碳税 
  在全球已步入不可逆转的低碳社会时代,提高排放成本、降低能耗是必然选择。开征碳税应成为我国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杠杆。碳税是一种污染税,即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税。国家确定每吨碳排放的价格,然后通过这个价格换算出对电力、天然气或石油的税费,因此,它是以化石燃料的生产、分配或使用为征税对象的。目前,开征碳税已是我国决策者的共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课题报告建议5年之内开征碳税。如果我国开征碳关税,从国内看:将其确立为中央税,可使节能减排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地方利益的不当影响;从长远来看可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走向可持续发展。对外来看,则是一种有效应对发达国家碳关税的有力武器。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对象是那些未承担减排义务的进口产品,而我国开征的碳税显然是一种承担减排义务的明证。退一步说,如果发达国家仍坚持对我国已经征收碳税的产品加征进口碳关税,则使其碳关税制度名义上的合理性都不存在了,将凸显其赤裸裸的贸易限制本色,这将是违背WTO规则的;同时,也是违背避免双重征税国际规则的。在不能改变发达国家碳关税制度的情况下,“如果别的国家先征收,对我国企业更加不利”,不如我们先征收碳税,将所得税款用于新能源开发和产业结构升级上来。 
  4、完善碳排放交易机制 
  碳交易,即碳排放权买卖,其作法是由政府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目前,碳交易已成为新兴的交易市场,据世界银行估计,2008年至2012年,全球“碳交易”需求量为7亿至13亿吨,交易值每年可达140亿至650亿美元,2012年市场可达1500亿美元。其中中国将提供1/3的碳减排量,由此产生的交易额将超过150亿美元。全球形成了一个规模日趋扩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但目前我国还未形成有效的碳交易机制。首先,碳排放权性质不清。目前碳排放份额的取得主要依靠政府分配,这为交易确权带来诸多障碍;其次,交易场所缺失,难以有效流转。只有从法律上明确了碳排放权的产权性质,才能使节能减排实现切实的经济利益,激发企业降低能耗、减少排放的积极性。而如果减排目标变为现实,则发达国家以为履行减排义务为借口的碳关税,自然便会失去其依据。 
  四、结论 
  环境问题已经与和平、发展并列为当今世界三大主题,保护环境是每个国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为此,各国必须遵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协定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达国家新近抛出的碳关税制度名为保护环境,实为一种新型贸易管制措施,是明显背离“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单边主义行为,值得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警惕。我们一方面应坚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另一方面,也必须顺应全球步入不可逆转的低碳发展模式的潮流,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并借助碳税和碳交易机制加快这一历史进程,防患于未然,迈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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