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大学生就业法律环境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田丰 时间:2014-08-22
  (一)依法推进高等教育改革 
  高校改革不只是政策指导,还需要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赋予其适当的权利和灵活度,引入“功能性权力分立”和“公务分权”理念,以市场为导向,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调整高校专业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以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行不同层次教育要求水平不一的政策,如对高职教育实行宽松政策。对学校参与就业服务提供一定的环境,尝试赋予学校在就业服务市场中一定的法律性权利,从而构建学校—政府—社会紧密联系的就业服务体系。 
  (二)完善就业服务相关立法 
  当前大学生就业除了一部分确实是无业可就的弱势群体外,大部分的毕业生就业问题是由于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用人不规范、不合法所造成的,而行政主管机关没有完全尽到自己的监管之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没有相关立法规定而处理不力,加剧了当前社会的就业问题。 
  1、针对目前用人单位歧视现象屡屡出现,加紧实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都显得十分必要,并消除现有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不少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规章都有歧视性的规定,如男女退休年龄问题和性别歧视等,需要有关部门修正这些法规。 
  2、完善现有法律,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的制度性规定,使这些法律更有针对性,能够更好的解决就业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例如,大学生毕业前实习期间劳动纠纷的解决问题就是法律上的相对空白。 
  3、完善相关法律的程序性规定等内容,明确专门机构和申诉程序等问题,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没有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享有对就业歧视的处罚权,只是在法律责任章节中规定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权具有主动性的特点,它可以使违法者立即受到法律的制裁,可以迅速恢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可否尝试赋予劳动行政机关对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有行政处罚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依法加强行政权介入强度 
  制定法律固然重要,但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更为重要,行政机关介入不能仅仅停留在制定、颁布法规方面,也不能局限于事后的处理上,要全方位的介入,主动介入,要把此项工作日常化,要深入到方方面面,做到“事先有规定,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救济”。行政机关要积极地介入到用人市场中去,对用人单位的选拔、录用等程序加强监控,对于其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建立“协商一仲裁一诉讼”程序进行维权,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推进行政机关介入深化,首先是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行政指导,而且这种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第二,在用人单位用人过程中要加强执法检查,深入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执法,有效地了解、掌握用人单位的运行情况,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三,在获知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情况下要及时予以调查了解情况,对用人单位的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最后,要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完善举报制度,要让求职者或劳动者了解违法举报制度、通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司法救济途径 
  对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上述不作为现象,现有制度中并没有适当的司法介入,或者程序过于繁复,在具体操作中不利于很好的解决相关的问题,因而,可以适当引入和加强司法救济的途径。 
  现实中,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就业协议或上岗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纠纷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协商不成的最好的途径当然是要求助于仲裁、诉讼途径。而我国《劳动法》与《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在提起诉讼之前存在一个劳动仲裁处理前置程序,无形中给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大学生增加了维权成本,有必要进行完善。 
  其他方面,如针对受侵权对象的多数不确定性,引入群体诉讼制度;在行政机关或高校有关部门怠于行使职权,行政指导工作不积极,对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可否视具体情况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对教育和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适当、适时的引入司法介入,以形成“督促执法权”,加强行政行为的责任,更好的督促其指导与服务行为。 
  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长期的过程,创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法律环境也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集合学校、学生自身、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等各方的共同努力,着眼于我国社会稳定及经济的长远发展,也必须更新观念,大胆尝试,从而服务好我国经济社会的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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