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后津巴布韦习惯法的新趋势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洪永红 时间:2014-08-21
      津巴布韦《传统领导人法》第三条规定了酋长的产生及其职权。酋长由津巴布韦总统任命。总统在任命酋长时应考虑传统的权威,以实现有效统治。第五条规定了酋长的职能是负责其辖区内的环境、土地和自然资源的管理,确保该地区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依法使用与开发,特别是控制过度耕种、过度开采和破坏动植物生态链的行为,避免滥用、误用和损益该地区土地和自然资源。此外,酋长还可裁决该地区土地争议、自然资源和环境方面的争议;遇到疾病、洪水或其他自然或非自然灾害时,通知该地区的乡区自治会(Rural District Council)。酋长可将其职权委托给头人行使。
      根据《传统领导人法》第八条规定,头人由酋长提名,由津巴布韦地方政府和公共工程部(Local Government and Public Works)部长任命。头人的主要任务是:管理环境问题;协助酋长工作;向警察报告其辖区内犯罪;执行酋长下达的任何合法合理的命令(lawful and reasonable orders);施行环境保护和环境计划的法律。因此,头人的职责是协助酋长行使职权,也可以要求村长协助头人工作。在不设头人的地区,由酋长和村长行使职能。[16]
      《传统领导人法》第十一条规定,村长由头人提名,酋长书面批准,报地方政府和广告工程部常务秘书(Permanent Secretary)任命。村长协助酋长和头人工作,特别是在保障所有土地依法利用;协助拘捕违法犯罪嫌疑人;主持村民大会工作等方面。[17]
      《传统领导人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大会(Village Assemblies)由十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组成,由村长主持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监管环境问题,包括:审议关系到全体村民利益的大事;审议和解决该地区有关土地、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争议,并审批村发展规划;就出现的与村民利益和福利有关的任何问题,向头人投诉;协助村长从各团体收集信息,以保证及时发现自然灾害,并报告给头人和酋长。村民大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村发展委员会(Village Development Committee)。该委员会由村长领导,向村民大会负责。
      《传统领导人法》第十八条规定,区议会(Ward Assembly)由头人、村长和区议员组成,监督村民大会的活动,每三个月召开一次。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村发展委员会由该区的议员主持工作。其职能是根据区议会的指示,审查和统一村发展计划。
      《传统领导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每个省建立省会议(Provincial Assemblies),省会议由该省所有酋长组成,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主要功能是选举酋长委员会(Council of Chiefs)。酋长会议的主要功能如下:向相关的部长反映居民的需求与意愿;审查由省议会作出的提议;监管区议会和村民大会的活动。因此,酋长会议是处理影响公共环境,其中包括自然环境的有关事务的最高机关。[18]
      习惯法内容的修改
      津巴布韦在编撰整理习惯法时,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后来又根据形势的发展多次进行修改。例如1990年《习惯法与地方法院法》规定在当事人之间的习惯法发生冲突时,法院应该适用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的习惯法;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这种协议,则适用与案件和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习惯法;如果这种情况不确定,则应适用法院认为符合“正义和公平”的习惯法。另外,当出现对法院适用的习惯法内容及其是否存在有怀疑时,应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案件的公正进行审理。
      津巴布韦《习惯法与地方法院法》第五条还规定:在涉及儿童保护和监护的案件中,无论适用何种法律和原则,应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原则”。这一条款突破了津巴布韦传统习惯法的规定:即只有父亲才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母亲则不享有,现在则规定只要是符合儿童利益优先原则,不再局限于父亲单独的抚养权,母亲同样具有抚养权。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也是确立男女平等抚养权。
      1990年《习惯法与地方法院法》与1981年《习惯法与初级法院法》相比,在关于夫妻扶养方面又有了新的发展。1981年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直到妻子再婚,这种义务才解除;而1990年法规定夫妻双方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抚养子女方面,1981年法律规定,只有丈夫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新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英国伦敦大学法学家科德汉姆(Coldham)认为,这些新规定反映了津巴布韦法律强调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的原则,所以新建立的地方法院被人称为“女子法院”[19]。
      1993年,津巴布韦政府在其白皮书中明确宣布:习惯婚姻法关于财产的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现代城市生活”,尤其是难以接受妻子在家庭中遗产继承权的限制。故建议遗产应在法定继承人中平均分配,并特别强调女儿的继承权。[20]
      从以上法律制度的改革内容来看,津巴布韦的习惯法正在向现代西方法律观念方向迈进。但这种趋势到底能走多远,目前尚难断定,而且一些非洲传统的与现代西方相去甚远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一夫多妻制仍在盛行,甚至一些在西方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非洲人仍实行一夫多妻。然而,习惯法本身也有其独特价值。意大利非洲法专家沙尔瓦托·曼库索(Salvatore Mancuso)教授在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作讲座时曾谈到,由于习惯法在非洲大陆普遍存在,并有许多共通性,可以通过习惯法的改造,实现非洲商法的统一。
 
 
 
注释:
[1]姜红池:《津巴布韦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2006年硕士论文,第22~25页。
  [2]See Dawid van Wyk, John Dugard & Bertus de Villiers, Rights and Constitution: The New South African Legal Order, Clarendon Press, 1995, pp. 131-136.
  [3]参见洪永红等著:《非洲法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104页。
  [4]See John Redgment,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of Zimbabwe(2nd edition), Automation Business Forms(PVT)Ltd, 1981, pp. 79-80.
  [5]See Simon Coldham, "Customary Law and Local Courts Act, 1990 of Zimbabwe", Journal of African Law, No. 2, 1990, p. 163.
  [6]John Redgment, op. cit., p. 101.
  [7]参见洪永红、李琛:《津巴布韦的司法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1日。
  [8]See Andrew Ladley, "Changing the Courts in Zimbabwe: the Customary Law and Primary Courts Act", Journal of African Law, No. 1, 1982, p. 95.
  [9]See section 11(1)(a)and(2)(a)of the Customary Law and Primary Courts Act 1981.
  [10]See section 10 of the Customary Law and Primary Courts Act 1981.
  [11]See section 20 of the Customary Law and Primary Courts Act 1981.
  [12]Andrew Ladley, op. cit., p. 102.
  [13]津巴布韦《习惯法与地方法院法》第二条。
  [14]See Simon Coldham, op. cit., pp. 163-165.
  [15]参见津巴布韦《习惯法和地方法院法》第十七条。
  [16]参见津巴布韦《传统领导人法》第九条。
  [17]参见津巴布韦《传统领导人法》第十二条。
  [18]See http://www.zela.org/pdfs/Summary%20of%20Traditional%20Leaders%20Act.pdf.
  [19]Simon Coldham, op. cit., pp. 163-164.
  [20]See Simon Coldham, "The Government of Zimbabwe's White Paper on Marriage and Inheritance, 1993", Journal of African Law, No. 1, 1994, pp. 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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