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系统深思维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令彦 时间:2014-06-25
  第三、要培养和锻炼守法人的品格和德行。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说到底,法律是社会集团各种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和妥协,法治是各个社会群体都共同接受和认可的一种标准和秩序。所以,遵守法律实质上就是遵守我们自己的诺言,就是遵守和服从我们自己当然,在人治时代,往往是政府制定法律,司法机关执行法律,丽守法却成了老百姓的义务。而进入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所以,守法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天经地义的要务在我们这个人治包袱沉重的国家,守法,首先必须要求掌握权力的人遵守法律。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执法人的自觉守法来张扬的,法律应有的尊严和威信也体现在执法人的守法中。只有代表国家和政府掌权的入对法律尊重、服从与遵守,才能导致一般公民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政府守法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的成败。从浅层意义上说,守法要求人们的行为必须遵守和服从法律的规定,不违法、不犯罪。而从深层次来说,守法意味着人们必须把遵守法律看成是一种信念。守法精神的养成,对保证国家法律在乡土社会的实现和成功非常重要。
  第四、要锻炼和培养执法人护法的胆识和使命感。任何法律的实施贯彻,都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困难。在我国,权与法、法与情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执法人按其使命来说是要献身于法律正义的,作为正义的守护神,他随时要和各种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甚至必要时付出生命。因此,执法人要有护法的勇气与精神,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

  3构建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确保弱势群体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社会保障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即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是劳动力完全商品化的社会前提,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项基础工程它的本质意义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需求的基本稳定,保障宏观经济发展运行的效率,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社会保障既保障公平,也保障效率。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帮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当今各国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主要做法之一。它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1998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同年国务院又决定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各地逐步建立起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些年来,中国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较好地发挥了社会“稳定器”和调节阀的作用。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还主要是城镇,对晟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保障力度较小。
  很长时期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被严重忽视,以至于农民成为当今我国最大、最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很长时期以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造成了最大的社会不公正。作为制度性的安排,农民的保障主要是土地。但从长远来看,土地的相对集中已成不可逆转的趋势,某些农民出于经济上的强制转让土地耕种权已不可避免。脱离土地的农民只有两条出路:一是就地被雇佣,成为农业工人或者乡镇企业的工人:二是进城打工,成为城市就业市场中的农民工。不论选择哪一条出路,由其农民身份所决定,都难于享受到专属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同时还应看到,在当前中国农村,由于教育成本和疾病治疗费用的增加,因教致贫、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现象很严重。加之自然灾害和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农民随时都会陷入生活困境。目前,我国农村尚未走出土地依赖和家庭保障的传统保障模式。因此,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面I临的重点、热点和难点,在这个领域存在着制度创新的广阔空间。现在,我国在农村已经有了十二年义务教育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我国还应制定更多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还要进一步完善这些制度和法律,实现大多数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靠”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对于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坑农、害农等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刑法等相关的法律中应进一步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并加大打击力度。我国农村的教育投入大大低于城市,因此,国家应加大对于农村教育、文化等领域的财政预算。要尽快打破保障机制的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别,建立较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针对我国目前对农民工保障较弱的问题,要建立农民工的分层保障体系,重点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大病或疾病保障机制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
  保护弱势群体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政治、经济、法律、道德、教育、社会等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最根本的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的富裕程度与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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