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左金风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建筑物不仅仅为我们遮风避雨,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艺术。和其他艺术作品一样,其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在商品经济时代,这些艺术作品还可以在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条件下,注册为商标,拥有商标权。由于其也是技术的体现,也可申请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这些权利的主体不同。通过加强宣传,重视利用建筑斗牛知识产权,以促进创新。
  论文关键词:建筑物;无形资产;知识产权
  建筑物不仅仅为我们遮风避雨,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艺术。它是许多艺术形式的载体。建筑作品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而且在商品经济时代,这些艺术作品还可以在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条件下,注册为商标。可是,建筑师被认为是“修房子”的工匠其智慧成果的结晶——建筑物的知识产权没有充分得到利用和保护。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财产价值的重心逐渐由有形的物质资产转向无形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日益显示出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一、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
  (一)建筑物上的著作权
  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能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只有建筑物成为建筑作品时,才能享有著作权。但是中国对建筑物进行著作权的保护只是最近几年的事。1991年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将建筑物纳入受保护的范围,但实施条例在定义“美术作品”时,却列入了“建筑”等造型艺术作品。这实际上是以美术作品的方式提供了对于建筑物的保护。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则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建筑作品的保护。在实践中,已有建筑作品的司法案件,例如,2003年北京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爱立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不仅要问,建筑“盗版”能界定吗1372008年审结的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被认为是确定建筑作品侵权的第一案。
  对于什么是建筑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从这个定义中,可看出:(1)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作品,也就是说,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建筑作品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2)建筑作品是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但这里所说的审美意义应当只是一种笼统的或中性的说法。因为美的概念总是因人而异,因时代而异。
  可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没有揭示出建筑作品的实质,即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的客体是什么?建筑作品与文学作品、美术作品的区别是什么?建筑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没有回答。
  建筑作品与文学作品、美术作品一样,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不过,对建筑作品而言,是建筑设计思想的表达。例如《美国版权法》第101条规定,“建筑作品指以任何物质表达方式体现的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规划或图纸。建筑作品含设计的总体形式以及设计中的内部空问构成,但不包括个别的一般特征”。也就是说,建筑作品是通过不同形式对建筑的设计的表述,换句话说,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是建筑设计——建筑思想的表达。建筑物、建筑规划或图纸等只是建筑作品的有形载体方式。因而把建筑作品简单理解为三维的建筑结构、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等,都是错误的。建筑作品可以通过不受保护的构筑建筑的要素如砖瓦木材等进行选择、协调或编排,而体现其建筑思想,从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建筑物上的商标权
  从时间上看,世界上最早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立体商标的是法国(1857年),但是直到1991年1月4日法国新商标法才对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进行了补充规定,并编入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711—1条,其中规定“商标是指用以区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并可以用书写表示的标记。尤其可以构成这样的标记,包括:……图形标记,例如外形,尤其是商品或包装的外形,或者标示服务特征的外形……颜色的排列、组合及色差”。标示服务特征的外形可以作为商标保护,从而填补了一个法律上的空白。尽管司法判例早就承认对服务商标的保护,但有一个问题一直悬而未决,那就是,建筑物的外形,是否可以作为在该建筑物内所提供服务的商标。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只要建筑物的外形相对于所提供的服务足够明确且没有关联,那么将该建筑物特殊的外形作为商标注册,在法律上是完全可能的。
  在美国,商品的包装和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商标,餐馆和其他的零售店的装饰可以作为商标外观而受保护。从目前笔者收集的资料可以看到,美国是最早对建筑立体商标提供法律保护,而且也是建筑注册为立体商标最多的国家。早在1937年,第六巡回法院在白塔连锁公司(WhiteTowerSystem,Inc.)诉白色城堡饮食连锁公司(WhiteCastleSystem ofEat—ingHousesCorp.)一案中就指出被告在相同地理区域,用一个白色城堡模型,是为了搭原告的“便车”,利用他人商标上的商誉获得利益,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在1968年GrifsofAmerica,Inc.一案中,法院认为一个三维建筑的外形如果能作为一个标志就能够注册为商标。到目前为止,美国将近100座建筑物已经注册为商标。
  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将很多独一无二的建筑(这些建筑往往被认为是当地的地标性建筑)作为商标注册或申请。这些建设物登记注册为商标的很多,在美国有花旗集团大厦(theCiticorpbuilding)、克莱斯特大厦(theChryslerbuilding)、洋基体育场(YankeeStadium)、洛克菲勒广场(RockefellerPla.za)、帝国大厦(theEmpireStateBuilding)、海峡花园(theChannelGardens)、古根汉姆博物馆(theGuggenheim Museum)、大都会歌剧院(Metropolitan OperaHouse)等。在英国有马尔伯勒公爵的布莱尼姆官(Blenheim Palace)、德文郡公爵的查茨沃斯庄园等作为三维立体商标登记注册。在委内瑞拉有加拉卡斯“LaPrevisora”保险公司的建筑和钟楼作为三维立体商标登记注册。
  我国在2001年修订《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是我国首次将三维标志,也就是通常所指立体商标,列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行列。目前,我国还没有以建筑物申请体商标的案例,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并没有排除建筑物立体商标,只要一个建筑物的外形能够标示相关的服务,具有显著性,就可以注册为商标。
  (三)建筑物上的外观设计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该条款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只有符合上述属性的外观设计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一个建筑首先映人眼帘的是它的外形,通过建筑的外观感受它的内涵。尼尔森·占德曼在《哲学在艺术中的地位》中说:“建筑物只有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标识、传意、象征功能时,才是一项艺术作品。”而建筑设计师往往通过建筑的外观表达自己的建筑意象。例如勒·柯布西耶在提出将朗香教堂设计为“上帝的听觉器官”后,充分选用自己从平时积累而来的经验和感觉,较感性地确定了初步的建筑意象。盖里在设计某“监狱”时,凭借其对自然形态的积累和想象,把建筑意象形象化为“鱼和蛇”,使得建筑形象具有了象征意义。这些建筑外观,改变了以往传统观念中的教堂和监狱的形象,让人耳目一新。
  也许有人认为,建筑物不足动产,也无法批量生产,所以不适合当做工业产品来保护。我们认为,首先用工业品的判断标准,不是以是否动产,而是以能否用工业的手段生产制造出来为标准。建筑物显然是可以用工业的手段制造搭建出来的。其次,能否批量生产也不能成为建筑物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障碍。表面上看,建筑物由于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不能够大批量的生产,但是,建筑物本身的特点又决定了许多大的设计正是由多个细节共同组合而成的,而这些组成部分并不受大环境的制约,完全可以用在许多不同的场合,这一点,在建筑师进行窗、门、楼梯、装饰图案等的设计时,尤为明显。因此建筑物不仅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而且保护起来还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二、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一)建筑作品的权利人
  不管是1991年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建筑作品的作者是谁。因而有人就认为,建筑作品的作者是所有的参加者(建筑师、其他专业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如有人认为:“建筑作品与影视作品相比,无论在物权关系还是创作人员的组合上都有惊人的相似。在物权关系上,建筑作品的所有者是业主,影视作品的所有者是制片人。业主和制片人与其他创作人员的关系实际上是委托与被委托或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在创作过程中,业主和制片人都位居于‘总体策划’的地位,其下分别形成了以建筑师和导演为中心的创作集体。”诚然,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表现的建筑作品是由建筑师设计、施工单位建筑、房产开发商投资然后转移给业主的,业主取得建筑作品的所有权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建筑师、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房地产开发商谁有权取得该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呢?像众所周知的悉尼歌剧院,从策划兴建到国际建筑设计竞赛选定方案,从破土动工到工程最后的完成,历时14年,耗费巨额资金,其问多少复杂而困难的技术难题,都是在建筑师、其他专业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而且如果没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参与、调度和资金保障,仅凭建筑师,也难以通过建筑物的形式展现出来。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其他专业设计师、工程技术人员、房地产开发商就享有著作权呢?下面分别进行分析:对于其他专业设计师,如果他的设计在概念上与建筑物是分离的,并且不是建筑物的功能性及建筑元素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那么它可对自己的设计享有著作权保护,例如建筑师设计一栋大楼,请园艺师设计了大楼顶部的花园阁楼,如果此花园阁楼具有原创性,园艺师可对此花园阁楼申请著作权保护;但是如果花园阁楼是建筑物功能性及建筑元素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就不能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他只是运用其建筑技术把建筑设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体现,没有原创性,不能对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至于在建设过程中,对技术难题突破的贡献,可通过专利法来保护。房地产开发商对建筑作品不享有著作权,虽然没有他的投资,就不可能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表达建筑师有创意的建筑设计,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成果而不是投资。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有不同规定。但有一点类似,即制片人掌握影视作品的发行权与复制权,原因在于制片人对影视作品的投资,不是要占有影视作品,而是通过其发行获得利益。但是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地产的投资,其目的是要占有建筑设计的表现形式——建筑物或构筑物,通过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经营来获利。建筑师才是建筑作品的作者,因为是他的创意才使建筑物具备了原创性的没计元素进而能够取得版权,所以美国版权法一般都不认为建筑物是雇佣作品,而是直接认定建筑师或他的事务所为建筑作品的作者。此外,美国建筑师协会所制定的标准建筑合同文本中明确地指出了建筑师为建筑作品的版权所有者,而房地产开发商得到的是一个非专属性的许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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