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樊 华 时间:2010-08-12

   随着律师行业的不断,律师文化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及律师业内越来越多的关注。《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也已将建设律师文化作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对律师文化的讨论有助于弄清律师文化的内涵、特征、发展脉络和发展趋势,也有助于先进的主流的律师文化的培育、形成和发展。 

  然而,浏览目前可查阅的关于律师文化的论述,大多属于泛泛之谈,没有触及到律师文化的精髓。实际上,律师文化在有社会成员分化为律师的那一刻起便已经悄然产生了,因为,文化作为人类特有的现象,它是与人类的存在相伴而生的,不论这种文化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进步的还是倒退的,只要有人类活动的存在,那么相伴的文化便随之生成、发展和延续。 

  对律师文化来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已经存在了某种形态的文化,而在于我们需要一种怎样的律师文化,什么样的律师文化更有利于律师及其制度的健康发展,什么样的律师文化应该成为先进的主流的律师文化。否则,我们在探索和建设律师文化的时候,就会失去建构这种文化的本来目的和方向。 

  笔者认为,律师文化的核心内容应该是律师的精神传统,构建律师精神传统应该是建设先进的主流的律师文化的首要任务和最终目的。 

  一、传统的意义与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重要性 

  传统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积淀的历经延传或者一再复现的在一定阶段对人们的生活起统驭作用的社会或文化因素。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在《论传统》一书中将传统的范围描述为,“人类所成就的所有精神范型,所有的信仰或思维范型,所有已形成的社会关系范型,所有的技术惯例,以及所有的物质制品或物质,在延传过程中,都可以成为延传的对象,成为传统。”⑴ 可见传统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广阔领域。在人类漫长的进程中,传统作为一种文化的积淀一直维系着人类的存在,左右着人类的发展进程,尽管有时我们去反对某些既定的传统,但当我们在否定或反对一种传统时,我们已经在自觉不自觉地形成着一种新的传统,因而,我们始终都是在传统的笼罩之下生活,离开了传统,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人类都不可能生存与发展。诚如中国因为有传统才能上下五千年生生不息,美国因为有法治传统才形成了高度发达的法治文明。这是我们在探讨中国律师精神传统时必须给予传统的应有的历史地位。 

  当然,我们在肯定传统积极的历史作用时,我们也不应忘记对消极的传统给予应有的否定和批判,消极传统力量对历史的进步,对新思想、新观念的形成起着非常巨大的阻碍作用,中国近代历史给予我们的教训可以为此提供丰富的佐证。这也是我们在探讨中国律师精神传统时必须给予关注的,因为正在形成的律师文化中已经暴露出的一些消极文化现象一旦形成传统,其对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破坏性将是非常严重的。笔者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述传统在历史和现实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其目的是为我们更清晰地透视中国律师精神传统作好理论上的铺垫,以突出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所谓律师精神传统是指在律师及其制度发展过程中所积淀下来的维系律师及其制度存在和发展并为律师所传承、遵从的价值理念、道德模式和行为方式。与普通人或其他行业的精神传统不同,律师的精神传统是律师所特有的精神传统,如普通人所应该具备的爱国主义等等品质或传统是律师作为普通公民应该首先具备的。律师的精神传统是建立在这些品质、传统之上的精神传统。它是律师与普通人、律师行业与其他行业相区别的标识,即律师在确认自己归属时对自己职业所作的价值判断,所表现出来的精神风貌,以及律师之外的人们在判断律师时的思维定式,因而,律师精神传统构成了律师文化的核心。 

  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重要性在于:
 
  一是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对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作为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所承载的精神传统对法治建设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关系着法治建设的成败,一个没有精神支撑、没有精神传统的律师队伍是不可能承担起法治社会要求其承担的制约公权力、维护人权及其派生权利、创制以及为市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等重要使命的。 

  二是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对律师及其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和日常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它对增强律师自身的凝聚力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是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对解决中国律师目前面临的精神危机、心理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律师是在法治和市场经济发育都不成熟的情况下诞生的,在尚未形成先进文化、优良传统的情况下,中国律师就已经开始蒙受着日益盛行的商业化倾向等等不利于中国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因素的侵蚀,急功近利的躁动情绪正在蔓延,如果说美国等法治国家的律师商业化倾向是逐渐形成的,那么中国律师商业化倾向就几乎是与生俱来的,“一种独特的信仰传统或行为一旦被抛弃或长期处于受排斥和压制的状态,它就可能会完全消亡或接近于消亡,留下一个空白,人们将感到那是一种鸿沟,并以一种更加糟糕的信仰或行为来代替。”⑵ 因而,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不论从哪一个层面加以考量,都已经成为中国律师必须面对、必须思考的重大课题。 

  二、律师精神传统的内涵 

  无论是哪个国度,只要是法治社会便有着一些共同的特征,律师的精神传统同样也拥有着某种共通的特质。律师精神传统的渊源,一部分来自法治本身对律师的要求,另一方面来自于不同法治国度的律师及其制度经验的积淀。在我们缺少这种自身精神传统来源的时候,我们要确定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内涵,一方面我们只能从法治本身对律师的要求中去寻找答案,另一方面,我们还要从法治国度的律师精神中去寻找线索。尽管中国有律师的历史可以追溯百年,但当旧的法统被废除的那一刻起,中国律师的精神传统就形成了明显的断裂,讨论这种断裂前的律师精神不仅会冒着意识形态方面被否定的风险,而且我们仅能看到的也只能是一些模糊的影子和诸如“讼棍”、“鱼肉百姓”、“上下其手”这样的否定性的评价。因此,我们不得不从历史的深处回到现实中,来探讨我们要构建的律师精神传统的内涵。 

  律师精神传统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至上的信仰精神。 

  法律信仰是构建法治社会最重要的思想和心理基础,它是指法治社会成员将法律作为其信念、以法律规则作为行动准则并接受法律后果的心理状态。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在《论传统》一书中指出,“传统是根据对它们的拥护以及它们的实质内容来界定和确认的。同时它们也是根据人们世代宗奉的一组信仰来界定的,这些信仰具有某些共同的解释主题,某些共同的概念,共同的评价。……从某个方面来看,一种传统的界限就是由其信仰共同体界定的拥护者集体的界限;从另一方面来看,传统的界限又是象征建构的界限。”⑶ 律师作为法律文化的主要承载者、捍卫者、传播者,对法律应该有着比普通人群更坚定的信仰,我们能够共同称我们为律师的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拥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有共同的价值理念才能形成共同的传统,因而,法律至上的信仰精神应是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最重要的内容。 

  令人忧虑的是,在考察中国律师行业的现状时,我们很容易发现律师这种必需的信仰精神正在经历着危机。造成这种危机的原因,一方面来自于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得不充分,打折扣,遭亵渎,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作用产生了怀疑;另一方面来自于现有律师在选择律师行业时的最初动机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些人因为自己的人生理想而选择律师职业,有些甚至不在少数的人是因为律师行业可以给人带来丰厚的经济回报而选择律师职业,于是在法律遇到现实困境时,便产生了对法律信仰的不同态度。于是为了适应生存和现实的需要,相信关系胜过相信法律,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便大行其道了。 

  2、不畏强权的抗争精神。 

  律师制度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司法制度的框架内设置一种制约的力量,以形成对公权力的制约,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在这种制度理念的设计下,律师不畏强权的抗争精神就是法治社会对律师的必然要求。公权力必然被滥用乃人性使然,律师不畏强权的抗争是律师永恒的使命,而这种精神正是律师应当具备的并传承的。因为,没有律师的抗争,不仅社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律师自身的权利也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德国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其不朽的名篇《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深刻指出,“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同时也是对社会的义务,“‘你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权利从它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⑷ 沿着耶林所指引的方向笔者对抗争给以引申,律师的抗争精神是由律师的信仰精神为起点的,因为法律的信仰使律师具有了生存的意义,因为有抗争的勇气和努力,才使律师的信仰对公民、对社会、对国家具有更深层次的价值与意义,于是律师抗争精神便具有了四个层面的含义,即律师要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抗争,律师要为律师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去抗争,律师要为了法律遭受了亵渎去抗争,律师要为了法律的信仰去抗争。 

  笔者认为,中国律师最为缺少的就是这种抗争精神,这种精神对中国律师来说犹为可贵。目前公权力被滥用很大一部分情况是通过对律师权利的侵害来表现出来的,使律师不能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甚至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当这些法律利益受到公权力的侵犯时,四海之内又有多少律师去抗争了呢?中国律师应该学会愤怒!应该去抗争! 

  3、与时俱进的专业精神。 

  律师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作为自己的专业,这是律师行业与其他行业或人群的重要区别,也是律师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因而专业精神是律师精神传统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的王进喜先生在阐述美国律师业的历史与现状时指出,“一个职业律师具有的主要特点有:(1)博学的知识;(2)就具体事实适用实体法的技巧;(3)彻底的准备;(4)实践性的和审慎的智慧;(5)致力于公正和公共福祉。”⑸ 在这五大特征中其中有四个特征是与律师的专业有关的,可见律师的专业在律师执业活动中的重要价值。需要指出的是,拥有一个专业并不等于拥有专业精神,律师的专业精神是指一个律师在具体的执业活动中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孜孜以求、精益求精的态度,以及在整个职业生涯过程中不断丰富和提升自己专业水平的与时俱进的状态。 

  然而,中国律师目前的情况是,由于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不同的行业准入标准进入律师行业,律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且许多人一旦通过了律师资格或司法从业人员资格就完事大吉,停留在原有水平上止步不前,专业知识老化严重,根本就不必奢谈其是否拥有律师的专业精神,更不用说形成在某一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了,这种现状对中国律师专业精神的形成必将起着严重的滞后作用。 

  4、援助弱者、倡导公益的人文精神。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露丝.拜德.金斯伯格在题为《律师界理想主义的复兴》的演讲中提出:“在历史上,为律师职业确立的最崇高原则是为贫穷、弱势、及地位低下的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从而履行增进大众福祉的公共服务。”⑹这表明即便是在法治高度发达的美国,援助弱者、倡导公益也是律师的一项美德,并且是最高的原则,被誉为“律师家的理想”。⑺援助弱者、倡导公益体现着律师人文精神的崇高境界,它也理应成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组成部分。“只有当律师不是只知收费的工匠,或每天只为工钱而工作,而是一位公共福祉的奉献者时,他才能获得最大的快乐和满足。”⑻ 

  尽管中国律师界已经涌现出了一些投身公益、扶助弱势人群的律师,感动着中国,但这并没有成为许多律师推崇的行为,日常律师们讨论最多的还是个人收入的多少,业务收入的高低成为评价律师水平、地位的主要标准。为有钱人打官司成为律师的光荣,为穷人打官司成为缺少案源律师的专利,被认为是不入主流甚至成为遭受歧视、轻视的对象,法律成了有钱人的游戏,律师也成了游戏中不可缺少的道具。 

  5、崇尚自由的独立精神。 

  律师的自由是律师及其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精神内核。它是指在法治的条件下,律师在实现律师价值的活动中所具有的独立性状态以及实现律师价值的能力。⑼这里所称的独立性就包含着律师的独立精神在内的律师及其制度的本质特征。因而,这种精神承载的是律师在实现其价值过程中的核心内容。如果律师没有崇尚自由的独立精神,那么律师就不可能实现在创制法律、制约公权力、维护人权及其派生权利等方面的价值。从整体上看,目前中国律师的自由还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限制,其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和文化自由还远没有达到法治社会所需要其达到的程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崇尚自由的独立精神就更成为律师精神传统的内在的价值需求。 

  6、坚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准则,是律师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与律师执业纪律不同的是,律师执业纪律是对律师的外在强制,是律师必须遵从的行为底线,而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为的最高标准,它所强调的是律师内在的自律。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不论是从其执业活动过程中所表现的独立性,还是其工作方式的自由形态,都对律师的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他律与自律之间,律师的自律有着更为独特的作用。考察近些年律师道德失范的事例大多是由于律师自律不严而引起的,所以,坚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在律师精神传统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 

  7、不为利益所驱的诚信精神。 

  这种精神实际上属于律师职业道德自律精神的范畴,从律师诚信本身来说,它也是律师道德自律内容的最重要的方面之一,笔者之所以将其从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中分离出来,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律师的诚信出现了危机,这种危机正在威胁着律师及其制度的健康发展。目前律师的不诚信行为主要表现为,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天花乱坠地许诺和随意夸大服务能力等等的欺骗行为,在履行合同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收钱不办事、损害当事人利益等等的违约行为,最严重的是在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伪造证据的行为,这损害的已经不仅仅是律师的诚信精神,而且破坏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由于法庭在审理中对此大多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就更加纵容了这种情况的发生,笔者就曾在一起案件审理时当庭发出过呼吁:中国律师的诚信应该从法庭上开始。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所需,笔者将这种精神纳入到了需要构建的律师精神传统的范畴。 

  8、同行相敬的公平竞争精神。 

  中国自古就有着文人相轻的传统,律师又属于高智商的群体,因而,中国律师间不可避免地带着相不敬的文化基因,况且律师行业是最容易使人产生优越感、成就感的行业,几乎没有哪一个律师在其执业生涯中没有办理过精彩的案件,这也客观上形成了律师间存在相不敬的现实基础,加之现实生活中律师间的竞争压力,就使得律师间的不正当竞争在律师执业活动中不断加剧。因此,克服不良文化传统,形成有利于律师发展的公平竞争的理念就成为中国律师必须面对的问题,同行相敬的公平竞争精神也便成为律师行业内部自身发出的呼唤和要求。 

  以上就是笔者认为中国律师必须构建的精神传统的主要内容。笔者常常思考,我们这一代律师的历史使命到底是什么?诚然,律师的使命正如许多法律界及律师业内所论述的那样,是在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这样或那样的作用,但归结在我们这一代律师身上,笔者认为其使命就是为律师的精神传统打下坚实的基础,形成厚重的价值理念,通过这些价值理念的成熟与完善,为律师及其制度的发展的指明道路和前进的方向。 

  三、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途径 

  律师精神传统的形成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几代律师付出艰苦的努力。正如美国学者乔治.麦克林在《传统与超越》一书在论述传统的形成时指出的那样,“价值观和美德的提升,并且将它们结合成一定深度或广度的文化需要漫长的岁月,需要依赖一代又一代的实践和创造。文化的传承称为文化传统。它反映了人们在发现、反映和传递生活的深层意义时的积累性成果。”⑽ 而在我们开始有意识地自觉构建律师精神传统时,我们首先必须面对的就是这些精神传统在形成过程中所遇到的复杂的强大的制约因素。 

  这些制约因素,一是来自中国自身传统文化的制约。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形成不可能脱离整个中国现实的文化背景。从本质上讲,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与目前正在形成中的法治文化有着尖锐冲突的,如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重礼轻法、重德轻刑,“治人”高于“治法”“和为贵”“忍为上”“重刑轻民”“以义为上”等等以及国民普遍存在的“清官”心理和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都与法治理念存在矛盾,⑾ 而这些文化、观念必然对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造成影响。如,重礼轻法、重德轻刑的观念就与律师法律至上的信仰精神相冲突,而“和为贵”、“忍为上”更是与律师的抗争精神相矛盾,处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之中,律师个体难免不受影响,对律师精神传统的形成造成冲击。 
  

  二是来自实现程度和律师面对的现实困境的制约。法律实现程度不充分的情况前文已有阐述,这里需要进一步描述的是,法律实现程度不充分在现实生活中给律师造成的尴尬处境。是相信法律,还是相信关系,屈从权贵,这是一个问题,实际上,目前律师经历最多的就是这种内心的痛苦和折磨。相信了法律,强权却没有给法律以尊严;屈从了权势,自己又丧失了信仰与人的尊严。自己不能向自己作出交代,也无法向自己的当事人和社会作出回答,这种现实的挤迫和中国律师先天缺乏共同的价值理念的情况交汇在一起,对中国律师精神传统构建的制约力量是可以想见的。2006年相继发生的北京律师、辽宁律师先后被法官殴打的事件不就恰恰反映的这一情况吗? 

  三是来自中国律师自身条件的制约。中国律师制度恢复至今仅有二十五年的历史,在特定国情的背景下,律师业内的一些基本的问题尚没有解决,律师的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念还没有达成共识,这些本身就对律师的精神传统的形成起着明显的制约作用。笔者没有一些业内人士所描述的那样乐观,即中国律师制度经过恢复至今二十五年的,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律师文化的理论体系、结构体系和内容体系,形成了代表中国律师的主流文化。⑿ 应该说,经过律师的努力和坚持,中国律师文化开始形成了有一定特色的律师文化的雏形,但这种文化的形成还需要一个进一步地积淀、提炼、完善和发展的漫长过程。我们崇尚的文化和我们已经形成的文化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过高地估计中国律师文化的成果而忽视律师文化的现实状况,不仅对律师文化的发育、成熟,而且对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都是有害的,它会使得我们在解决现实问题时变得麻木,不能提出有效的发展主流律师文化和构建律师精神传统的有效途径。 

  笔者认为,构建律师精神传统的有效途径,一是内在坚持,二是外在强化。如果没有律师整体自身的坚持,就不可能形成持久的律师精神传统,就会随波逐流;如果没有律师外部力量的强化,那么这种传统即使是出现了也会因营养不良而生长缓慢,遇有疾风骤雨就有夭折的危险。 

  所谓内在坚持,就是律师行业内部为培育、构建、传承律师精神传统要作的各项努力。 

  一是要将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历史任务置于法治建设的整体框架内加以考量,在正确认识中国律师文化和律师精神传统发展阶段的前提下,制定出中国律师文化、律师精神传统的发展战略,以使律师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明确的共同的奋斗目标。《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提出的“把建设先进的律师文化作为推进律师工作发展的重大举措,认真研究部署律师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推动开展文化建设活动,培育律师正确的价值观、义利观,培养更多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的执业方式、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生活情趣的律师,培养一批具有专业品牌、团队精神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行业文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⒀表明中国律师在形成自身先进文化方面已开始了实际的步骤,这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创造了条件。 

  二是要充分发挥各级律师协会在构建律师精神传统中的重大作用,加强律师行业协会的建设,使律师协会真正成为自主管理的行业组织,实现行业自治。通过律师协会制定、完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规范、操作指引,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通过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保证律师坚守执业纪律的最低底线;通过律师协会对律师权益的维护,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通过律师协会的各种活动,对内增强律师的职业认同感,对外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律师行业协会在构建律师精神传统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律师协会,就会形成怎样的律师精神传统。 

  三是要注重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形成先进的健康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律师是以各自的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开展执业活动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对外的存在形态,因而律师事务所文化最能够反映律师个体的精神风貌和执业素质。律师事务所从案件接受委托开始到案卷的最后归档,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办理案件的质量控制体系,都对律师个体在具体执业过程中的行为起着具体的规范作用,对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所以,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及其文化建设应该是构建律师精神传统的最基本的手段。 

  四是要加强律师自身专业素质、思想品德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加强律师自身的修养,使律师在构建自己精神传统的过程中发挥每一个个体的作用。律师个体是构建律师精神传统的最终承载者,是在这些传统形成过程中的建设者,如果缺少应有的执业素养则承担不起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重任。法治的发展有时是一个事件一个事件推动向前的,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也需要律师在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的办理中逐渐积淀完成。律师精神传统的形成是律师整体的共同事业,需要每一个律师以自己的执业行为身体力行。 

  五是要加强并持续开展律师内部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弘扬这些业内优秀代表们在执业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坚定的法律信仰精神、不畏强权的抗争精神、与时俱进的专业精神、援助弱者、倡导公益的人文精神、崇尚自由的独立精神、坚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不为利益所驱的诚信精神、同行相敬的公平竞争精神,等等,为广大律师在自身的执业活动中树立榜样和坐标,使这些精神逐渐成为所有律师共同的价值理念,成为支撑中国律师思想和心理的精神支柱。在这方面,尽管中国律师业内也曾开展过多次优秀的、十佳的律师评选活动,推出过一些行业内的先进人物,姑且不论这些活动是否规范,所评选的优秀或十佳是否具有代表性,单从整体上说,中国律师行业在对自身的宣传方面所作的工作还非常欠缺。中国律师也许对美国的律师克莱伦斯•丹诺、亚伦•德萧维奇、塞缪尔•雷波维兹等可以耳熟能详,但对中国自己的律师却知之甚少,这本身就是我们自己的悲哀。我们应该有我们自己的丹诺和德萧维奇。 

  六是要加强律师文化、律师精神传统的理论研究,对它们应有的内涵、特征、作用、实现的条件和途径等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极引进国外法治国家律师及其制度的先进经验、执业理念,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不断加以扬弃,使其最终成为我们自己的律师精神传统,这些工作本身实际上就是在形成着律师的文化和传统。 

  所谓外在强化,是指律师行业外部为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提供必要条件,促进律师精神传统的形成,巩固律师精神传统的成果。 

    构建律师精神传统不仅是律师行业自身的历史任务,同时也是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各种社会成员所要承担的责任,因而,必须在对律师及其制度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在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发展和完善市场、完善有利于律师发展的制度、大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等方面,为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创造条件,给予充分的支持。 

  首先,要在依法治国方略这一大的前提下认识律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其发挥的重大作用,澄清对律师及其制度在认识上的误区。律师制度虽然是在司法制度的框架内设置的一种制约公权力的异己力量,但它绝不是整个社会或整个上层建筑的异己力量。在上,律师是为维护和巩固现有的上层建筑而存在的,为现有的经济基础提供服务的。目前公权力行使部门与律师形成紧张关系,将律师看作是麻烦制造者,主要是对律师的认识存在误区造成的。所以,要为构建律师精神传统提供支持就必须首先对律师及其制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其次,要从整体上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培育全社会的法治文化,这是中国律师及其制度发展的根基,是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前提条件。在政治领域,要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为其参与政治创造条件,使律师有机会参与立法,参与国家的各项管理活动,使律师不再走在政治的边缘,成为政治的看客;在市场经济领域,为律师的法律服务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使其更广泛地参与市场经济的建设,逐步改善、提升律师整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实现律师在经济上的自由;在文化领域,倡导法治文化,并吸收中国文化传统的精髓,同时,形成正确的律师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为律师精神传统的形成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 

  再次,要加快有利于构建律师精神传统的制度建设和法律建设,为律师精神传统的形成提供制度上、法律上的保证。 

  一是要对现行律师法进行科学的修订,从宏观的立法指导思想到律师的职业属性,从微观的律师执业形式到律师的权利与义务,都要以科学的态度去整体的把握,使律师法不仅仅使管理律师的法,而更应该是律师权利的保护法。 

  二是要尽快废止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特别是执业权利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这是律师执业受侵犯的法律上的根源,是律师精神传统构建的巨大障碍。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法律界及律师业内有着大量的论述,笔者限于篇幅,不再加以进一步阐述。 

  最后,也是目前最为紧迫的,是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解决律师执业环境恶劣的问题。目前律师执业环境恶劣主要集中体现在律师刑事辩护领域和其他类型案件的司法审判领域。这方面的情况有目共睹,律师的执业权利日常性地受到侵犯,已经使律师开始对法律产生怀疑,这对中国法治建设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而且律师不能通过法律维护公民和社会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使普通公民逐渐对律师、对法律丧失信任,因此加大对这一领域司法腐败和损害律师权益现象的整治力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建立严厉的对律师合法权利侵害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以遏止法官等挥向律师的拳头。同时建立、疏通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的申诉、抗争的渠道,使律师能够通过这些途径有效地解决这类问题。律师执业环境恶劣的另一方面是律师借以生存的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这也使律师生存权、发展权受到损害,建立符合法治社会所要求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排除不利于市场经济和律师行业发展的因素,也是目前必须加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总之,构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历史性课题,是每一代律师都将承担的历史责任。律师精神传统需要律师的精心培育,同时也需要全社会成员给予关注。 

注 释: 
  
⑴(美)爱德华.希尔斯著,《论传统》,傅铿、吕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第21页。 
  
⑵ 同注⑴,第439页。 
  
⑶ 同注⑴,第351-352页。 
  
⑷(德)鲁道夫.冯.耶林著,梁彗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北京第1版,第13、26、52页。 
  
⑸王进喜文,《美国律师业:历史与现状》,载《中国律师》杂志2005/9,第14页。 
  
⑹(美)露丝.拜德.金斯伯格文,《律师界理想主义的复兴》,载《中国律师》杂志2005/9,第12页。 
  
⑺(美)安索尼T.克罗曼著,《迷失的律师》,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116页。 
  
⑻ 同注⑹,第13页。 
  
⑼ 樊华文,《论律师的自由》,《律师事业与和谐社会.第五届中国律师优秀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8页。 
  
⑽(美)乔治.麦克林著,《传统与超越》,干春松、杨凤岗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北京第1版,第11页。 
  
⑾ 王人博、程燎原著,《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12月第1版,第386-388页。 
  
⑿ 宋占文文,《律师文化:“知行合一”的结晶》,载《中国律师》杂志2005/11,第21页。 
 
⒀资料来源于中国律师网,网址:。 

主要: 
  
⑴《论传统》,(美)爱德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 
  
⑵《传统与超越》,(美)乔治.麦克林著,干春松、杨凤岗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北京第1版。 
  
⑶《法治论》,王人博、程燎原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12月第1版。 
  
⑷《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谢晖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 
  
⑸《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著,梁彗星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北京第1版。 
  
⑹《迷失的律师》,(美)安索尼T.克罗曼著,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⑺《美国律师》,(美)马丁.梅耶著,胡显耀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⑻ 《人权与法治》,齐延平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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