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答辩失权”与“不应诉判决”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德国民事诉讼上这种未经言辞辩论的实体裁判与英美式的“不应诉判决”有着很大的差异。一方面,这种实体裁判在被告无意进行防御时能够大幅度简化程序,且能够因被告提出异议而失效,因此有些类似于支付令;另一方面,从法典上使用的术语以及从当事人之间通过交换书面来展开攻击防御与对席的言辞辩论具有同等功能等角度来看,把这种实体裁判理解为一种拟制的缺席判决可能更为妥切。无论在理论上如何解释说明不经言辞辩论而作出这种实体裁判的性质,当事人的异议能够使程序重新回到开庭实施言辞辩论的状态这一点,都构成了对当事人获得公开、口头、对席、直接的审理这方面的程序保障。所以,与其说这种实体裁判是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还不如理解为仍然以间接的方式给以了当事人接受开庭审理的程序保障、并可能提高效率的一种简化程序的制度设计。这种设计的必要与可能还体现在:如果不通过这样的实体裁判来强制被告尽早表明是否有进行防御的意愿,则书面准备程序将有可能完全丧失实际上的可操作性;这种程序原则上只是在实行律师强制的州法院适用,被告的答辩必须通过律师提出等方面。从这些德国民事诉讼制度特有的条件,也可看出不经言辞辩论而为实体裁判的做法并非在任何其他地方都能够适用。事实上,除德国之外,法国、日本等其他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均不存在相对应的或类似的制度安排。
总之,德国的情况未必可以说明我国应当引进“不应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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