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设立“袭警罪”可行性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董野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频发。由于袭警事件的侵害对象(警察)身份的特殊性,故其较侵害其他一般公民事件会产生更为强烈的社会负面效应,公众关于增设袭警罪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从是否设立“袭警罪”的争议入手,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对于我国目前是否有必要设立“袭警罪”进行阐述。 
  论文关键词:设立 “袭警罪” 初探 
   
  1 引言 
  2008年7月1日,北京籍男子杨佳闯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用刀连续袭击9名警察和1名保安,导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杨佳当场被捕。2011年1月4日,山东省泰安市山东科技大学附近发生一起歹徒持枪袭警案,事件共造成3名民警1名协警死亡,歹徒1人被捕1人自杀身亡,另有5人受伤。两起袭警案震惊全国。从立法上给予袭警行为有效规制,以切实保护执行公务的警察的人身安全,为警察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已成为社会各界争议的热点。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民建浙江省副主委车晓端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袭警罪”。无独有偶,全国政协委员李顺桃也在政协提案中提出:“国家应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将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惩治,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 
  如何从立法上给予袭警行为有效规制?增设袭警罪的呼声越来越高,赞成者的声音愈益响亮起来,袭警罪的增设似乎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下面笔者从设立“袭警罪”正反两方面观点入手,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2 我国是否设立“袭警罪”存在争议 
  赞同方认为:目前,我国警察因公负伤、死亡的数字呈逐年上升趋势。若不有效遏制袭警现象,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袭警现象目前呈现两个显著特征。一是袭警手段升级,暴力程度不断加剧。对警察从侮辱、谩骂、威胁、诬告等精神伤害,升级到围攻、阻挠、殴打、袭击等人身伤害。二是袭警动机多样化,行为方式出现群体性趋势。有的是在警察执法涉及其利益,或其亲朋、关系人的利益时;有的是因为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而报复泄愤;有的是对公安机关和警察产生极端仇视心理,一旦有机会就对警察进行伤害。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振华表示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已刻不容缓。 
  反对方认为:如果贸然设立袭警罪,会使警察权扩张,导致警察滥用这一罪名。最为重要的是,即使设立了袭警罪,也遏制不了真正的袭警行为,因为普通老百姓面对警察的执法,虽然会和警察争论,但不会袭击警察;而真正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即使有袭警罪,仍会暴力抗拒执法。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对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进行惩罚,该规定已经涵盖了袭警行为。对通过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妨害公务罪,对其进行惩罚。因此,没有必要浪费有限的立法资源,专门为警察立法。少数专家呼吁增设袭警罪实际上折射出片面夸大立法作用的“立法依赖症”,因为“法治本身仍是一种有缺憾的制度文明,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而是“应该把法律的领域还给法律,把道德的领域还给道德。” 
  3 国外经验借鉴和立法实际 
  袭警现象并不为我国所独有。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对袭警作出了自己的反应。从具体的刑事立法模式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对于袭击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将威胁、袭击、伤害、杀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具有“袭警罪”这一独立的罪名。采用这类立法方法的主要是英美法国家。第二种是将威胁、袭击和伤害警察的行为纳入“抗拒公务员”的犯罪,并且按照情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类型。采用这类立法方法的主要为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大陆法国家,其中以法国刑法的规定最为详尽。第三种是将一般情节的袭击警察的行为纳入“妨害公务”的犯罪,将袭击警察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犯罪规定为“加重结果的伤害罪”或“加重结果的杀人罪”。采用这一立法方法的主要是日本等成文法国家。日本刑法将妨碍公务的犯罪视为破坏国家秩序的犯罪,而暴力抗拒执行公务的警察的行为则被规定为特定的妨害公务罪。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