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问题的法律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4-06-25

    【摘要】:

    自从《收养法》1992年颁布并于1999年重新修订以来,建德市已有近千名失去家庭的孩子通过依法办理收养登记重新回归家庭并健康成长,《收养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公民收养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政府人文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民间收养历史悠久、情况复杂,加之当前人民生活水平相对不高,传统封建习俗尚未完全破除,社会上随意弃婴、任意收养的问题始终无法得到根治,事实收养更是问题突出、矛盾不断,从一定程度上为社会良性发展制造了许多不稳定因素,也给不少收养家庭和被遗弃婴童的今后生活带来了隐患,更为《收养法》的进一步贯彻和实施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为此,本文试以建德市有关事实收养的实际情况入手,通过对事实收养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分析,从情、理、法等方面就当前事实收养中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主张和措施,确保《收养法》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

    【关键词】:收养法、事实收养、问题特征、主要原因、解决途径

    【正文】:

    前不久,一位陈姓老人到民政部门反映,多年前他在自家门口捡拾到一名女婴,出于好心收留了她并抚养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过任何收养手续。去年女孩在本村一位同学家闯了祸后被老人当面教训了一顿,女孩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再没有回来。后来老人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女孩已被其亲生父母找到并接回了家。老人上门理论,好话讲尽,但他们始终不放女儿,老人只得救助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此事件后来经过调解后,老人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孩子的生父母也接受了处罚,但孩子再也不回老人身边了。这是本地自收养法修改后所遇到的许多事实收养案件中的一件,也是一起典型的因事实收养引发的民间纠纷。

    据有关部门介绍,由于民间收养历史悠久、情况复杂,加之群众生活水平相对不高,法制意识不强,社会上随意弃婴和收养的现象屡有发生,尤其在事实收养情况上更是问题突出、矛盾不断。去年五月,市计生、民政、公安等部门曾联合开展了一次事实收养专项调查和清理整顿活动,共查出全市事实收养1867例,其中:农村收养家庭达到1863户;98.9%的被收养人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另外,清理中查出超生后私自送养亲戚或办假证明收养自己生育的子女等违规收养事件有3起(注1)。调查显示,事实收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和特点:

    一、事实收养的主要特针及存在问题。

    收养是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事实收养则是仅有客观存在的收养事实,而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的收养,是介于合法收养与违法收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收养关系,并具有“当事人须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须有共同生活的事实;须群众和亲友公认;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四个特征。(注2)一方面他因具有拟制的血缘关系而成为收养行为一种,另一方面又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得不到法律认可。正是由于上述特点这些特殊关系,使得现实中事实收养情况与问题复杂、突出。从本地情况看,事实收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事实收养发生地主要集中于农村,受遗弃者多为女婴。

    经调查,事实收养现象有99%发生于农村,越偏远的地区情况和问题越突出,如建德市两个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共4万人口,人均年收入不足5000元,存在事实收养的家庭却达到5‰,远远高于全市0.3‰的平均数。经济基础薄弱、生活条件落后,加上传统生子传代的封建观念,使女性被遗弃者比例极高,占全市事实收养家庭中的95%以上,另有2.8%的弃婴为残疾或有生理缺陷者,正常的男性弃婴不到1%。另据民政部门统计,去年全市共办理各类收养登记150人,其中女性被收养人也占到93%以上,(注3)这也说明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十分突出。

    2、被收养人主要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收养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有明确送养人的收养,包括亲属间送养、无能力抚养而送养、到社会福利机构领养;另一种是收养捡拾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前一种行为一般来说收养和送养双方都有明确的行为意向,而且一般都主动选择办理登记。因此,情况最多也最复杂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约占整个事实收养家庭的95%,而且92%的弃婴主要是收养人从自家或亲属家门前捡拾后收养。发生这种情形大多是因为违规生育、未婚生育或生下的婴儿存在生理逃避责任。由于很多生父母在违法弃婴时有着明确的选择地点或对象,很不利于事实收养家庭今后生活的稳定。如文中开头所提事件就是此类似问题的一个典型。更有甚者,一些弃婴甚至存在着被遗弃并“转手”多次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为弃婴及其收养家庭今后的生活埋下了祸根。

    3、绝大部分事实收养缺乏任何证明手续,依法登记的比率很低。

    据民政部门统计,全市清理出的事实收养家庭中,真正补办登记手续的只有80余户,一半以上的家庭因不符合条件而无法办理,只能通过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给孩子办户口,有的至今不接受处罚,也不办理任何手续,严重影响了清理整顿工作。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收养家庭来说,有的觉得孩子已大登记太麻烦也没必要、有的怕让孩子了解真象后影响双方感情、也有的甚至还想自己再生育,因此真正要求登记家庭的并不多。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仅通过清理处罚解决孩子户口问题已很难从根本上保障事实收养家庭今后生活不再遇到麻烦。而且,许多至今没办户口的弃婴早已开始面临上学、医疗保健等问题的困扰。如今年4月有一户事实收养家庭因女方收养人年龄未满三十周岁,不能办理登记,弃婴户口无法落实,影响了孩子读书和打预防针,最后吵到了有关部门。

    4、清查后的事实收养现象仍屡禁不止。

    尽管1999年《收养法》修改后适当放宽了收养条件,各地也根据实际出台了具体处理措施。如在建德市,凡2004年5月以前发现的事实收养可通过补办登记、特别清理等程序处理。但据了解,今年一到六月,又有十余起擅自收养事件被发现,而且被收养人均为2004年5月以后出生,其中有7起因不符合条件未登记(注4)。另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透露,他们也收到过不少举报,反映一些乡村有非法收养情况,并向有关部门作了汇报,但由于强制执法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一些收养家庭在经过数月的共同生活后已彼此建起了较深的感情,就算强制移收效也不会很大,极易在当地群众中产生影响,伤害收养家庭的感情。应该说,本地政府在解决弃婴和孤残儿童的生活问题确实投入了大力精力,除政府每年拿出十几万元资金专门用于弃婴和孤残儿童的生活安置外,新建的社会福利院更是设施齐全,可同时收留上百名弃婴,但真正在院的大多是残疾儿童,而且通过福利院送养的每年也只有七十余名,与社会上存在的大量事实收养现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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