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新宝 时间:2014-06-25

    五、舆论监督不是舆论审判

    最近几年,一系列“公案”的出现,比如邓玉娇案、许霆案、肖志军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导致了舆论监督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成为了一项公共话语,甚至出现了“媒体审判”或“舆论审判”的说法,[7]这些现象已经引起了学界广泛的关注。[8]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的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应注重判决的社会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判决应顺应所谓的“民意”或者“舆论”,更不存在法院遵从“民意”或者“舆论”的说法。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排斥他方干涉;相对于法律的明确性与科学性,舆论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多具非理性和情绪化,在当前“仇富”、“仇官”的社会背景下,舆论更加容易被滥用和操纵。如果人民法院审判被舆论所牵制,则人民法院将变得非常茫然,无所适从。

    但是,这不等于否认舆论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督作用。在轰动一时的李昌奎案中,“田标杆”彻底打碎了“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主义”的梦幻。一个法官或法院,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却去追求十年后所谓的“标杆”,将司法判决与97%的民意对立起来。面对这样极端的错案,如果再片面强调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则死者定将难以膜目,社会正义惨遭践踏无余。

    在中国当前的司法现状下,在强调司法为民,倾听群众身心的同时,不能忽视了人民法院审判的独立性这一本质属性,否则将过犹不及。在坚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基础上,以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为先,适当注意舆情,科学、审慎裁判应为可行之道。

    结语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在我国是被宪法和诸多基本法律所确立的法治原则。但是,在当下的中国这一法治原则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侵蚀,甚至引起了诸多的质疑,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则将危害国家与社会的长治久安。司法腐败不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必然产物,在坚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基础上,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才是正确的应对之策。政府权力之行使面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应该保持足够的谨慎与克制,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利益集团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否则应被科以法律责任。应当改革人民法院内部行政化的管理体制,注重对法官个人德行的监督,实现人民法院内部由法官独立审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舆论监督只能引起人民法院进一步核查事实与检讨法律适用,而不能代替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实现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需要各方的协力合作。
 
 
 
 
注释:
[1]例如,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为政者、媒体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童之伟:《宪法独立审判条款的完善及其配套改革》,《江海学刊》2005年第6期。
[2]季卫东:《典论审利的陷阱》,《中国改革》2011年第I1期。
[3]发生在2010年陕西的“7"17事件”中,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这次事件源自一起犷权刘纷案,该案由精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裁定维持原判后,数年得不到执行。今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参见《陕西省政府致函施压最高法称高院利决影响德定》,《中国青年报》2011年8月2日。
[4]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劫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刘纷情况的报告》的政函。该函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和重视陕西来之不易的良好发展大局,作出公正判决。”该函称,“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政函认为“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并称“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西勘院是我省事业单位,其持有的探犷权是代表省政府持有,属国有资产。”“如果维持省高院判决,将付陕西德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参见王秀强:(19亿吨煤犷权益争夺始末:陕西省政府发函录高院改利》,《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9月17日。
[5]《宪法》第128条虎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6]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工作报告未获当年同级人大会议通过,http: //news. sina. com. cn/c/186007. htm, 2011年11月8日访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工作报告未获当年同级人大通过,http://news.sohu.com/20070126/n247861707.htm1,2011年11月8日访问。
[7]张英霞:《’’嫌体审判”的防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s期。
[8]高一飞:《评黄静案中的媒体与司法》,《法学》2006年第8期;那卫华、刘国团:《论媒体与法院的良性互动》,《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定案的延伸思考》,《中国法学》9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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