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形式缓和”之实证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6-25
    四、坚持遗嘱的严格要式性,适度缓和遗嘱形式
    遗嘱的严格要式性是必须坚守的原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确保遗嘱人的意愿表示可证明是他自己的,这些意愿是他作为临终意愿认真准备好的,这些意愿是保持完整的”。[12]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作为私法自治核心和灵魂的意思自治原则,才能体现出国家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切实保护。
    然而我们又不能走向极端,因为过度地坚持遗嘱的形式要件,极有可能走向维护遗嘱人真意的反面。如上述廖荣基与陈妙瑶打印遗嘱纠纷案,若判决否定该遗嘱的效力,显然与遗嘱人真意相悖。有资料显示,“在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有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无效的原因主要是: 遗嘱不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表现有: 遗嘱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遗嘱人未签名、遗嘱未写日期、遗嘱见证人的数量未达到法定标准、见证人与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等等”。[13]这60%的被宣告无效的遗嘱多数原因都是在遗嘱形式要件方面,可以猜测被判无效与遗嘱人真意不符的应该不在少数。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继承法立法学者建议稿》考虑到了遗嘱形式缓和问题,其建议稿关于自书遗嘱的条文将我国《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的内容略做修正后已经纳入,即“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14]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继承法立法草案建议稿》也是如此,只是最后的表述为“可按自书遗嘱对待”。[15]这些立法建议将《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的吸纳,其主要用意是在认定自书遗嘱时,可以忽略自书遗嘱要求的“亲笔书写”要件,对遗嘱形式的缓和有一定效果; 但效果非常有限,因为“又无相反证据的”几个字足以使此条没有现实意义( 在任何一个案件中几乎不可能没有相反证据) ,更何况这些规定只是针对自书遗嘱而言的。由此也可以说,梁、王教授的建议稿并没有真正注意到遗嘱形式缓和的必要性和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除了上述《继承法意见》第40条的修改吸收外,更重要的是《继承法意见》第35条的修改吸纳。即“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应该考虑进行修正,作为未来《继承法》的一个条文,以适度缓和遗嘱形式。
    去掉该条文的“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几字,为控制好适度缓和遗嘱形式的“度”,再增加“有充分证据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几字。具体表述是: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又有充分证据弥补遗嘱形式上不足的,应认定为遗嘱有效。若如此规定,对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欲做有效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遗嘱内容合法;第二,有充分证据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第三,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遗嘱形式上不足的弥补,需要说明的是,遗嘱非遗嘱人亲笔签名,而是捺印或盖章,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捺印或盖章行为是遗嘱人亲为,应该认定为有效;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见证人没有签名但能够见证遗嘱真实性情形,见证人没有亲自到场,事后见证情形等,若有充分证据弥补该不足,应该认定为有效;遗嘱记载日期不准确或不全面,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准确日期或者证明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应该认定为有效。但是笔者认为,遗嘱人未记载日期的,遗嘱人未签名的,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可靠性,也不能认定为有效,此为不可弥补之情形,因为遗嘱人签名、签署时间具有遗嘱确定、完结的含义在内,此两种情形完全可以理解为遗嘱人还没有完全地、最终地确定他的遗愿,尚有被遗嘱人修改、废弃之可能。
 
 
 
注释:
[1][古罗马]优士丁尼: 《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89 年版,第 76 页。
[2] 郭明瑞、房绍坤、关涛: 《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14 页。
[3] 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继承编》,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89 页。
[4] 史尚宽: 《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25 -435 页。
[5] 郭明瑞、张平华: 《遗嘱解释的三个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4 期,第 73 页。
[6][美]杰西•杜克米尼尔、斯坦利•M•约翰松: 《遗嘱 信托 遗产》,中信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1 页。
[7] 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 352 号民事判决书。
[8] 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继承编》,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96 页。
[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 浙民申字第 104 号民事裁定书。转引自《为高院喝彩! 电脑打印遗嘱仅有签名即有效》,http: / /www. xi-ci. net / b47455 / d83675633. htm. 访问日期: 2012 年 3 月 12 日。
[10] 梁慧星: 《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92 -193 页。
[11] 王利明: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52 页。
[12][英]巴里•尼古拉斯: 《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 2010 年 4 月第 1 版,第 270 页。
[13] 王志永: 《60%的遗嘱被宣告无效》,载《北京日报》2006 年 11 月 2 日第 14 版。
[14] 王利明: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58 页。
[15] 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继承编》,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8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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