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与“妇女法”:20世纪50年代初期乡村民众对婚姻法的误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汤水清 时间:2014-06-25

[摘要]1950年5月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将“五四”以来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等现代观念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下来。该法对于革除中国乡村传统的婚姻陋习,建立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的现代婚姻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其颁布实施的最初两三年里,由于舆论宣传上的临时性与突击性、婚姻法文本本身的不足、组织的缺位等原因,致使广大乡村民众普遍将婚姻法误读为“离婚法”与“妇女法”,并导致了大量的自杀与被杀现象。这表明,改变传统婚姻制度,建立现代婚姻制度,实现社会的现代转型,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实现这个过程有赖于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

    [关键词]婚姻法;乡村民众;误读;离婚法;妇女法


    1950年5月出台的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法律。它表明中共在新政权成立伊始,即开始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改造:不仅改造传统的土地制度,实现广大农民千百年来“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巩固执政的阶级基础;而且改造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将占人口半数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下解放出来,彻底铲除传统社会统治力量的根基,进一步扩大执政的群众基础。然而,这部将“五四”以来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等现代观念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的法律颁布后,镇反、土地改革和“三反”、“五反”等政治与社会运动接连不断。而这些运动对于建立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树立党的政治与文化权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更具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使党无暇顾及婚姻法的贯彻落实,表现在舆论宣传和组织动员上未能及时跟进。因此,作为反传统的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没有获得包括乡村干部在内的基层民众广泛支持,而且遭到了普遍的误解,婚姻法被误读为“离婚法”、“妇女法”,由此进一步导致了大量的自杀与被杀现象。

    一、临时性与突击性:婚姻法的舆论宣传中共历来十分注重舆论宣传工作,把它看作是社会动员必不可少的手段。无论是在对敌斗争还是在革命根据地建设中,中共出台的几乎每一项政策都伴随着大张旗鼓的宣传。然而,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作为社会改造尤其是婚姻制度变革的法律武器,不仅之前没有强大的舆论准备,其后也没有强大的宣传声势,甚至在一段很长的时间内报刊上难以觅到“婚姻法”三个字。以《人民日报》的宣传为例,笔者通过输入关键词“婚姻法”,从1950年1月1日至1955年12月31日的时间段内对该报图文信息系统进行检索,发现婚姻法的宣传报道不仅数量不多,而且主要集中在三个阶段,具有临时性和突击性的特点。

    第一个阶段: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前后。从1950年4月16日《人民日报》第一版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到7月份,关于婚姻法的文章共计21篇。就内容而言,这21篇主要是中共中央和人民团体的通知、领导发表的谈话和报告、各地各单位学习贯彻情况的报道、读者来信、社论和问题解答等。其主旨都是突出旧式婚姻的不合理和婚姻法的合理性,强调男女平等与对妇女的保护,鼓励人们解除“封建主义”婚姻关系,欢呼各地出现的大量离婚现象。婚姻法颁布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将婚姻法的学习情况、执行婚姻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各阶层群众对婚姻法的反映等事项做出具体的汇报。①从1950年11月内务部汇总的材料看,15个省、4个行署、10个大中城市中,除川南行署因剿匪反霸任务繁重,干部未对婚姻法进行学习外,其余地区均进行了学习。在此情况下,一种认为广大区、乡干部都“初步地了解了新婚姻法的精神,并能正确贯彻”的乐观情绪很快蔓延开来。体现在《人民日报》上,一是先后发表署名文章和新华社的报道,宣称各地执行婚姻法已取得成绩,旧式婚姻制度逐渐消亡,新的婚姻制度受到广大群众拥护;①二是除此之外,对婚姻法的贯彻情况鲜有反映(包括上述两篇在内,1951年1月至8月,共8篇)。

    第二个阶段: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前后。

    1951年9月26日,政务院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省(市、行署)以上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即督促所属司法、民政、公安、文教等部门并邀请协商机关及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有领导、有重点地组织一次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②为此,9月份即开始,在全国兴起了一场规模较大的宣传和检查活动,《人民日报》对有关问题的报道也随之增多。

    为配合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人民日报》除了刊登各级党和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的指示、通知外,大量刊登了各地学习、执行婚姻法情况的报道和读者来信。其内容集中于乡村基层干部干涉婚姻自由、包办婚姻、非法扣押、捆打当事人和逼迫妇女自杀以及虐杀妇女的案件。此外,《人民日报》开辟了“坚决贯彻婚姻法,保障妇女权利”的专栏,刊登了大量群众来信,特别对山东省苍山县一区汤窝乡杨家庄妇女潘氏不堪家庭虐待多次请求离婚而惨遭杀害的案件进行了持续的关注。

    与检查婚姻法执行的指示相适应,突出违反婚姻法的司法处理,是《人民日报》和地方报纸舆论在这一阶段的共同特点。进入1952年,《人民日报》对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的关注度再次降低,全年刊登的有关报告、指示、通知、文章、报道、读者来信等总计只有13篇。

    第三个阶段: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前后。

    鉴于新区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与社会改革运动基本完成,特别是触目惊心的因婚致死现象陆续暴露出来,1952年秋,中共中央决定次年3月开展一次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共中央在有关指示中要求,在运动月期间,要大张旗鼓地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运动,各地都要把这个运动作为中心工作。为此,中央专门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指导运动的开展。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和各人民团体、报刊舆论都被动员起来,一场轰轰烈烈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在全国迅速铺开。

    从时间上看,这个阶段的报道以二、三两个月最为集中,分别有13篇和20篇,占1至5月的73%。4月份,全国性的贯彻宣传运动基本结束,5月份以后就很少看到有关婚姻法的报道了。③在这个阶段,有关贯彻婚姻法情况的报道占整个婚姻法报道的一半以上。除了报刊舆论外,这个阶段的宣传还利用了以往运动的基本形式和方法,深入群众,广泛发动。应该说,宣传的广度和深度都比此前更进了一步。》的宣传情况可以看出,对婚姻法的宣传具有临时性、突击性、辅助性和被动性的特点。中央党报尚且如此,其他的舆论宣传也就可想而知。各地都没有把宣传贯彻婚姻法像其他运动一样作为经常的政治任务来执行,而是“作为一个时期的临时任务”,搞“突击”式的宣传。④会议开完,工作队或检查人员离开,临时任务完成,宣传也即结束。而且临时的宣传、检查也是服从于土地改革等“中心”工作,是在婚姻家庭生活出现混乱、与婚姻问题有关的死亡现象大量发生、引起农民极大不满的情况下进行的,是辅助的、事后的、被动的。此外,还有许多地区甚至连这样的临时性和突击性宣传也没有。婚姻法宣传上的这些特点,导致了民众对婚姻法的普遍误解。

    二、“离婚法”与“妇女法”:民众对婚姻法的误读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性别严重分割的社会,也是一个严格的家长制宗法社会,男女授受不亲、孝悌为先,是其鲜明的特征。具体到婚姻观念上,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娶妻嫁汉,穿衣吃饭。

    作为女人,无论待字闺中还是嫁为人妇,都有三从四德的礼教规制约束着。虽至近代,西式婚姻观念逐渐在通商口岸悄然兴起;20世纪20年代末以后的革命动员及中共在其控制区域内对传统婚姻习俗的改革,也曾唤起青年男女尤其是妇女的自主意识。但在全国的绝大多数乡村,传统婚姻观念、习俗依然主导着人们的行为。从本质上看,以妇女解放为己任,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为原则的婚姻法与传统婚姻观念、婚姻习俗是冲突的;而宣传上的临时性、突击性、被动性,又使新婚姻观的启蒙出现缺位。因此,婚姻法在推行的过程中,遭遇到了民众的误读乃至抵制。

    婚姻法首先遇到的是乡村干部的误读与抵制。如将婚姻法规定的“废除包办强迫”婚姻,“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理解为包办婚姻都要离,寡妇都得另嫁;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婚姻自由理解为“谁不想跟谁就不跟谁”。①因此,他们对婚姻法的宣传也持消极甚至反对态度,认为宣传婚姻法就是宣传离婚、拆散家庭;提倡婚姻自主、允许离婚、保护私生子就是主张“乱离婚”、“乱结婚”、“乱搞男女关系”。有些干部因此采取推诿、拖延的态度,把宣传贯彻婚姻法看作是妇联的事情;或者认为贯彻婚姻法和其他中心工作是矛盾的,宣传婚姻法会影响当时的土地改革、民主建设等工作。

    干部对婚姻法的这种认识,以及对婚姻法的曲意宣传,使乡村民众普遍把婚姻法看作是离婚法,认为贯彻婚姻法运动就是要“拆散家庭”和“给单身汉、寡妇配对”。有的地方召开寡妇座谈会,不少寡妇不敢来,怕被“配对”;有的老人把儿媳妇关在家里,不准出去开会。有的想自己虽是旧式婚姻,但夫妻感情很好,就先离婚再复婚。②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有的工作队由于草率处理离婚及强行解除童养媳婚约,以致群众一看见他们就认为:“又搞离婚来了。”③伴随着上述认识的是大量涌现的离婚现象,而实践中司法部门轻率地判处离婚请求,以及宣传与报告中对离婚热潮的充分肯定又进一步加剧了民众对婚姻法的误解。因离婚案件绝大多数系由女方主动提出(占70%至90%),因而汹涌而出的离婚现象被视为受压迫、受束缚的妇女摆脱痛苦,起来向封建婚姻制度进行斗争和谋求自由解放的体现,是执行婚姻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④离婚现象带来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夫妻财产的问题,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着重于对妇女的保护进一步导致了民众将婚姻法误解为妇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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