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崔明健 时间:2014-06-25
摘要: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关键词: 网络侵权 属地管辖 侵权行为地 侵权设备所在地 
 
      引言
      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侵权行为地是法院对侵权案件进行属地管辖的一项基本依据,已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传统的现实物理世界中的侵权行为,其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确定性,比较容易判定。但是,网络的无界性使得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侵权结果的发生又体现出很强的扩散性和不确定性。这使得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
      所以,现在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还能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吗?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否则其他相关研究将成为无本之木。其次,若该依据还能适用,那么该如何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如何适用该依据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依该依据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是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工作。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依次进行探讨,系统论证“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深入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以期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理论有所发展,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更好解决有所帮助。
      一、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仍可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但须发展完善
      第一,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地是一项基本的属地管辖依据。
      属地管辖权是法院依据法院地与某民商事案件的事实或当事人的地域联系而享有的管辖权。从国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领土主权在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1]。从国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体现了在国内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管辖权力的分配与平衡,是国家的管理控制权在司法领域的有效落实。因此,各国为了对外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对内合理分配管辖权限,大多采用侵权行为地这一属地管辖依据来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在网络环境下,虽然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但是各国及国内各地区的司法界限却并未因此而发生改变,各国维护国家主权的意志也并未发生改变,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很可能会与多个国家相联系,所以,对于依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能够被纳入本国管辖范围的涉外网络侵权案件,各国法院都会积极主张管辖,以尽量维护国家主权和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内网络侵权案件,各国也会依此依据在国内法院之间有效分配管辖权力。因此,侵权行为地这一属地管辖依据仍然会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
      第二,从理论上讲,侵权行为地是最适于管辖侵权案件的地方。
      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纠纷有着最为直接且密切的联系,是侵权行为人的侵权目的体现得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最为便利的地方。所以,依侵权行为地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是合理的。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说,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是一种借助网络实施的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网络的参与并未改变侵权法律关系的本质,也并未产生新的法律关系。而且网络侵权行为是现实主体在网络设备实体上实施的真实行为,各种侵权信息也需要在网络设备中传输和显现,并在现实世界中产生各种影响,所以网络侵权行为仍与一定地域相联系,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找到其侵权行为地。因此,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中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从实践上讲,侵权行为地是受到普遍推崇的管辖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这一管辖依据早已得到明确体现,具有长期且稳固的立法和司法基础。就网络侵权而言,尽管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进行积极探索,但至今学术界并未提出真正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来否定和推翻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各国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对相关管辖规则做出大的变革,而多是在沿用该依据的基础上尝试赋予其更具时代性、合理性的内涵和确定方法。所以,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依然得到广泛采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受到网络的冲击,但其深厚的根基仍未被真正动摇,这一管辖依据仍然能够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适用并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基于对网络侵权行为特殊性的认识和把握,对该依据加以发展完善,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依据和方法进行新的探索。
      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评析
      网络侵权行为是借助网络实施的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从行为主体上看,网络侵权可分为网络用户侵权和网络服务商侵权两大类。就网络用户而言,其侵权行为的实施过程一般可分解为发出指令、传输指令和执行指令三个步骤。首先,网络用户通过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的操作发出侵权指令;然后,这些侵权指令和相关信息内容通过各种网络设备传输到提供相关网络内容服务的服务器;最后,这些侵权指令在该服务器上得以执行,用户的侵权操作得以完成。由此可见,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两个关键环节在于该用户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的发出侵权指令的操作,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上的执行侵权指令的操作。所以,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是网络用户进行网络侵权的必要工具和关键因素,在侵权行为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其所在地是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就网络服务商而言,不论是通过提供内容服务实施侵权,还是运用技术手段实施侵权,其侵权行为都是利用其网络服务器进行的,所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综上所述,被告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也即“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考虑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
      对于管辖依据,在笔者看来,至少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确定性,即该依据本身是可以确定的,应当具有时空上相对的稳定性;二是合理性,即法院适用该依据对案件进行管辖应当是公平合理的。所以,若“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要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也应当满足这两个条件。因此,对其进行“确定性”和“合理性”的考量是判定其能否作为网络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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