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债权人能否主张适用原债权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付强 时间:2014-06-25
      三、管辖协议不具有契约意义上的相对性
      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第三人未参加,自不能对其产生任何影响。这是自罗马法以来为各国民法予以承继的原则,即契约的相对性原则。这一原则是古典契约法体系构建的第一块基石,其基本含义是:非契约当事人不得请求契约权利,亦不必承担契约义务。[11]管辖协议,尽管类似于民法上的合同,但是,它毕竟与民法上的合同不同。首先,它以诉讼法上的效果为目的,属于一种诉讼契约。该诉讼契约以解决实体契约引起的纠纷为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在此意义上,该诉讼契约并不是独立地确立了缔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次,管辖协议所确立的权利义务,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而是诉讼法上的权利义务,即协议的当事人有权在约定管辖地法院发起诉讼,且只能在约定管辖地法院发起诉讼。[12]并且,这种诉讼并不是发生于管辖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任何纠纷,而只限于实体契约所引起的纠纷。因此,管辖协议依附于实体契约,当事人以此确立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因依附于债权债务关系,管辖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脱离了产生它的缔约当事人,从而独立于具体的债的主体。换句话说,管辖协议只依附于其缔结人成立的民事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缔结人本身。这样,管辖协议对任何进入其指向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均有其约束力,其约束力并不局限于原始的缔约当事人。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管辖协议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契约意义上的相对性。
 
      四、结论
      综上,债权转让后,只是债权债务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债权债务的内容和原因并未改变,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条款,如未经双方合意撤销或变更,则不因债权的移转而受有影响,仍然适用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最高院在篇首引用案例中所做判决是正确的。
      2001年04月23日,最高院曾在颁行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现在看来,这条规定是正确的,但是完全没有必要将二手债权人限定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也没有必要将债权限定于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所有的二手债权人对经转让取得的债权,均可主张适用原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与辽宁渤海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000)44号。
  [2] 应予说明的是,约定仲裁条款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协议管辖条款,民事诉讼法上通过主管和管辖两个制度来确定民事纠纷的审理法院。主管确定某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管辖则是在确定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应由哪一级法院以及同级法院中的哪个法院受理。但是,在合同实务中,通常认为约定仲裁条款和协议管辖条款的法律意义是一致的,都属于纠纷或者说争议解决条款。关于主管和管辖的区别联系,请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5-62页。
  [3] 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8页;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2页。
  [4] 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2页;随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页。
  [5] 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页;随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页。
  [6]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729页。
  [7]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5页;【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7页。
  [8]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8页;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4页。
  [9]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0页。
  [10]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63-64页;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11]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730页。
  [12]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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