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丁海俊 时间:2014-06-25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16条在规定侵权死亡所产生的“逸失利益”赔偿时,仅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而未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为侵权死亡赔偿的赔偿项目。但是以法律历史解释的方法分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为“死亡赔偿金”所涵括。但是,我们依此并不能得出侵权人可以不赔偿被侵权人生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的结论。原因在于,按照继承丧失说理论,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损失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也被吸收计算在“收入损失”中,此外,不应再计算单列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此,《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标准应当以“继承丧失说”为原则,但在具体计算模式上不宜机械地适用法释[2003]20号第29条[16]确定的“城乡二元”计算模式或者《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8月20日修改稿)第18条第1款[17]确定的“城乡一体”计算模式等“定型化赔偿”计算方法。这种不考虑被侵权人年龄、收入等个体性的定型化模式,“在我看来也不过是另一场‘共产风’———‘死亡共产风’!”[18]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计算,宜借鉴法发[1992]16号《涉外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规定》对“收入损失”使用的差额赔偿和主观计算方法,即以死者生前的年收入为依据按余命年岁计算赔偿额。为了平衡被侵权人近亲属和侵权人之间的利益,死亡赔偿金数额还应当有上限和下限。这个限额的确定标准是客观化的,即支付的死亡赔偿金“应满足被侵权人生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亦即近亲属因亲人死亡产生的未来利益损失应当得到赔偿,以维持其在亲人去世后的一定物质生活水平”。[19]以死者生前个人收入为标准的“继承丧失说”为原则,以维持被扶养人一定生活水平为依归的“扶养丧失说”为补充的计算标准。在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特殊情形下,由于被侵权人既没有被扶养人,也没有收入,为了平衡被侵权人近亲属和侵权人的利益,应当以被侵权人居住地居民年收入乘以被侵权人死亡时的年龄来确定死亡赔偿金,在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上以适当地向被侵权人近亲属倾斜为宜。
      3.抚慰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抚慰金抚慰的对象不是死者,而是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死者近亲属,因此,抚慰金作为对被侵权人近亲属所遭受的严重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形式,因精神损害为非物质损害,难以进行准确的数额计算,并且各具体案件中被侵权人近亲属的丧亲之痛差别不大,因此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宜采取“定型化赔偿”的计算方法,不过多考虑个体的差异。有学者论证了全民大体相当的抚慰金数额计算方式的合理性。[20]但是,笔者认为,侵权死亡赔偿的抚慰金数额并不是亘古不变的,应当允许法院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根据具体的案情略作调整。
      四、侵权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18条就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本条第1款确定了被侵权人的近亲属就被侵权人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逸失利益和具有抚慰“严重精神损害”的抚慰金享有法定请求权。本条第2款确定了实际支出丧葬费、医疗费等被侵权人死亡前后合理费用的人享有法定请求权。
      1.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
      在侵权死亡案件中,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不是被侵权人余命价值的对价,而是对被侵权人因侵权死亡而导致的预期收入的减少。被侵权人的近亲属尤其是与被侵权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原因在于“近亲属被认为与死者是‘经济性同一体’或‘钱包共同’关系,因婚姻(尤其是法定共同财产制下)或者扶养关系能够合法取得直接受害人正常生存情况下个人消费部分以外的全部收入。侵权事故导致受害人提前死亡,而使这部分应得利益逸失,对此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1]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没有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从侵权死亡赔偿项目中单列,但这绝不意味着被侵权人生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逸失的扶养费。
      2.抚慰金的请求权主体
      因被侵权人死亡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死者近亲属提出要求赔偿抚慰金的依据,在于死者近亲属遭受了精神损害,而不是死者遭受的精神损害。因此,在侵权死亡案件中,被侵权人近亲属的抚慰金请求权是源发性请求权,是基于其自身因被侵权人死亡所遭受的严重精神损害而提起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亲人的亡故,近亲属经受生离死别的痛苦历程,他们因此而遭受精神损害。”[22]至于侵权死亡案件中,被侵权人生前经历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则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被侵权人生前已经向法院就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抚慰金赔偿之诉或者侵权人承诺支付抚慰金,在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依据法释[2003]20号第18条第2款受让被侵权人的抚慰金请求权。而在其他情形下,尽管被侵权人可能遭受极其严重的精神损害,但是随着其死亡,抚慰金请求权也随着其主体资格的丧失而灭失。这也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的应有之义。
      3.丧葬费等相关财产费用的请求权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2款明确了丧葬费、医疗费等与被侵权人死亡的积极财产损失相关的费用实际支付人对侵权人享有法定的相应费用的赔偿请求权。这一规定实现了侵权死亡造成的积极损失和逸失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分离,较之无因管理制度,本规定更加充分地保护了丧葬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实际支出人的利益,也更能促进医院、民政部门等机构和个人对侵权死亡中的被侵权人的积极救治和丧葬处理。 
 
 
 
注释:
  [1]Dan B•Dobbs.TortsAnd Compensation.WestPublishingCo, 1993: 468.
  [2]参见[日]吉村良一:《不法行为法》,有斐阁1995年版,第128页。
  [3]John F. O. Connel.l Remedies in. aNutShel.lWestPublishingCo. 1982: 207.
  [4]冉艳辉、钱颖萍:《论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第2期。
  [5]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0-331页。
  [6]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9页。
  [7]VicentR. Johnson.MasteringTorts. swee&t Maxwel,l 1989: 59-60。
  [8]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28页。
  [9]该草案建议稿第152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并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赔偿死亡抚慰金。”
  [10]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11]参见李碧峰:《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谭阿勇:《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之我见》,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冉艳辉:《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应以个体的生命价值为基准》,载《法学》2009年第9期。
  [12]参见麻昌华、宋敏:《论死亡赔偿的立法选择》,载《暨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13]参见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14]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页;参见张新宝主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1页。
  [15]参见刘士国:《论人身死伤损害的定额化赔偿》,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
  [16]法释[2003]20号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7]《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8月20日修改稿)第18条第1款:“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乘以十五年计算。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
  [18]这是张新宝教授在其新作“后记”中对全民平等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辛辣评论。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99页。
  [19]参见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20]参见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21]参见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22]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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