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言论自由的本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4-06-25

   (三) 从我国的刑法规定看言论自由的政治权利属性

    剥夺政治权利刑,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刑罚方法。建国以前,在革命根据地就曾经采用过这种刑罚方法,建国初期,一些单行刑事法规中也规定了这一刑种,1979年我国首部刑法典颁布,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刑为附加刑,并与其他刑种一道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刑罚体系,1997年修订刑法时,再次确认了这一刑种并沿用至今。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及有关政治活动的权利。在我国,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人身、居住、迁徒、宗教信仰自由及游行、示威等自由,”(1)以及“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2)广泛的政治权利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而任意的限制与剥夺则是专制政治的一个危险的信号,因此,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或者说哪些权利可以剥夺是一个十分谨慎的问题,同时也是学术界长期争议的一个问题。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可以说是言论自由属于政治权利或政治自由的明证。言论自由之所以具有政治自由的属性,是因为言论自由的核心内容是政治言论自由,决定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地区有否言论自由的主要标志是公民有否对国家事务、政治活动发表意见的自由即政治言论自由。

     由于在阶级社会,尤其在阶级对立社会中,人们经济利益的取得及其多寡从根本上说是由国家本质决定的,而国家本质主要是通过国家事务,政治活动体现并实现的。因此,政治言论自由就理所当然具有核心基石的地位和作用。统治者是否允许并保护政治言论自由与政治表达的具体内容是否威胁其统治为根本依据:如果公民,尤其是被统治者的政治表达不威胁统治者的统治或威胁程度不大,统治者就可以允许,宽容这些政治表达;如果情况相反,统治者就会限制甚而镇压这些政治表达。允许、宽容、还是限制、镇压,一切以统治者的主观判断为依归。当然,这种主观判断可能是准确、中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可能是错误、虚假、捕风捉影的、,甚而是故设圈套、别有用心、莫须有的。美国号称是世界上最民主,自由的国家,其最高法院虽然宣称允许抽象的,理论上的宣扬,鼓吹暴力,但是对于威胁其统治秩序的具体的将导致即刻的,危险的暴力性煽动就不会宽容而予以镇压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检验标准就是这一原则的明确化,具体化。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最早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Homles)在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判决书提出的。案件发生在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被告社会党书记申克(Schenck)及其友人为抵制战争和征兵制度向应征男丁寄发传单,煽动他们依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所宣称的权利反抗在军队中服役,抨击征兵制度为违反宪法的暴政。传单并举例说明可用和平手段例如以请愿方式要求国会废除征兵法。申克等人被控违反了 1917 年联邦《侦察法》(Espionage Act of 1917)。

    申克以《侦察法》在本案之适用抵触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出版自由条款为由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全体一致确认其有罪。霍姆斯主笔的法院判决意见称:我们承认,被告传单所说的一切,若在平时的许多场合,都属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但一切行为的性质应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对言论

    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惊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能造成暴力后果的言论也不受保护。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祸害。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权阻止。这是一个是否迫近和程度的问题。当国家处于战争状态下,许多平时可容忍的言论,因其妨碍战事而变得不能容许了,法院也不认为它们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注8]这一原则旨在根据一定环境下言论表达活动给现实秩序造成危险的性质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保护,它把言论自由看作是一种根据结果来衡量的可以减免的权利。

    (四)从中外史实看言论自由的政治权利属性

    古今中外的历史和现实反复验证着一个事实:统治者最关注、重视政治言论,政治言论自由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开展激烈、残酷,常常是血腥斗争的焦点。

    由于政治言论涉及政治活动,国家事务,极有可能危及统治者的权力和地位,统治者就不得不于一个外的关注和小心,而其他言论,如关于婚丧嫁娶、柴米油盐、风花雪月、浅吟低唱、翁婿姑婆、街长里短、谈情说爱、争风吃、逸闻趣事等话题,一般不会牵涉政治,不会直接威胁统治者的统治,统治者一般不予以过多的关注,一般也不会进行干涉和镇压。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统治者不惜动用行政权力甚至暴力干涉或镇压人们的政治言论。中国历史上的禁心、壹言、钳口、焚书坑儒、独尊儒术、大兴文字狱、外国以往的开裂、焚毁禁书、逮捕、处死政治异端者,伴随着无数仁人志士的呐喊、呼唤、奋斗、流血、牺牲,一幕幕、一件件,残暴、血腥、激烈、漫长,无不透露出政治言论自由的价值,地位的重大和争取的艰辛。

    从上所述,言论自由属于政治自由这一论点,是从言论自由的核心内容极其痛苦,惨烈的历史的角度推证出来的。

     三、言论自由的精神自由属性

     从言论自由的目的角度来分析,它还具有精神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宪法学上的精神自由主要是强调精神摆脱外来的束缚、压迫。

    人类,作为自然界的最高级动物,具有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和语言表达能力。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它能够思维并表达思维。人类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物,有生老病死、有喜怒哀乐、有七情六欲;人类依赖大自然而生存,大自然有风霜雨雪、有电闪雷鸣、有山崩地裂、有风调雨顺、有灾难频仍、带给人类无尽的悲欢;人类作为一种社会动物生活在有组织的群体中,有管理、有服从、有自由、有强制、有和谐、有矛盾,精神活动奇异诡秘、瑰丽多姿。许多精神活动往往地都要借助语言表达反映,体现出来,使人的情感得以释放、精神得以解放。如果人的精神活动的不到正常,充分的外在的体现和表露,情感受到过分的压抑、束缚,就会背离人道,使人不成其为人,或是人称为畸形、怪异的人。人们拥有言论自由,从终极的目标来说,无非就是使自己心情舒畅、精神和谐、寻求情感的愉悦与解放。享有言论自由,才能使人成为本来意义上的人,使人的精神得到解放,是人获得精神自由。正是从此意义上说,言论自由的终极目标是精神自由。

    革命导师既非常重视言论自由在政治领域里的巨大地位和作用,同时也十分强调它在人类精神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非常赞成古希腊历史学家塔西陀的话:“当你能够感觉你愿意感觉的东西,能够说出你感觉的东西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注9]马克思还反复强调:“自由报刊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注10]马克思和恩格斯中期一生都在追求精神自由,为此他们同扼杀人的精神的书报检查制度展开不屈不挠的斗争。

    许多国家的宪法也将言论自由归结为精神自由,并十分重视这一自由的意义和价值。例如,日本现行宪法第19条规定:“思想及良心的自由,不得侵犯”;韩国现行宪法第19条规定:“任何公民有凭良心处事自由。”德国基本法也规定了“信教自由”,“良心自由”等内容。

    我国有的学者亦指出,如果屈服于外来的权威和压力,压抑公民的良心和信仰自由,就不会有人类的进步和人类的幸福。[注11]有的学者在论证民主因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精神文明而成为目的时指出,个人意见通过民主渠道受到尊重,个人的思想不受禁锢的得到表达,个人的智慧能通过参政议政得到发挥,在人们心理上也会产生一种舒畅感、满足感,从而焕发出政治的活力与积极性。这成为人们的一种精神需要。[注12]文中的民主实际就是言论自由,享有言论自由的结果就是享受到了精神自由。

    四、言论自由是准思想自由

    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就是思想自由。两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的连体儿,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人们常说:“言为心声。”“语言是思想的外衣。”古人云:“诗以言志,歌以咏言。”“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下,人们的言论应该被合理的推断为是其思想的真实表现。因为,人们不能以隐瞒和欺骗为基础而生存并发展。当然,毋庸置疑,在某些情况下,人们的言论的思想也可能是虚假的。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虚假的思想言论是对真实的曲折的反映,正如宗教是现实世界的虚幻和曲折反映一样。因此,人们的言论往往就是其思想的真实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就是思想自由。

    确切地说,言论自由是准思想自由。因为思想毕竟是内在的东西,言论毕竟是外在的东西;思想是里,言论是表,语言只是思想的外衣,还不完全是思想本身。虚假的言论虽然是真实的曲折或虚幻反映,但外人很可能信以为真,需要时间的魔力才能逐渐露出真容。所以,言论自由只能是准思想自由。另外,有的人的思想是反动或有害的,当它还处于内心状态时,丝毫不会危害社会,但当它表达出来、已不属于思想认识问题(即构成违法犯罪)时,就会对社会、国家或个人产生恶劣影响,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如发表淫秽作品、泄露国家机密、煽动犯罪、诽谤他人等等。真实的思想不能受到惩罚,但是真是有害思想的言论如果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客体(这是言论已不处于思想状态,而以构成犯罪行为)确应受到惩罚。也就是说,思想自由是绝对的,而言论自由是相对的。

    我们之所以论证言论自由是准思想自由,那是因为这样的论点村重大的实践意义。即它有利于保护言论自由。道理简单明了:法律不能惩罚人的思想,只能惩罚人的行为。既然言论自由是准思想自由,国家权力对它就应采取基本不干涉的原则,既保护是常规,惩罚是例外;既然言论自由是准思想自由,国家权力欲对公民的具体言论进行惩罚时,就要格外谨慎、小心,就要认真、客观的辨明这一言论是处于思想状态还是已成为违法犯罪行为。

     五、言论自由是多种自由的统一体

    主客观事务是丰富多彩、千姿百态的,反映、体现主客观事务的言论亦是丰富多彩的、千姿百态的,因而,言论自由必然是多角度、多方位的言论自由。

    诚然,政治事务是主客观事务总体的重要部分,但并不是唯一的部分,而且往往不是主要的部分。主客观事务还包括经济、文学、艺术、教育、体育、伦理、科学、技术、私人生活等许多方面。这些非政治事务在数量上占据了人类生活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公民的关于非政治事务的言论即非政治言论往往亦是如此。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公民甚至对政治漠不关心,很少对政治问题表达意见。因而,非政治表达是公民人格健全、生活和谐、美满的必不可少的元素。公民关于各种事物的言论,只要是合法的,都应该享有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很难想象,占据人类言论多数内容的非政治言论却不受“公民的保障书”的宪法的保护!另外,只保护政治言论而不保护非政治言论,在客观上后果是相当危险的,极可能为专制者干涉镇压公民的非政治言论提供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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