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土地的执行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付长俊 韩召峰  时间:2014-06-25
  对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执行方法:
  由于家庭承包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在执行被执行土地时,首先分清案件确定的债务是被执行人的家庭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若是个人债务则不能执行共同土地。在执行土地经营权时人民法院应首先对被执行人经营土地予以查封,限制被执行人私下流转,查封时应张贴公告,送达协助查封手续。第一种方法主动转让,执行人员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促其同意主动转让、出租给第三人,由法院控制价格。第二种方法和解执行,在执行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用土地经营权抵债。第三种方法被执行人以将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出租等形式流转给第三人的执行。被执行人在法院对其承包地经营权查封之后擅自转包、出租给第三人经营,应认定为无效。一种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将转让款部分或全部给付申请人。另一种情况承租户将价款交付法院继续经营。第三种情况承租户拒不退出耕地,法院强制收回,以同样价转让给他人或债权人。第四种方法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同第三人恶意串通,将承包地协议出租或抵偿债务(日期写在法院查封之前),此种情形建议申请人代位诉讼,等待判决结果,决定是否执行,执行机构一般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权利的审查。第五种方法被执行人将承包地弃耕、摞荒外出打工情形,法院应视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可以委托发包方(村委会)将被执行人承包地收回另行转让、出租给他人,价格随行就市,或由申请人经营,但转让期限不宜过长。第六种方法被执行人为转包、租赁承包人的耕地的执行,被执行人已一次交清租赁期价款。法院在征得原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后强制转让。分期给付的,执行剩余期限经营权或执行地上物。
  (二)对被执行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承包地经营权的执行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这就意味着法院对被执行人承包的五荒经营权可以强制执行,但不能超过承包期限。其执行程序为:(1)送达查封手续,张帖公告;(2)与发包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同意执行;(3)制作拍卖裁定;(4)委托有资质部门进行评估作价;(5)拍卖前通知优先承包人(发包方)到场;(6)裁定变更经营权人及限期到有关部门变更。
  (三)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并可设定抵押,法院可以依法强制处分,但应当告知竞买人到国地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农村宅地基地的执行
  担保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说明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农民的专有权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权利主体特定性,其本质上属于满足农村村民基本生产和生活的必需财产,根据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超出标的如一户两宅小户大宅可以处分。
  (五)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
  对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不宜流转的性质决定了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但用地失去原有的性质除外,如村、乡学校合并闲置的土地,法院可以执行。
  总之,法院执行涉及农村土地时要在严格依法执行的同时紧紧依靠当地村委会、当地土地部门的协助,涉及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价时要留足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用地,剩余部分抵债期限不宜过长(不宜拍卖),在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债务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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