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神在构建公民日常行为准则中的作用与运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代义 时间:2014-06-25

四、构建公民日常行为准则的实施方案

(一)民法精神与中华传统道德相融合,共同作为指导思想来完成公民行为准则的构建

我国传统道德与现代民法精神是两套不同的价值体系。但方向一致,内容上互相多有重合之处。我国传统道德体系庞大精深,与漫长悠久的历史和民族特点密切相关。主要内容有:一是强调为民族、为整体、为国家的整体主义精神;二是推崇仁爱原则,强调“推己及人”和人际和谐;三是重视人伦关系,提倡人伦价值,孝字为先;四是追求精神境界,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人格;五是强调修养践履,注重知行统一,具体内容更是非常丰富深刻。

而民法源自于西亚,萌芽于古希腊,发展于古罗马,逐步完善于近现代各国。发展历程漫长,受历史、经济与文化思想的影响巨大。

实际上将我国传统思想道德观念与民法精神相结合,就是中西方关于人性真善美的精神体系相融合的过程。有所侧重,有所结合本国实际进行改进。内容上,可以在追求个体自由与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整体的秩序,在精神体系上,追求高尚的传统道德观念可以促进民法精神的发展。总之,民法精神与传统道德相融合,可以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相互丰富与吸收。共同致力于构建我国公民的日常行为准则。

新建立统一的公民行为准则应充分借鉴现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并可以充分引入民法精神与理念,在行为准则的表述上应更明确化与具体化,有的放矢,以便自我约束,社会监督与管理。(二)公民行为准则建设体系化

由国家和各级政府统一制定从抽象到具体的多层次统一公民日常行为准则体系,增强其权威性和严肃性。从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如浙江等人口集体的城区、社区进行试点,逐步覆盖全国。同时可以吸收不同领域,不同职业和群体的行为准则作为补充,可以通过备案与行业自行管理的方式对这些行为准则实施监督管理,不断充实与改进。

另外,在此基础上,也可以根据是否有一定的惩罚性来确定公民行为准则的划分体系。有的行为准则是必需要遵守和执行的,有的则是劝导性质。

(三)将其中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影响较大的公民日常行为具体细化,设置约束与惩罚机制,如对随便大小便,吐痰等等不当日常民事行为的行为准则上升为准行政法律,由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如社区负责监督与处罚。处罚方式可以为金钱处罚与非金钱处罚相结合,有劳动能力的,以其提供无偿劳动来弥补,根据其态度酌情处理,有条件的社区可以要求其在考验期内进行培训如观看录像,学习基本相关法律,提高思想修养,也可以在其单位内作为一项德行考核依据。用金钱方式处罚的,所罚得款项,可设立专门基金,用于完善对违反公民普通行为准则的人员的教育与改正的投入。

由于我国人口多,城市人口流动性较大,素质水平不同,实施起来有一定困难。但从片区做起,调动社会群众的积极性,顺应经济水平不断提高背景下人们的精神追求,发展义工,注重各种宣传工具和渠道的宣传普及教育,逐步实施是可行的。五、东南沿海地区构建公民普通具体的行为准则之构想

沿海地区既存在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文化积淀浓厚,又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发展强劲,外向型经济较发达。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地区大量人口不仅在本地创业,而且足迹遍及海内外,视野较为开阔,在资本运作方式上灵活多样。为调整市场经济的民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这些地区及人群的公民行为准则体系的建立,将对全国形成带动作用。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民法的约束与民法意识的自我理解与扩展。繁杂的经济关系中,各种经济纷争与人际关系也迫切需要一定的规范来引导。法律途径的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劳民伤财伤和气。在产生法律纠纷之前,在一定框架下,妥当的管理好自己的行为,则更能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这些沿海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有了构建公民普通行为准则的良好经济和社会基础。

2002年1月19日,浙江省委正式公布了《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浙江省委贯彻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重大举措,内容分为社会公德篇、家庭美德篇、职业道德篇三部分。紧接着2002年4月22日,中共广东省委向各市、县委及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印发了省文明委、省委宣传部《关于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意见》。2006年9月20日,广东省在该省的汕头市举办2006年广东省第四个“公民道德宣传日”系列活动,开展社区居民道德论坛

这些道德规范及活动体现出社会对规范文明社会的内在价值追求。但道德规范具有抽象性,一般情况下较难去具体观察评价,除非落实到具体的日常行为中。而这恰恰是构建公民普通日常行为准则的必要所在。结合现代民法精神和传统道德进行从思想上引导,在具体日常生活中予以明确规范,具体到公共场所行为的各个细节,两者配套,最终能思想与行动合一。

具体而言,先从日常公共场所如个人仪表、行人交通秩序、餐饮、电梯、街道卫生、公交车地铁、火车站、飞机场、购物场合等等场合的一些细节规范开始,不断扩展,直至环保、国内外旅游领域方面,主要从语言、具体行为进行规范,慢慢扩展至一些职业领域并提出更高的规范要求,培养出良好的全民行为习惯。在监督、管理、宣传、鼓励、甚至奖惩等工作中,不断吸收经验,建立长期有效的机制。

在行为准则实施之前应先向市民提供充分的宣传与解释。待公民普通接受与习惯该行为准则时,可以在适当时机取消这极少部分惩罚制度。该方案旨在期待以用积习为常的思维方向来引领公民的行为习惯。

总之,经济发展对规范人们的行为有了更多需求,建立公民普通的行为准则,有利于提升全民素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这方面,取长补短,充分吸收民法精神的精髓,为我所用,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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