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民法典历史演变之比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毓 时间:2014-06-25
 随着历史的改变,法国民法典也有了新的发展。当时的立法者选择了他们认为19世纪初的法国需要的那些内容。《法国民法典》能够历经两百年而不衰,靠的就是其与时代同步发展、不断更新修正的时代精神。200年来,该法典已经过百余次的修改,其精神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据初步统计,至1999年,已全部或者部分修改条文855条,占全部条文的37.5%;已全部或部分废除的条文184条,占全部条文的8.06%;新增条文456条,占全部条文的20%。从整体上看,变化最大的是人法,其509条条文中已有412条被全部或部分修改,有60条被全部或部分废止,新增条文291条。尤其是人法中有关离婚、亲子关系、收养和亲权的条文几乎全部重写。其次是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债法的变化较小,而继承和夫妻财产制方面的条文也大都重写了。变化最小的则是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其195条条文只修改了35条,废止和增加各1条。⑥
  德国民法典则体现了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风格。作为一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民法典,人们将基尔克主张的“应加入一滴社会主义的油”进行了掺假,使其变成了几滴油,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化倾向。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整个民法典逻辑清晰,结构严谨。作为一部被称之为“法学家”的法典,德国民法典充满了抽象、概括化的专门术语,拉开了普通民众和民法典的距离,而在其后的瑞士民法典则证明了同样的内容完全可以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达。德国民法典在制度上进行了许多创新,抽象出了法律行为制度,创设法人制度等,立法技术上也更加进步。
  《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这同各国的自觉吸收有很大关系。该民法典在世界上第一次采用了五编总则分则制的编纂体例,为后世制定民法典所效仿。在欧洲,奥地利、匈牙利、捷克和南斯拉夫的私法都深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即便在前苏联,其所制定的社会主义民法,在结构上、理论上都与《德国民法典》有分不开的联系。《希腊民法典》在许多方面都学习了《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也是采取五编制,在内容上大量学习《德国民法典》。不仅如此,《希腊民法典》甚至学习了《德国民法典》在制定之后的发展进步,例如缔约过失责任。在亚洲,《泰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是学习《德国民法典》的产物。《日本民法典》在制定之初,甚至不是学习正式颁布的《德国民法典》,而是抄袭的《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⑦在影响各国民法制定的同时,德国民法典也对各国的民法学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2002年1月1日《债法现代化法》生效,其已经历了多达145次的修订。截至2002年,其变化主要体现在:第一编(1条~240条)总则部分,已有121条改动,占总数的50.4%;119条未改动,占总数的49.6%。第二编(241条~853条)债法部分,已有351条改动,占总数的57.2%;有262条未改动,占总数的42.8%,其二战后的变动明显增大。第三编(854条~1296条)物权法部分,仅有66条修订,占总数的14.6%;有377条未修订,占总数的85.4%。第四编(1297条~1921条)亲属法部分,有1029条变动,占总数的164.6%,没有未发生变动的条文。第五编(1992条~2385条)继承法部分,发生改动的有194条,占总数的41.7%;未改动的占58.3%,计270条。⑧
  
  三、由法德两国民法典历史演进之延伸思考
  
  法德两国的民法典分别具有独特的个性,代表了所处时代的最高立法水平,也是整个法制史上法典中的佼佼者。两国的立法者在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同时又进行了大量新的开拓。一部新时期的民法典离不开特定的历史环境,法国民法典诞生于风起云涌的法国大革命之后,这场自下而上的革命让每个民众都得到了锻炼,但在革命的轰轰烈烈时刻,民法典却并不能通过,反而是在革命的暴政之后,拿破仑个人主导了整个民法典的进程,从而实现了国家民族和法律的统一。虽然我们不能否认法国民法典本身的优秀,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国民法典的广泛传播和拿破仑帝国的扩张、拿破仑对该法典的推广有很大关系。在革命的热情过后,法国民法典仍然要和传统与习惯妥协,要在现有的社会条件和人们的认识水平上进行立法,但这种规定已和过去有巨大的差别。法国民法典本身并没有使用意思自治、所有权神圣、过错责任,但人们能够从与罗马法几乎没有多大差别的字里行间感受到、解释出这样的原则,并不会去否认和推翻这样的解释。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与法国民典颁布相距有近一个世纪,将近百年关于民法典的争论和研讨使德国民法典有了雄厚的理论储备和技术含量。德意志民族擅长逻辑思辨的能力也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展现,而这种晦涩难懂的抽象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它在其它国家的更大影响。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可以用德国学者雅科布斯关于法典的论述来概括,一部最易为大众理解的民法典,一定是由一个人制定的、以影响民众生活方式为目的的民法典;而一部立法技术最完美、最难为大众理解的民法典,则往往是由一个不以改变世界为己任的委员会制定的民法典。
  在法德民法典的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到现代法律的发展轨迹,两国法律的婚姻家庭和继承法领域不断发生改革,平等和自由的主体和内容越来越多。在19世纪,自由和平等主义更多地影响到了财产法和债法。20世纪自由和平等主义继续发展到了婚姻家庭法领域。而个人主义绝对化的弊端带来了社会化的思潮,但这是在全面自由平等之后对其弊端的一种补救,其基本的底蕴仍是自由和平等的个人主义。法律已经发展到了重视社会法的阶段,对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利和环境的保护已成为新时期的热点。经过了数百年的发展后,高寿的法德民法典已处于不断的修补之中,欧洲法、国际法(比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带来了新的挑战,法德民法典往日的辉煌已经边缘化,但它们的基本思想仍旧是这个世界的基础之一。关于民事关系调整的经典法律前有罗马法,后有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针对大量同样的调整对象,又有哪些可以进行新的突破这是值的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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