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民法典历史演变之比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毓 时间:2014-06-25

 与英美的判例法相比,大陆法系的制定法更具有普遍适用性、更适于输出,诞生于19~20世纪的法国和德国民法典就是这方面的典范。1804年,法国大革命后的冷静期所制定的拿破仑民法典被称之为免于历史偏见的理性的文本。制定德国民法典时,德国的民法学者在萨维尼的影响下主张要有“特殊的民族考虑”,他们排斥“这样一部毫无(民族)特色的、世界民事的、非国家的法律提升到总德意志私法的位置,并且亚洲各国甚至也能接受此种法律”的民法典,所以他们“着迷似的且毫无耐性地不允许他们的精神出卖到一个非德意志的法典之中”。①最终学者制定出了非常有民族特色的民法典,但是这部民法典也非常适合移植于亚洲,后来日本民法典成功地移植了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形成之标志的法国民法典,以及又一个发展颠峰的德国民法典,在世界法制发展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两个邻国的民法典有着各自的特点,却也分别在辉煌了数百年之后面临新的历史挑战。
  
  一、法德民法典不同的时代背景
  
  法国大革命前民事法律规范纷繁复杂,在国内存在着北方习惯法区和南方成文法区的划分。罗马法作为“合法的根据”在原则上为整个法国所采纳并逐渐得到承认。在成文法区,允许适用罗马法,但不作强制性规定。地方立法权只是偶尔地赋予习惯法以成文的形式,直到1453年查理七世颁布《都尔—蒙蒂尔告谕》规定法国的习惯法应一律采取成文的形式。到18世纪初,从原来的大约300种习惯法中产生出了大约60种成文的习惯法体系。习惯法的删繁就简和整理编排,在很大程度上为后来的法典编纂奠定了基础。而且,习惯法汇编的起草者往往借助于罗马法的条文来补救习惯法中的缺漏和偏差。尽管当时的现行法律已朝着法典化迈出了一大步,但成文的习惯法汇编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创造统一的、合乎理性命令的法典。伏尔泰曾经这样嘲讽和批评当时法国的法律状况:“此事在这个村庄是正确的,而在另一个村庄却变为错误的……在这个王国里,每当你从一个驿站到另一个驿站就出现这种情况:在每次换乘马匹的时候,(适用的)法律也就变了。”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不仅摧毁了波旁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而且以空前的速度和态势彻底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秩序,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中间法律”(intermediatelaw)以废除封建特权和人身依附关系。“中间法律”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法律,法律不统一现象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私法领域,习惯法仍起着主导作用。在法国资产阶级看来,不同地方的居民按照不同的习惯法生活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封建特权,因为习惯法在很大程度是与封建领主的司法特权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法国1791年《法兰西王国宪法》明确规定要制定一部“全王国共同的民法典”,这为法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提供了宪法依据。然而,大革命方兴未艾,政权更迭过于频繁,统治集团不得不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那些亟需解决的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问题上,加上各利益集团都希望未来的民法典能够充分反映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法学家冈巴塞莱斯(Cambaceres)于1793年、1794年和1795年提出的三个民法典草案都以“太长”、“太哲理化”或者“缺乏革命性”为理由被否决。②1799年,拿破仑上台后不久,由其亲自主持,任命最高法院院长特隆歇、司法部长比戈-普雷亚梅纽、罗马法专家马尔维尔和海军法院法官波塔利斯组成四人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民法典。四人起草委员会在四个月时间里迅速完成了民法典草案。但草案在参政院审议时搁浅,为确保民法典通过,拿破仑清洗了参政院并改变了法典通过程序,并在通过法典的最后时刻,在参议院门外放置了大炮,作为炮轰参议院的武器或庆祝法典通过的礼炮。从1802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分为36章陆续通过。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法典颁行实施。正是有了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这样一个铁腕人物,法国民法典才最终得以颁布。
  德国19世纪最强大的趋势是赞成编纂一部全德意志的法典。这种发展趋势的一个方面表现在必须克服由于各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从事商业和交易的障碍。当时,德国的私法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在有些地区适用邦法,如巴伐利亚和普鲁士;在莱茵河左岸地区以及巴登邦适用《法国民法典》;在另一些地区则适用古老的城邦法;还有些地区适用各地都不相同的习惯法,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发展趋势的另一个方面,则是对国家统一性的追求,这种统一性也包括法律的统一性。1873年帝国国会的宪法修正案将帝国的立法权限扩展到整个民法领域,使民法典的制定获得了权力基础。在19世纪初中期法典编纂派和历史法学派关于民法的争论完成了编纂统一民法典的思想理论准备,并对法典的内容和风格产生了重大影响。萨维尼以及他所创立的“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分支,大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研究,有力地促进了罗马法的系统化。虽然萨维尼反对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制定民法典,但其撰写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使罗马法研究达到了某种形式上的完善。19世纪后期,罗马法学派和德国法学派围绕制定民法典的争论使德国民法典最终在重视罗马法的同时吸收了日尔曼法的一些内容。1874年7月,德国联邦议会任命了11人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其中9人是法律实务工作者,两人是大学教授,领导人是罗马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温赛德。1888年初,委员会起草的第一草案发表后,遭到了各方面的批评。在内容上他们批评草案偏重罗马法而忽视固有法,对实际需要考虑过少,不符合社会福利方面的要求;在形式上批评草案缺少大众性。尤其是德国法学派代表人物基尔克的批评意见产生了重大影响,促使1890年成立的第二届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重新审核,并在很多地方进行了修改,最后形成了“帝国国会法律议案”。1896年7月1日,帝国国会通过了议案。经过帝国皇帝1896年8月18日的签署,帝国法律公报的公布,《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1月1日生效。德国民法典是民族统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定的过程中,我们更多的看到的是学者们的影响。
  
  二、法德民法典制定后的影响和发展
  
  虽然法国大革命时期有许多激进的言论和措施,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则是既包含有革命的内容又体现了对传统的继承和妥协,法典的主要渊源有:习惯法,革命前的王室令和革命时期的中间法律。作为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以自然思想、启蒙思想为指导和基础,确立了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原则。③在拿破仑的指导下,法典体现除了注重实际运用的特点,以实用为目的进行具体内容的编排,分为人、财产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在语言上坚持明确简练,清楚易懂,语句流畅,格调优美,不但是一部严谨的法律典章,也是一部文学杰作。
  随着拿破仑帝国的扩张,拿破仑不遗余力地将法国民法典推广到其所到之处,法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大大超越了其领土。首先,在1804年-1815年间的荷兰王国;在今属德国的莱因联盟,一直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生效才停止适用;在日内瓦,直到1912年瑞士民法典生效之日为止;在设立于意大利境内的国中国——吕克大公国(principauté de Lucques)一直到1866年;在波兰一直到1946年。并且直到今天,经过多次修改后拿破仑法典依然适用于比利时和卢森堡。在现代法制史上,法国民法典具有世界性地位,越过拿破仑帝国在欧洲的版图,其影响遍及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④其后世界上的每部民法典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在这些国家里,法国民法典为其民法制定提供了蓝本,并为其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也因为《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存在一定缺陷,在其传播过程中,它携带的法国因素与受影响国的当地因素杂交,产生了相应变形的模式。在某种意义上,海外的《法国民法典》模式改造实践也为法国本土的同样实践提供着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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