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龙景 时间:2014-09-22

  三、以建立不诉帮教机制为着眼点,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决定对轻微刑事犯罪、青少年犯罪、过失犯罪、偶犯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相对不起诉的数量有所增加,此举,对于消除社会对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检察机关仅仅停留在对案件的处理环节,对于决定不起诉后,如何加强对被不起诉人的考察、帮教、管理,促进被不起诉人转化,深入化解社会矛盾,还没有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对此,本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相对不诉人员帮教机制,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同时,致力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建立不起诉帮教机制的意义与作用
  1.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曹建明检察指出:“三项重点工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体现了党中央对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体现了抓源头、抓根本、抓基础的战略思维,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管理规律、检察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和不断深化”。建立对被不起诉人员帮教机制,就是检察机关对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深化和细化,彻底转变就案办案、案结事了的执法理念,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对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基础性、根本性的认识,不断拓展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渠道,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只有把办案的社会效果真正体现到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去,延伸到平时的社会生活中去,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因素,构建稳定和谐社会。
  2.是检察机关进一步探索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抓好三项重点工作的任务之一,在着重抓好内部管理创新的同时,还要落实职务犯罪预防措施,做好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积极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对不诉人员帮教机制,就是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把检察管理工作向社会延伸、向基层延伸,通过加强对不诉人员的动态管理,开展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被不起诉人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在开展帮教过程中,注重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强化社会管理、消除治安隐患的专题报告,实现检察机关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3.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增强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现象普遍存在,在某些地方,再犯罪现象还保持着高发势态,究其原因,有就业困难,为满足生存、生活需要再犯罪的;有恶习不改,伺机再犯罪的;还有经不住诱惑,受他人唆使再犯罪的,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没有解决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关心、帮助和教育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理应担负起更加艰巨的社会责任,建立对不诉人员的帮教机制,加强对不起诉的人员教育、监督和管理,切实保证被不起诉人员不再走上违法犯罪的老路,在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社会亲和力的同时,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不起诉帮教机制的设置
  1.建立“四书”制度。一是建立被不起诉人出具悔过书制度。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要责令其写悔过书,具体内容包括: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对社会危害性的教训,对被害人道歉等,促使其从内心深处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树立敬威法律的理念。二是建立责令被不起诉人出具保证书制度。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责令其出具保证书,对回归社会后的言行作出承诺,唤起被不起诉人员的社会良知与诚信,促使其在回归社会后,做到自重、自醒、自爱、自尊。三是建立检察机关送达《帮教通知书》制度。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要制作《被不起诉人员帮教通知书》,并送达到被不起诉人员所在地派出所、乡镇、社区或村,简要述明被不起诉人员的犯罪经过、情节,阐明决定不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帮教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对被不起诉人员从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进行教育和监督,促使被不起诉人员改造,尽早回归社会。四是建立被不起诉人定期提交报告书制度。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自决定宣布之日起,责令其每个季度向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或社区、村矫正办提交一份工作、学习、生活及思想认识报告书,保证相关部门随时了解被不诉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制定相应的帮教措施。
  2.建立定期考察教育制度。一是建立不起诉人员档案制度。公诉部门要按照“一人一档案”的要求,建立考察教育档案,将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家属联系方式、犯罪事实、处理情况等资料详细登记在册,为推动对被不起诉人员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建立基础。二是建立定期考察帮教制度。公诉部门要主动与监所检察部门协商,结合对“五种人”考察,会同监所检察部门每半年对被不起诉人员进行考察一次。看被不起诉人员在思想上是否认识到位,在言行上是否信守承诺,在社会上是否受到好评。对于较好的表现,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于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要给予批评指正,督促和引导被不起诉人走正确道,做守法人。对于生活上有困难的,考察人员要问明情况,主动与被不起诉人员单位、学校、所在地乡镇、村及社区协商解决,让被不起诉人感受到人间的温暖,加速转变。对于受到人们歧视的,检察机关要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改变对被不起诉人员认识,让被不起诉人员消除自卑心理,树立人生信念,激发起对未来的希望,共同帮助被不起诉人恢复到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状态。
  3.建立定期回访被害人制度。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检察机关除了考察教育被不起诉人外,还要定期回访被害人,听取被害人对不起诉人的发表的意见、看法和要求,全面真实地了解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情况;切实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加强对被害的思想政治工作,诚心邀请被害人参与对被不起诉人的监督和管理,构建和谐社会。
  检察机关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战斗堡垒,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作为其一线业务部门的公诉部门理应承担重要的使命,这个使命就是以实现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笔者正是以检察机关中不诉帮教工作为视角,来探析社会管理创新在司法实践中的工作机制;当然,这些工作机制还应当务实与可操作,以实现其创新性与可行性的统一。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