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财产刑执行困境的路径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陆泱 时间:2014-09-22

  三、财产刑执行困境破解路径探究

  (一)树立现代财产刑刑罚观念
  一是要使法官树立刑罚平等理念。“财产刑是剥夺一种凝固化或具体化的自由,也即是受刑人的一种物质享受的自由。”与自由刑一样,财产刑也刑罚方法中的一种,具有刑罚的一般特性。不能因为自由刑是主刑就重视,财产刑是附加刑而忽视。二是扭转社会大众的传统观念。加强财产刑执行的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传导财产刑和自由刑地位等同理念,缓解和消除公众特别是被执行人家属对财产刑的抵制和对抗心理,引导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自觉履行意识。
  (二)构建财产刑执行保障机制
  1.立法保障。一方面,完善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立法。“衡量刑罚的尺子就是衡量罪行的尺度。”应规范罚金刑的适用,明确罚金上下限额度,特别是要限制无限额罚金的适用。规定没收部分财产和没收全部财产的法定依据和没收部分财产的数额标准。将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与其经济状况相结合,判处适合额度的罚金或没收一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没收财产应严格区分财产所有权,严禁“株连无辜”。另一方面,制定、完善和细化针对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参照的是民诉法中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但相较之下,两者是有区别的,在被执行人服刑需向其家属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措施和执行程序都有相应的改变。故应出台更具体、规范和操作性财产刑执行程序。
  2.物质保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完善财产刑执行经费保障机制,筹措改善、增设硬件设施所需资金和执行工作必要的办案经费。配备适应执行工作需要的车辆、警械、摄录器材等执行装备。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积极争取执行工作通讯补助和岗位补助,落实执行人员履职伤害保险,依法保障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切实解决好执行干警的后顾之忧,凝聚人心,稳定执行队伍。
  3.队伍建设。着力优化执行队伍结构,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通过法警派驻执行局、招录新人等方式增加执行机构人员外,将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行队伍中,大力提高队伍战斗力。加大执行人员学习培训力度,将培训方式逐渐从知识性、普及性、临时性培训向能力性、专业性、常规性转变,逐步提高执行人员针对财产刑执行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完善财产刑执行工作机制
  建立财产刑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沟通协作,统筹综合治理财产刑执行难。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加强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侦查工作,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控制措施。检察机关在犯罪人的罪名可能涉及财产刑时,尽量提供其财产情况。同时提供相应的有关被告人财产的证据,包括侦查机关随时移交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有关材料,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转化工作,对被告人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在财产刑判决生效后,通知收取保证金的机关将保证金移交至人民法院用于财产刑的执行。对侦查、起诉阶段查封、扣押、冻结但未移交人民法院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当作为财产刑执行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刑数量或数额作出上缴国库的处理,并要求书面回复处理情况、提供处理凭据。
  建立财产刑履行激励机制。将被执行人判前缴纳保证金和判后缴纳罚金、上缴财产作为酌情从轻处罚和自由刑减刑或假释的考量因素之一,以此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对财产刑执行的抵触情绪很大一部分原因来源于财产刑与主刑之间的脱节。如果主动履行财产刑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减刑和假释的一个参考条件,其抵触情绪便可缓解,缴纳的积极性则会提高。判前缴纳保证金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样,本质上是一种执行保全措施,被告人主动将个人财产交付法院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认罪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财产缴纳也是执行刑罚,刑罚执行得好,说明被执行人确有悔罪诚意,反映出被执行人认罪服法、其人身危险性降低。财产刑履行激励机制,既可以发挥财产刑的惩罚功能,也可以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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