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财产刑执行困境的路径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陆泱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适用比例非常之高,但实际执行结案率却与之非常不匹配。财产刑执行陷入了看似严厉,实则缺乏力度的困境,限制了财产刑刑罚功能的实现,贬损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成为当今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急需化解的痼疾。本文试分析当前财产刑执行困境及成因,并探究破解路径。

  论文关键词 财产刑 司法裁判 刑罚功能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罚总称。我国刑法规定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刑两种。财产刑作为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适用比例非常之高,但实际执行结案率却与之非常不匹配。财产刑执行陷入了看似严厉,实则缺乏力度的困境,限制了财产刑刑罚功能的实现,贬损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成为当今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急需化解的痼疾。本文试分析当前财产刑执行困境及成因,并探究破解路径。

  一、当前财产刑执行困境

  (一)财产刑适用广泛,判而不缴现象突出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涉及350个犯罪,涉及财产刑规定共有257处,其中:对自然人应当并处罚金113处,应当并处或单处罚金40处,可以并处罚金的1处,可以单处罚金的9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的33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6处;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有55处。遵照“有法必依”的原则,财产刑在我国适用非常广泛。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判前主动缴纳是目前在基层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的主要方式。在法院作出判决前,被告人及其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往往较为积极地先预交一部分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犯罪分子或其亲属对履行财产刑则大多持消极态度,导致在判决后很大一部分财产刑并没有得到履行,“空判”现象大量存在。
  (二)执行资源供给不足,财产刑执行效果差强人意
  执行资源的充足性是破解执行难的根本保障。然而,在财产刑适用普遍,执行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现实压力下,执行资源的缺乏造成实际执结率偏低。一是执行人力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将财产刑统一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民商事执行尚且难以应付,执行人员在财产刑执行这类骨头案件面前,难免力不从心,更谈不上精耕细作。二是执行物质资源。2007年新诉讼费收费标准出台后,取消了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这使原本就不宽裕的办案经费捉襟见肘,经费紧张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执行活动的开展。财产刑执行案件中没收财产和追缴违法所得常需要执行人员远赴外地执行,执行成本较高。一些欠发达地区法院执行装备较落后,办案经费短缺,造成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困难。若法院委托执行,异地法院大多不愿意接受财产刑案件的执行委托,即使接受委托,执行效果也并不如人意。三是审判资源。审判人员对财产刑的适用存在随意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审判人员在判处罚金时应考虑罪犯交纳财产的能力。然而,侦查机关在侦破案件时,一般不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列为侦查内容,检察机关对其指控的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也无证明职责。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往往不够了解,加上现行刑法对罚金的数额仅规定了限额、无限额和倍比制,对没收财产的裁量则无具体规定,导致裁判人员对判罚比例较随意,罪犯的经济状况和财产刑额度失衡,抑制了财产刑功效的发挥。
  (三)司法机关协作沟通不畅,强制执行措施无力
  司法机关各司其职而缺乏配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查扣被执行人财产高成本、滞后性和失范性的弊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有权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主查犯罪事实,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却很少主动询问、调查取证。公安、检察和法院对赃款赃物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也不统一,导致赃款赃物的处理不规范,甚至出现扣押机关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擅自处理扣押财产的现象。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侦查能力有限,让其在较短的审限内调查被告人的财产情况不具可行性,等到审理阶段再去扣押或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不免为时过晚,给被告人亲属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在执行阶段,传统的罚款、拘留乃至拒执罪等惩戒措施对于服刑中的被执行人均缺乏威慑力。

  二、财产刑执行困境成因分析

  (一)传统的刑罚观念阻碍执行
  一方面,司法机关长期以来“重主刑轻附加刑”的观念,使财产刑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审判人员将财产刑等同于行政罚款,在适用刑罚时首先考虑的是适用自由刑而非财产刑;在量刑时严格执行自由刑的裁量标准而随意裁量财产刑;检察院则偏重对自由刑等主刑的监督,对财产刑等附加刑的监督则较少涉猎,甚至忽视。另一方面,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观念,使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对执行财产刑有强烈的抵触情绪。特别是在死刑案件中,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抱着不能“既赔人又赔钱”的想法直接拒绝履行。
  (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缺乏
  一是被执行人经济基础差。刑事案件以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为主,罪犯以青少年、农民、外来人员为主,家庭经济基础较差,无实际履行能力,但根据法律规定该类犯罪都要并处罚金,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大量的财产刑判决难以执行的局面。二是执行自由刑引起财产刑执行困难。由于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人身自由受限制,无法筹集资金或者其财产被家属保管,不在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导致执行财产性存在障碍。
  (三)财产刑执行制度不完善
  其一,财产刑执行的立法过于原则笼统,使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财产刑的数额规定模糊,完全由审案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决,造成法官自由裁量幅度过大。缺乏完善配套、具威慑力的执行措施,导致了法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有心无力。其二,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间为建立协调机制,缺乏沟通、配合,严重影响财产刑执行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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