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干警参与城镇网格化管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希平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综合治理已经日益成为政府和政法机关管理共识,且通过近年来的实践,一些地区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成果。然而,不同地区的区位因素、人民法制水平、地域经济发展、城乡收入差距、城乡人口比例决定了各地的综合治理工作方式不一。作为京郊检察院,密云检察院近年来积极服务大局,而参与网格化管理则成为重要抓手之一。

  论文关键词 检察干警 城镇网格化管理 综合治理

  一、检察干警参与城镇网格管理工作的意义

  (一)是接近和了解基层群众需求和区域情况的社会窗口,是联系基层人民群众工作的有效机制,是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切实发挥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等职能作用,是新时期新任务对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能够最大程度地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一线,可以深入了解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点内容,准确把握对检察工作的需求,找准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途径和方式,进而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实现“三个走在前列”奋斗目标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需要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党中央从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要深刻认识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通过开展实际有效的工作,高度重视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确保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到基层。通过检察干警进网格,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延伸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触角,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正是有效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抓手。
  (三)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党的执政根基在基层,检察事业的发展根基也在基层,服务基层改革发展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作为社会治安重要部门的公安机关,以及担负审判重任的人民法院在乡镇分别设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担负着社会治安、刑案侦查、民事经济案件审判等任务。而在农村基层,司法所则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可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基层派出机构的立案工作、侦查活动、审判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都应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所以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必须下沉到到农村基层,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基层派出机构相适,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当前,一些基层政权建设不是很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办案特点表明,部分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渎职现象严重,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如果更加能动的开展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不断将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使检察工作贴近基层、贴近群众,通过查办和预防基层各类职务犯罪,开展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则能更全面的提升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农村基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当前农村社会关系总体是健康、稳定的,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某些不良观念的冲击,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和农业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引发的社会问题日渐突出,而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相当数量的严重暴力、黑恶势力、破坏农业生产和侵犯农民生命财产的犯罪;在农村发展和村务管理上,有些农村基层干部不懂法、不守法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城乡居民生活差距拉大、城乡生活观念冲突也正在引发的更多的矛盾;土地政策调整、征占农村土地等引发了一些显性的和潜在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与党的政策的实施。这些都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需要的法制环境差距甚远。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下发了《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对检察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可以为农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可以为农村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通过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关系的调节,可以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可以为农村创造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伴随着新农村建设、国家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农村的经营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革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素质的矛盾,迫切需要法律支持,检察机关不采取措施延伸职能,难以实现面向农村、服务基层的检察服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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