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技术工作如何适应刑诉法的修改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江辉 时间:2014-09-22

  三、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1.新增加的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高检院早在2005年11月1日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暂行,这一规定,是对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的自身监督和自我保护,是检察机关自身的要求和规定,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这次写进了刑事诉讼法,其不但对检察机关侦查的办案人员,而且是对所有侦查机关办案的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是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有利于保护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的需要。

  这次的修订,虽然把“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写进了刑事诉讼法,但是,只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同时又规定,对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刑事诉讼法虽然没高检要求那么高,但是,作为检察机关来说,我们既要执行国家的法律,又要执行高检的规定,弃一不可。
  2.在证据方面,将原第七类证据“视听资料”列为第八类证据。而在第八类证据上,新增加了“电子数据”。过去的“视听资料”是指通过人的视觉、听觉来感知的录音或者录像的材料,而“电子证据”则包括:磁盘、光盘、移动储存介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这次的修订,使这类证据能涵盖所有的电子证据,这样更全面和科学。

  四、怎样去适应新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在新的形势下对检察技术工作要求,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1.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深入思考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技术的条款。
  2.转变传统的司法鉴定理念和模式,鉴定人从以住的只知道埋头做鉴定转变为诉讼参与人、专家证人,学习与提升出庭技巧。
  3.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好“技术侦查”和“侦查技术”的关系。将“技术侦查”和“侦查技术”严格区分开来。如: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6个方面由公安等有关机关执行。另一方面不涉及人权问题的侦查技术,如:现场勘查,鉴定、测谎、手机数据、电脑数据和储存介质数据的提取和还原等使用的技术手段可由检察技术部门执行。
  4.检察机关在使用“侦查技术”的时候,侦查部门可根据案情的需要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在使用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制度,如申请与审批制度,申请必须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审批要实行层级审批和检察长审批制度。
  5.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由原来的“制度”上升为“法律”,所以,我们必须要严格执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保证录音录像的全程性和完整性。同时,对同步录音录像的硬件设备应备先进性和可靠性,保证录制的质量必须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录制的程序上,要严格执行委托、受理、审批、移交制度。对录制好的资料,由录制人和被录制人签字后封存,并注明时间、地点、案由以及编号等,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由专职技术人员进行。
  6.提升检察技术部门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加强岗位技能培训等方式提升技术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技术人员的证据意识、保密意识及出庭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检察技术工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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