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伟 郭森 时间:2014-09-22

  三、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应有作用

  一是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主要职责是法律监督。监督社区矫正机关、人民团体和志愿者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决不允许超越法律之外的活动。检察工作切入的重点主要有:其一,定期或不定期核对社区矫正对象底数,以及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建档情况开展检察。协调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搞好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监狱、劳改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档案的交接工作。其二,监督社区矫正对象刑罚执行期限的变更、期满宣布等执行情况;其三,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未被剥夺的合法权益,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生活状况、建议政府等有关部门对确实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必要的生活救助,进行感化教育。四是检察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刑罚、服从监管、接受帮教,履行社区矫正规定的义务情况。督促社区矫正机关对表现较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呈报减刑;对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拒绝接受社区矫正,脱管漏管,甚至违法违纪的,以及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社区服刑人员,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向决定监外执行机关建议,依法收监执行刑罚;对社区矫正中存在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对存在的管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切实保障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的有机统一。
  二是发挥协调配合作用。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检察院与公、法、司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机关加强与公、法、司三机关的联系,协调三机关之间配合,要求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五种人”的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是完善信息档案资料库,实现资源共享机制。在目前我市尚未联网的前提下,法院、监管机关应分别将罪犯缓刑、假释、管制的考验和执行时间,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出监时间等,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及检察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予以及时回执。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应每季度核对一次名单,拾遗补缺,纠正差错,同时建议检察、公安机关统一对监外罪犯的管辖统计。
  四是创新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方式。执法的透明化是有效监督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监督,应实行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相统一。通过适时介入适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前置程序,更直观地对罪犯管教考核得出的结论、以及考核制度的合理性、考核方法的公正性、监管等机关审批程序合法性等进行监督,同时规范检察机关对监外罪犯执行情况监督的程序,及时防止和纠正错误,以保证监外执行的正确有效适用,减少错案、假案的发生。在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监督中,重点强化个案的监督。加大检察机关的求刑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要求对被告人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对适用监外执行不当的案件应通过抗诉进行监督。切实体现罪犯监外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对检察机关今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检察,重点加强对刑罚的交付执行、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以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同时,要加强对刑罚执行的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以求立法对刑罚执行中“五种人”的刑罚执行问题存在的各类问题的完善。
  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把好适用对象关,实现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相统一。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注重对危险社区矫正对象控制情况的检察,督促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评估机制,依法监督社区矫正职能部门对矫正对象行为的监管,有效防止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对确实不适合在社区服刑或改造的罪犯,要加强检察监督,支持社区矫正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收监建议,或直接督促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依法收监或收回由公安派出所直接重点监管的建议。
  探索协助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安置救济制度。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大多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比常人多,要稳定社区矫正对象安心在社区改造,矫正不良行为,把对困难较大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救助作为教育感化的切入点,把这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加以考虑。在工作上重点帮扶、生活上重点关心与思想上重点帮教、行为上重点矫正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帮助矫正对象尽快回归社会,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协助建立社区服务令制度。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为完善社区服务制度,要探索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书面形式的社区服务令制度,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法定的劳动,不参加的明确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在劳动形式上可以采取集中统一劳动,也可以探索规定劳动量,实行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并自费的雇佣他人参与的劳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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