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死刑执行公开的必要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余亮哉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我国现今的死刑执行都是高度警戒而封闭的,普通民众无从得知其执行的过程,这使死刑的执行在老百姓的眉头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而在笔者看来,死刑执行应该公开,这种公开可以增强死刑执行的监督力度,更能实现死刑执行的实体和程序公正,最后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同时可以起到维护刑法严肃性和威慑犯罪的目的;并且出于人权的考虑,这可以唤起民众内心的怜悯之心,培育出死刑废除的舆论土壤。

  论文关键词 死刑执行 死刑废除 刑法

  死刑执行公开,是指将死刑执行的场景向普通民众开放,使民众能够亲眼目睹死刑执行的全貌。而我国现今死刑的执行都是不向普通民众开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三款“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的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羁押场所执行。
  对于刑场,根据《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5]172号》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刑场周界必须设置围墙,刑场内建筑物与围墙间应留有安全隔离区,外部警戒区范围应符合死刑执行的安全保密要求,根据周围地形条件确定”的规定,刑场是被围墙围着的,并且是保密的;又根据此通知的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刑场周界围墙高度不应低于3.5m。警戒岗楼的高度应满足鸟瞰整个刑场区域的要求。”由此可知,刑场内的死刑执行场景是为普通民众无法观看的,是为工作人员高度警戒的。所以,针对刑场里的死刑执行,目前是封闭的,只有相关司法人员方有可能接触和目睹到死刑执行的场景。
  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监狱或看守所。那么由于其场地的狭窄性和封闭性,故不具有开放的条件,自然在这两处的死刑执行同样是不公开的。
  并且,法律也颁布了禁止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换一句话说,法律规定阻隔了普通民众目睹死刑执行的场景。
  那么针对我国如今死刑执行不公开的现状,基于学术理论的探讨和现实发展的需要,笔者大胆地提出:死刑执行应该公开。下面笔者将围绕此论点论述死刑执行公开的必要性。

  一、公开死刑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人权的保护

  在我国的古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政府都是将死刑执行进行示众的。然而到了现代,死刑执行就改为封闭式执行了。立法旨意是保护人权,尤其是人格权,保护死刑犯的尊严。但是在笔者看来,这种转变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人权的侵犯,尽管这可以避免普通民众的目睹带给死刑犯及其家人各种负面的舆论压力,但其更多地体现为与人道主义的违背。
  相反,公开死刑的执行可以通过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来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
  检察机关对死刑的执行具有“临场监督”的检察监督权,但当普通民众作为监督的力量目睹死刑的执行时,可以壮大监督死刑执行的力量,也可以加大对检察院的压力,促使其保证死刑执行的公正进行。
  这样,在实体上,能保证真正的死刑犯接受法律的惩罚,避免死刑犯的被顶替和死刑没有实质执行的形式伪装,如此以达到死刑执行的实体公正,一方面安抚了受害人家属———用目睹死刑犯如何被法律惩罚的方式来消解他们心中的积怨、偿还受害者公道;另一方面也更强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实现了将犯人绳之以法的效果。换言之,死刑犯伏法的直观场景,更能在民众眼前展现法律对受害者受侵犯之权利的保护;即使对于已遇害的受害者,此举虽不能挽回死者生命,但也是通过死刑之“抵命”的方式,表达了对死者曾经所享有生命的尊重。
  在程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死刑执行前后的各个步骤,如果将死刑执行进行公开的话,可以让各个程序在阳光下更加透明地运行,有利于更加有力地保护死刑犯的权利。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如果没有普通民众的参与,只留下司法人员在封闭的场所进行操作,可能会流于形式之虞,使死刑的执行成为走过场。
  所以,通过这种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枉杀无辜,保护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只有司法人员的封闭的死刑执行场所,任何一个不规范的程序操作就可能枉杀无辜,尤其是难以挽回无辜的生命。并且,在这种执行死刑的封闭的刑场或羁押场所,不到十分钟就会剥夺掉数条生命,存在对生命的轻视之嫌。所以,死刑执行的公开可以令每一个程序都在众目睽睽之下运行,使死刑执行更加慎重,避免程序的不规范和实体的错位,这样尤显对人类生命的尊重。

  二、公开死刑执行更能维护刑法的严肃性并威慑犯罪

  (一)有利于维护刑法的严肃性
  通过公开死刑的执行,可以让广大的普通民众目睹死刑犯是如何受到刑法惩罚的,同时这样一个立体的视觉冲击将使刑法的威严得到提升。如此情形可以培养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渐渐地还可以培育民众心中法的信仰。这殊途同归地有利于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塑造。
  (二)有利于威慑潜在的犯罪
  通过死刑执行的公开,其产生的视觉冲击可以促使潜在的犯罪者产生更为惧怕的心理,使其不敢轻易地犯罪,尤其不敢尝试;而对于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促使其迷途知返,停止犯罪行为。这样,公开的死刑执行场景给潜在的罪犯或实际的罪犯敲了一个警钟,这种警钟比抽象的和神秘而封闭的死刑执行更具有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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