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刑诉法环境下监所检察探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步玉连 胡风成 时间:2014-09-22
  (三)新刑事诉讼法与社区矫正办法的衔接问题
  《社区矫正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所有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而新《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也就是说,法院交付执行后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了,不需要法院的裁定。这也将改变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范围和内容。
  (四)加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意识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监所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修订的重要意义,规范监督依法监督,加强对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意识,新刑诉法的实施为我们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督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的依法实现。律师会见、通信权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也是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的首要权利,直接关系着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是重要环节。如果律师不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申诉权就等于被剥夺了,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这也是刑事辩护制度成熟的体现,是程序公正的体现。监所检察部门要监督看守所是否允许各诉讼环节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和会见律师,保障在押人员聘请和会见律师的权利,监督看守所是否允许并保证律师不被监听地会见在押人员;加强看守所对律师会见的管理的监督。辩护律师具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职业属性,辩护律师会见权易于被不正当利用,不排除个别辩护律师可能利用会见权、通讯权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串供信息、信件等逃避惩处。而在羁押过程中,不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潜在的攻击性和人身危险性,被会见的在押人员情绪易于受到外界的干扰,对其行为不予严格控制,易发生在押人员逃跑、行凶、自杀等事故。因此,监所检察部门应监督看守所应当加强对律师会见过程的管理,监督是否违反规定安排会见的情形,是否存在符合规定而刁难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的情形,发生上述情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监督予以纠正。监所检察部门对律师会见的活动实行动态监督,防止为在押人员传递违规物品、信件、钱财、串供信息,通讯、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的行为,防止律师滥用职权,从而保证监管活动的合法性,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如何立足实际,更好的做好监所检察工作

  (一)要组织学习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特别是要认真学习领会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30个条文规定,加强与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业务部门以及看守所、监狱、司法所等被监督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措施,保证监所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完善相关监督制约机制
  当前,检察机关要以新刑诉法为依据,主动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同步”,拓宽监督范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建立发现机制,督促看守所、监狱主动呈报相关材料,通过列席看守所会议,与看守所、监狱微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等方式,实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实现动态、同步监督;建立审查机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审查罪犯病历资料和伤残鉴定,向在押人员及看守所医务人员了解情况等措施,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和程序合法性;建立处理机制,事前、事中发现问题的,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直接向看守所和监狱提出意见,“事后”发现问题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批准或决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同时,还要加大查处执行和监管环节职务犯罪的力度,扩大监督成效,增强监督权威;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制定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三)要配齐配强监所检察人员,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
  应当增加监所检察的人员编制,配齐配强监所检察人员,保证能够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督职责和任务。监所检察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特别是“三个维护”有机统一的监所检察工作理念。同时,要加强对监所检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岗位练兵、业务技能竞赛等途径,增强监所检察人员开展同步录音录像、使用和操作看守所监控设备的能力,着力提高监所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水平。
  (四)要加强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督效率,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动态监督
  要加大投入,加快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的执法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和检察专线网支线的建设进程,配合技术部门做好监所检察业务软件的研发、修改和应用,建立公检法司共享的社区矫正执法信息平台等,着力提高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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