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在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中做到执法必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苗珊 时间:2014-09-22

  (三)公开性和透明性不足
  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这样能够使执法人员对自身的职权以及预期效果更加明确,使之不敢滥用权力。但是,目前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中,却严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在公众眼中该权利具有较强的神秘感。
  (四)对裁量权使用的监管力度不足
  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的伦理性以及合法不合理的隐蔽性特点,从而使得行政伦理监督的难度较大。此外,虽然我国的舆论监督已经基本成型,但是其仍未摆脱与政府之间的连带关系,致使监督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监管力度缺失,导致了裁量权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执法不严的现象。

  三、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策略

  为了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使用过程中做到执法必严,有必要对其进行多元控制,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完善:
  (一)完善立法控制
  相关法律的制定能够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加以控制,有利于实现执法必严这一目标。为此,有必要加强对其的立法控制。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笔者建议可从实体和程序这两个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
  1.实体方面。首先,为了防止裁量权随意执行以及执法不严等问题的发生,立法应当尽可能缩小弹性幅度,具体条款应当明确、详细,这样才能对裁量权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其次,在立法时,对裁量权权限范围的规定应合理、适度。如果限制得过宽,起不到应有的控制效果,若是限制得过窄,则会使一些复杂问题无法解决。为此,立法者应当掌握好适当的度,对于必须授予应适度授予,对于没有存在必要的应予以取消;再次,应当加强立法解释。由于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从而使得法律规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同时法律还具有稳定性,不可能经常性地修改。为此,应当对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进行及时的解释,从而使自由裁量权在使用中有法可依,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
  2.完善程序性法规。程序性法规的完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公开程序、范围以及责任机制,并对不予公开的救济手段加以明确,以此来实现控制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其二,建立听证制度。这是行政程序法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其充分体现出了公平、公开和民主。听证制度的完善不仅能够防止行政权的独断专行,而且还能使被执行人的不满情绪得以发泄,有利于避免暴力抗法等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行政控制
  立法控制属于一种外部控制手段,而行政控制则属于内部监控手段,其具有专业性和高效性等特点,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控制的现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完善:
  1.完善裁量基准制度。该制度是对裁量权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它将实际中发生的问题和形成的结果转变为一种规则,是裁量权使用中的具体标准。为此,应明确裁量基准的制定标准及原则,并建立相应的公布机制,以此来确保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透明性与公开性。
  2.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该制度具有一定的自我纠错性,与诉讼制度相比,其属于一种自律性质较强的法律机制。目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审查的内部性,该特性造成了复议的公信力降低。为此,在完善的过程中,应当增加公开性,并以此来体现公正性,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三)完善司法控制
  司法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上有着无可替代的优越性。对裁量权进行司法控制能够使法院通过受理被执行人的起诉,督促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量,并且还能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给予相应的救济。司法控制的完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首先,应将一些比较抽象的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以此来拓宽司法权对裁量权审查的广度;其次,应尽可能降低行政起诉门槛,使更多的利害关系人能够获得起诉的资格,这样有利于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再次,应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进行修正,将现行的概括、列举、排除的混合模式改成概括加具体排除的明确模式。
  总而言之,行政机关想要在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过程中真正做到执法必严,就必须不断提高对裁量权正确行使重要性的认识,还应对当前自由裁量权使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加以正视,同时在具体使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及相关程序进行裁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执法必严,从而促进社会向和谐社会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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