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在现行刑事政策下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金蝉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制度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基本政策相一致,并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负担,有利于挽救罪犯,有利于消除公众的“仇视心理”,应该克服目前的制约,从完善刑种和刑罚执行方式的设置、建立人格调查制度、完善执行机制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非监禁 罪犯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而言的一种新兴的处罚罪犯的方式,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而不是新刑种。它不同于传统的“把罪犯关押起来脱离社会改造”,的剥夺自由刑罚,不是使罪犯与社会隔离,而是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包含了监督和控制罪犯但没有完全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也被称作社区处罚。社区矫正制度在世界各国被广泛运用,是刑罚文明的一大进步。2011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今年1月10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在不断完善。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社区矫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比较全面的官方解释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考察人类的行刑历史,社区矫正的雏形早已存在。公元10世纪,英国亚西路斯旦王于公元940年制定的法律(AlawofkingAthelstan)中规定:“应处刑之15岁少年,不执行其刑而委托僧侣予以监督,倘其再有触法行为时,始处其原曾判决之死刑”。这与当今的社区矫正在本质上极似,只不过是针对少年犯,且交予僧侣予以监管矫正。1907年英国制定了犯罪者矫正法,进一步充实了社区矫正。之后,1925年的刑事裁判法使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在英国刑事立法上得已确定。社区矫正制度在美国也同样发展迅速,在1876年马萨诸塞州正式制定了社区矫正法。规定凡是具有改造可能的犯罪人,均可适用。近年,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并且成为与监狱矫正相并行的刑罚执行方式。
  我国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对社区矫正制度已有初步探索。例如,在20世纪30、40年代,在革命根据地监所实施的回村执行、保外服役及战时假释等监外执行措施便具有“社区”服刑的特色。相关制度如,1942年陕甘宁边区制定的《高等法院监狱人员保外服役暂行办法》,1947年东北解放区制定的《监外执行条例》都是对非监禁刑的尝试。新中国成立后,直到2003年开始正式在北京、天津、上海等部分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社区矫正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由此探析,可以发现在社区矫正中蕴含了深厚的人权保障理念。

  二、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执行中的积极作用

  具体说来,社区矫正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
  1.社区矫正是贯彻我国刑事政策的积极举措。“宽严相济”是我国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则应以改造挽救为主。社区矫正正是“轻轻”一面的具体化,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
  2.社区矫正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负担,与刑罚经济原则相一致。犯罪态势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发展程度相关。若对所有的犯罪人员都实行监禁,监狱人满为患,监狱的物质、文化需求很可能得不到满足,从而影响改造罪犯的质量。社区矫正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非监禁”,有利于减少在监人员,缓解监狱压力,包括人力、财政上的压力,节约执法成本,符合刑罚经济原则。
  3.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教育和挽救罪犯。监禁刑容易把罪犯与社会隔离,罪犯会产生“自我贬低”心理,社会也会对其有了负面的评价。而这种评价可能延续到罪犯服刑期满、改造完成之后,影响其后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进而导致有犯罪前科的人破罐子破摔,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这也就是犯罪学上的“标签理论”。社区矫正能使罪犯与自己信任的亲朋好友保持正常的往来,维持平等的人际关系,能过上相对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使罪犯感到社会的温暖,更有利于其服刑改造。
  4.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消除被害人甚至社会公众的“仇视心理”。罪犯的犯罪行为通常会损害有种仇视的心理。社区矫正制度可以让罪犯在服刑期间通过公益劳动对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行作出弥补,包括经济补偿,也包括精神慰抚,并接受被害人及相关人员的监督,以消除被害人对罪犯的“仇视”心理,有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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