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亮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2012年刑诉法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对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刑诉法的修改既给出庭公诉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要求,也带来了前所未所的发展机遇。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公诉 影响 应对

  一、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的机遇

  (一)证据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
  1.扩展了法定证据外延,使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更加多元。新刑诉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使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更加多元,便于公诉机关更科学准确地运用证据。
  2.完善了证据种类,有效保全证据,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新刑诉法第5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既完善了证据种类,有效保全证据,又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
  3.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明确,在公诉工作中更具有操作性。新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才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4.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促使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将可调取更多的事实证据充实公诉内容。新刑诉法将现代科学技术、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引进到刑事诉讼法中,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解决了长期以来自侦案件因侦查手段受限,取证困难的问题,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将可调取更多的事实证据充实公诉内容。
  (二)审判制度的变化增强了公诉工作的主动性
  1.庭前会议制度和量刑程序的规定使公诉人更有发言权。新刑诉法第182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便于公诉人庭前获得律师庭审辩点,作好出庭的充分准备。第193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使公诉工作更加主动。
  2.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加强了审判监督。新刑诉法第208条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赋予被告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增加了公诉工作的主动性。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加强了公诉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

  二、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的挑战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加大了控方举证难度
  1.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新刑诉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从而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2.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也将提高侦查机关取证的门槛,进而影响公诉方举证的难度。
  (二)简易程序的修改加大了工作量及工作压力
  新刑诉法在某种程度上将现行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程序加以合并,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的难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人力、物力和案件量如何匹配,怎样提高诉讼效率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三)律师权利的扩大使控辩双方更趋势均力敌
  1.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具有辩护人身份,“名正”后必然“言顺”。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得畅通无阻。第37条规定:“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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