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初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梅 时间:2014-09-22

  二、检察机关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必要性

  (一)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1.2005年2月28日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检验鉴定必须获得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2)高检发办字[2006]33号《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鉴定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不开展认证认可工作、或不能通过认证认可的现场评审、不能取得认证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主要针对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这“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将来应该会扩大到所有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将被清退出司法鉴定领域。

  (二)鉴定机构自我改进的需要
  1.鉴定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技术能力的要求。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普遍存在着人员配置不到位或青黄不接;检验设备配置不齐或老化落后;检验环境设施较差;有的鉴定机构鉴定方法不统一,由被鉴定人随意选用;有的鉴定机构不注意检材的保存保管,随意处置,管理松散等诸多问题。还有的鉴定机构不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违规、违法鉴定屡有发生。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非常有必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按照认证认可的准则建立起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通过严格执行鉴定流程、认真执行质量监督、落实质量控制措施、加大培训和学习力度,从而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2.鉴定机构规范管理、减少风险的需求。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作用重大,很多时候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判决,有可能会引发诉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产生争议,并以此为由长期上访上诉缠诉等不良影响,可见,司法鉴定机构也承担着很大的社会责任。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可使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更公正,更规范,更科学,减少争议,减少诉讼成本,减少风险,从而提高鉴定机构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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