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茜 时间:2014-09-22


   摘要:规范有序的证券市场将会对一国的经济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新《证券法》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之处,尤以对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规范不够全面为突出,这将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本文从证券欺诈的含义入手,结合我过的立法现状,提出几点完善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措施。

    关键词:证券欺诈 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立法现状 立法完善

一、证券欺诈和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一)证券欺诈的含义探究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首先应该明确的问题就是什么是证券欺诈。目前,我国学界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即证券欺诈分为广义的证券欺诈和狭义的证券欺诈。广义的证券欺诈是指用明知是错误、虚假、欺诈的或者粗心大意制作的,或者不诚实的隐瞒了重大事项的各种陈述、许诺或预测,引诱他人同意买卖证券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仅指利用与证券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机会或利用其受托人、管理人或代理人的地位,通过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进行证券交易,不包括操纵行情和虚假陈述。笔者认为,从广义上理解证券欺诈从而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更加全面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文采用广义的证券欺诈概念。

    相应的,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则

具体指当事人因为实施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而应该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它是由有关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并由国家授权机构依法追究的一种责任。

    二、研究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必要性有证券市场,就会有投机和欺诈。

    法律的作用就是将证券欺诈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使适度的投机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采用了较大的篇幅对证券欺诈作了规定,但是相对于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立法还有尚待完善之处:(一)《证券法》规定的责任形式主要限于行政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只有一些泛泛的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二)《证券法》2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证券法》对刑事责任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犯罪立法采用“以刑法典为主,附属刑罚为辅”的模式,这一立法模式的选择主要是出于对本土化因素的考虑,它符合我国刑事立法传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证券法》对法律责任的规

定的最详尽的莫过于行政责任了。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共36条,几乎每一条都与行政责任有关,其中绝大多数是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证券法几乎对每一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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