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廉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丽明 时间:2014-09-22
    第一,法官直接接受当事人吃请的现象较少,但是通过亲戚朋友或当事人的代理人等其他途径接受吃请、送礼的现象仍存在,并且往往是在事后才知道吃请是与案件有关。
  第二,个别法官存在向当事人介绍代理人、透露审判秘密给代理人,并从中牟利的情况。
  第三,部分案件在立案、审判和执行上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或其他部门及其领导的干预。
  第四,由于接受吃请、送礼或碍于人情等原因导致个别法官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特别是在自由裁量权内偏向于一方当事人,或者滥用司法权,对有关系的当事人的案件抓紧审理、执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案件则拖延办理。
  第五,一些法官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只要依法办案,未损害司法公正,出现一些不廉洁的行为无所谓,或抱着侥幸心理以为不会被发现。
  第六,法院内部或上级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为当事人打探案情,甚至为当事人与承办法官或庭长、分管院长牵线搭桥,提供接触机会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第七,一些法官不遵守法官职业伦理,与律师、法律工作者来往甚密,特别是在公众场合对其表现出关系密切、热情有加(如打招呼、交谈、借用物品或有其他行为等),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对司法廉洁或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第八,开庭前较长时间,当事人就被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但也为当事人与法官接触提供了便利。特别是在中、小城市中,人际关系比较熟悉,当事人很容易打听到法官的住址,并通过法官的亲戚朋友在案件审理前向法官说情或做出其他有损司法廉洁的行为。
  第九,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上的“一票否决制 ”,以及最高院有关因队伍出现问题院长需引咎辞职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第十,一些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在代理的案件败诉时,为了推托责任或敷衍当事人,编造法官不廉或不公的谎言,误导社会大众。
  
  促进司法廉洁的建议
  
  第一,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实现司法独立。司法不能真正独立,司法公正与廉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三权分立”未必适合我们的国情,也不可能按这种方式去改,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如何让这一规定落到实处,是本阶段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司法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利益,光靠人民法院无法将改革进行到底,因此,司法改革的主体不是人民法院,国家应成立司法改革专门机构,赋予特别职权,切实理顺司法体制。确实有必要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机关垂直领导体制,法院经费独立预算、中央财政统一下拨,设立与行政区划不相同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区法院,法院的设置不与行政区划相一致,以排除地方行政的干扰,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推进司法廉洁。
  第二,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不得腐败”的防范机制。就法院自身而言,加强对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工作,责无旁贷。事实证明,有无教育、管理是否严格、监督是否到位,效果大不相同。目前我们在教育方式上比较单一,管理上还存在漏洞,监督上也还乏力,应当不断探索新的教育方式、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保证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除了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等基础教育,加强纪律条规教育、警示教育、榜样教育外,重点要加强干警心态教育,使干警既能正视现实困难,又对未来充满信心,摆正心态,艰苦奋斗。对于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重点是发挥干警家属作用,倡导家庭助廉,同时,严格执行最高院的“五个严禁”规定,为法官拒绝吃请等提供便利,有利于维护法官形象。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审前、审中监督和执行过程监督,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发挥纪检监察、政工、立案、审监等职能部门的作用,防微杜渐。对于已经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官,要严肃查处,不得再让其从事审判工作,该清理出法院的坚决清理出去,以保持法院队伍的纯洁。
  第三,提高法官工资和待遇,建立“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法官属于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特殊职业,肩负着解决各类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神圣职责,法官职业还是一个非常辛苦且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职业,尤其是法官在审判案件中所承受的精神压力是相当大的,法官职业又是一个不允许通过自身创收的职业,对法官各方面的素质要求也比其他许多行业要高,因此,给予法官较高的工资和待遇是应该的。现在法院一提工资待遇问题,就被认为是法官想要高薪,立马“一棍子打死 ”。其实,法院也没敢奢望高薪,只要和当地一些较好的单位、部门相当就很满足了,问题是目前不少地方法官的工资待遇不但不高,反而很低,连基本的生活都有困难。尽管这不能成为司法不廉洁的理由,但客观上使得个别法官铤而走险,权钱交易就此发生。所以,高薪未必就能养廉,但低薪则必定造成法院优秀人才的流失,降低法官素质,更加不利于司法的公正与廉洁。适当地提高法官待遇,也会使法官获得更好的社会地位和更多的尊荣,从而为法官职业化建设奠定必要的经济基础。
  第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 2002年,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总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法官职业化包括了改革法官遴选制度、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及法官助理制度、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内容,其中,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基,应当尽快建立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职业地位保障制度、职业收入保障制度、职业教育保障制度、职业监督保障制度,这对于提高法官素质,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公正信仰的整体,从而提高法官的地位和尊荣,促进法官廉洁自律,具有重大意义。(作者供职于龙岩学院经管学院
  
  参考文献[1]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周道鸾.外国法院组织法与法官制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3]谭世贵.司法腐败防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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