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政治愿景与司法挑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桃 时间:2014-09-22
    内容提要能动司法通过回归传统、司法为民、职能延伸、案结事了,为人们描绘出本土资源与外国经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解纷与管理、规则与实效相统一的中国司法自主道路的美好图景。它要求法官不仅要依法裁判,还要考量政治和社会的现实需求;不仅要实现形式正义,还要实现实质正义。能动司法的积极贡献在于,它试图对以法律规则为根据、形式正义为目标的常规司法提出挑战。但这毕竟只是一种政治愿景,而且司法可能面临两难处境,即法官不得不在政治与法律、灵活性与确定性、集体目标与个案权利之间左顾右盼。制定一个能动司法程序,使法外能动转为法内能动,也许是解决司法两难的一种可能出路。
  关键词 能动司法 政治愿景 司法挑战
  
  在现代能动司法的发源地美国,尽管自1937年以来,能动司法或司法能动主义已经成为一个褒贬不一的正式话题。但对于中国来说,能动司法却是一个自2009年以来的崭新话语。能动司法提出后,很快成为一个法律热点问题。但是,能动司法到底是什么?能动司法的贡献何在?能动司法的要求及其可能引发的变化与难题是什么?能动司法的出路在哪里?想必这是每一个关注中国司法改革走向的人都希望知晓的问题。本文从一个观察者的角度出发,主要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试图对以上问题做出尝试性的解答,以期推动对能动司法的纵深研究。
  
  一、作为一种政治愿景的能动司法
  
  通过对有关能动司法的讲话及各地法院实践活动的归纳和总结,我们发现,能动司法为人们描绘出一个美好的司法蓝图:
  
  (一)回归传统与司法路向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主导方向,但这种诉讼模式强调判决而忽视调解,程序繁杂,成本昂贵,人民难以理解和接受。要解决人民“诉讼难”的问题,必须要用一种能够立足中国国情,高效、快捷、低成本的审判方式来改造现有司法机制。在这种特定背景下,马锡五审判方式显示出其独特的政治、社会和司法价值。在政治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原本就是人民司法传统的本质内容。这种简易审判方式的称呼源于1944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一篇题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的专题报道。1949年后,马锡五审判方式理所当然地获得了人民司法的正统地位。因此,回归马锡五审判方式意味着恢复人民司法的正统地位;其次,在社会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厚的群众基础,简易的诉讼程序,低廉的司法成本,亲民、爱民的司法作风。尤其是,法官不但能解决诉讼问题,还能解决诉讼外的难题,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便利和实惠。基于此,能动司法通过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来调整司法改革的路向,即从过分依赖西方司法经验模式转变为主要立足本土司法资源,进而以本土司法资源为基础开创中国司法自主道路。
  
  (二)司法为民与实质正义
  司法为民的提法显然是针对司法为“法”而言的。在政治家看来,“人民司法为人民”是一个天经地义的结论,这里的“民”就是人民,它代表的是一种实质标准或实质正义。而法律家认为,法律是普遍性规则的总称。普遍性与规范性是法律的本质特征。普遍性要求法律的适用对象必须是所有人而非特定人群。所以,在法律上,一般只称“公民”而不提“人民”。规范性要求法官必须依据形式规则来裁判案件,而非根据政治道德等实质标准来任意裁判。因此,“法”代表的是一种形式标准或形式正义。但司法为民要求法官在办案中不能只以法律的形式为标准,还必须考虑实质正义。即试图弥补形式正义的不足,从而摆脱单纯的规则主义或法条主义路线,把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统一起来。其目的在于,要让人民享受到法律公正的实质内容,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公正。
  
  (三)职能延伸与新型司法
  在能动司法下,法院不但要解纷,还要调研、提出司法建议、建立便民机制、进行民意沟通等。此外,还要能动地把握社会矛盾根源、参与社会管理、实现司法民主、甚至还要指引和维护社会生产、生活装修、促进新农村建设等。尤其在便民机制方面,法院要为当事人提供种种便利,包括设立茶水点、提供交通便利等便民措施,这些“能动”行为貌似与“司法”没有多大关系。但是,如果站在司法之外看,法院的“能动”行为是一种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行为。即在能动司法中,法院不但要司法,还要进行社会管理。这样,司法的解纷职能得到大大延伸。
  显然,能动司法希望通过司法职能的延伸以塑造一个新型的司法管理机制。从职能角度看,这种新型司法就是解纷职能与管理职能相统一的司法;从司法内容角度看,这种新型司法就是服务型司法、主动型司法与高效型司法的有机统一;从政治属性看,这种新型司法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
  
  (四)案结事了与法律实效
  能动司法到底追求什么样的司法目标或者司法结果?是法律规则的落实,还是法律实效的实现?换言之,法官审判是否只要将法条与事实对号入座,满足于“结案”的形式标准就万事大吉了,还是必须确保实质问题的解决?对此,能动司法主张,必须“要转变重‘显绩’轻‘潜绩’的观念,不仅要提高结案率、执结率,而且要努力做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不仅要推出改革政策举措,而且要解决问题,让人民群众满意。”
  我们发现,无论是“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解决问题,让人民群众满意”,还是“促进纠纷在实质上获得解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都是在强调法律实效的重要性。在此,法律实效是指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它意味着“结案”与否,不仅要由法律的形式规则决定,还需要政治、社会的认可。因此,在能动司法中,法官审判不能只满足于“结案”的形式标准,还必须确保实质问题的解决,即达到“息诉”、“事了”、“满意”的实际效果。可见,能动司法要引入一种司法实效标准来代替司法形式标准,以实现司法思想的根本转变。
  总之,能动司法是回应政治和社会需求的政治构想,而非针对个案的法律规定。它为人们描绘出一个从眼前到长远、从理念到制度的司法图景,即中国特色司法自主道路。进一步说,能动司法要向世人宣告,中国要走一条强大、主动、便民、高效、自主的司法道路。显然,能动司法试图在调解与判决、确定性与灵活性、个人与国家、形式与实质、中国与西方之间左右逢源或统筹兼顾。但这毕竟只是一种政治愿景。因为,美好的政治构想并不等于公正的司法判决。
  
  二、能动司法的要求及司法的变化
  
  能动司法对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及法官角色因此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一)司法的任务
  1.能动司法的要求与经验模式的形成。能动司法对于各级法院的要求具体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祈使式,如,“必须切实转变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观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必须切实转变被动服务、消极司法的观念”。其二是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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