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同一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家弘 时间:2014-09-22
      (二)特征的稳定性(证据内容的一致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运动和物质是不可分割的,世界上既没有无物质的运动,也没有不运动的物质。不过,千变万化的物质世界中也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静止状态,或者说,客观事物在其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当然,运动和变化是绝对的,静止和稳定是相对的。不同客体的稳定性有所不同,不同特征的稳定性也有所不同。就刑事诉讼而言,案件中的各种证据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因此在同一认定时必须考察证据的稳定性,或者证据内容的一致性。
      同一认定所要求的特征稳定性是指客体特征在进行同一认定的必要时间内保持基本不变的属性。同一认定的“必要时间”是由具体案件中寻找客体留下特征反映体的证据调查人员发现嫌疑客体并进行鉴定的时间长短所决定的。例如,某犯罪分子在盗窃现场留下鞋印到侦查人员发现嫌疑人并提取其鞋或鞋印作为比对样本的时间,就是该同一认定所要求的“必要时间”。如果那只在现场留下鞋印的鞋的特征在这段时间内保持了基本不变,它就具备了同一认定所要求的稳定性;如果在这段时间内那只鞋上的特征因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而发生了质的变化,那它就不具备进行同一认定的条件了。由此可见,司法人员应该尽量缩短需要进行同一认定的“必要时间”。
      同一认定所要求的特征“基本不变”有两层含义:第一,对一个特征组合来说,是指其中的主要特征都保持不变,换言之,虽然该组合中的个别特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整个特征组合的基本特性。例如某当事人在书写了与案件有关的文书到后来需要对其进行笔迹这段时间内,因学习而改变了他原来对某个字的错别写法,但是从其字迹特征的整体来说,仍然保持了原有的基本特性,那么其字迹特征组合就是保持了“基本不变”。第二,对一个具体的特征来说,是指保持该特征的质基本不变,或者说,该特征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它得以区别于其他特征的那些特殊的规定性仍然保持未变。例如某作案分子在现场留下鞋印之后,由于他继续穿用,该鞋底的花纹特征都因磨损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由于磨损的方式与原来相同,所以每个特征的变化并没有影响到使之区别与其他特征的质,因此它仍然保持了“基本不变”。当然,量变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引起质变。
      (三)特征的反映性(证据内容的可靠性)
      客体特征的反映性是指客体的特征能够在其他客体上得到反映的一种属性。我们知道,物体在运动过程中经常会以某种方式与其他物体相接触,并且会在对方身上留下自己的“痕迹,或某种形式的“反映”。对于同一认定来说,重要的不是这种反映的可能性,而是这种反映的容易程度和清晰程度。就证据来说,则指证据的内容的可靠性。
      首先,同一认定要求客体特征比较容易在其他客体上得到反映。例如人的指纹具有“触物留痕”的特点,所以指纹就具备了同一认定所要求的“反映性”。人的“眼纹”虽然也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但是很难在其他客体上留下“痕迹”,所以不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其次,同一认定要求客体特征的反映具有较高的清晰度。虽然指纹能“触物留痕”,但是如果指纹留下的痕迹很模糊,那么它也不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能够影响客体特征反映清楚度的因素包括特征本身的清晰度、反映客体特征的那个物体的性质和形成反映的方式和力量等情况。
      客体特征的反映性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特征识别能力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客体特征的反映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种反映能否在同一认定中加以利用则取决于人的认识能力和水平。例如随着人类所掌握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认识能力的提高,人们在同一认定中不仅可以利用人体的外貌特征和骨骼结构特征,而且可以利用书写习惯特征、指纹特征、掌纹特征、足纹特征、牙齿特征、唇纹特征、声纹特征、遗传基因纹特征等。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客体特征本身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并不是人体在不断地增生出一些新的特征来供人们识别,而是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那些原来无法识别的特征不断转化为可以识别了。毫无疑问,数千年以前的人也有声纹特征和DNA特征,只不过当时人类的认识能力还无法识别这些特征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认识能力和水平也是同一认定的一个条件,即主观条件。
      四、同一认定的基本认识方法是排除法,包括直接排除法和间接排除法
      同一认定实际上是一个通过不断排除相似客体并最终认定同一的过程。当然,这是指肯定结论的同一认定,因为否定的同一认定结论就意味着这一排除过程的中止。同一认定所选用的每一个特征都意味着这一排除过程的中止。同一认定所选用的每一个特征都意味着把不具备这一特征的客体排除在外;而每增加一个特征又都标志着有更多的客体被排除在外。例如当我们认定某指印为斗型纹时,就等于把所有非斗型纹排除在外;当我们进一步认定其为环形斗时,又等于把其他的斗型纹给排除在外;如果我们又发现该指印的左三角部位有一个“小眼”特征,那又等于把该部位没有“小眼”特征的环形斗给排除在外。正是能通过这一步步的排除,使我们所限定的客体范围不断缩小,直至该范围内只剩有一个客体时,其他客体就都被排除在外,因而也就认定了客体的同一。
      就一个案件来说,司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首先确定是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即把正常死亡事件排除在外;然后随着收集到的证据增多,又确定这是一起他杀案件,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一起因爱情关系破裂而实施的杀人案件,即相应地把自杀案件、非故意杀人案件和因爱情以外因素而实施的杀人案件排除在外;最后,当所有证据能证明这是由某个特定人实施的杀人案件时,就把其他杀人案件统统排除在外,同一认定的任务也就完成了。
      既然是排除法,就离不开一定的范围,因为任何排除都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在同一认定实践中,这个范围往往比较大,且常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同一认定是通过一步一步的排除来实现的,那么就每一步排除来说,它既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又等于把下一步的排除限定了范围。例如在指纹同一认定中,进行排除的初始范围一般应表现为人类的总数;而认定为斗型纹既是在这初始范围内的排除,又等于把下一步的排除限定在斗型纹的范围之内。把同一认定的连续排除过程分解开来进行考察是很有意义的,因为在有些同一认定中,某阶段所限定的大小往往就是能否认定同一的关键。
      同一认定的初始范围一般是由客体的属性所决定的,或者说,是由客体的自然种属范围所决定的。因此,同一认定的客体不同,进行排除的范围也不同。有的范围大些,有的范围小些;有的范围界线明确,有的范围界线模糊。例如人的总数有几十亿,所以其种属范围较大;而某一种鞋的总数可能只有上千双或数百双,所以其种属范围较小。对同一认定来说,范围越大,排除所需的特征就越多;范围越小,排除所需的特征就越少。由此可见,范围大小对同一认定来说很有意义。
      同一认定中进行排除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排除法,一种是直接排除法。所谓间接排除法,是指根据特征组合的重复概率来排除其他相似客体,又可称为“概率排除法”。所谓直接排除法,是指根据客体的某些特征直接比较该范围内的每个对象,逐个进行排除,直至最后一个客体。
      在大多数同一认定中,由于客体的种属范围太大,客体数量太多,人们不可能把这些客体全部收集起来进行比较和排除,只得以特征组合的重复概率为依据,来推断能否依据该特征组合将其他客体排除在外。例如对指纹进行同一认定时,我们能把全人类的指印全部取来再一一进行比较和排除吗?当然不能,因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统计数据和经验来评价特征组合的重复概率。如果这一概率低得足以保证该特征组合不可能在其他指纹上出现,则等于间接地把其他指纹都排除在外,因而便可以据此认定同一了。
      由于间接排除法的基础是特征组合的重复概率,所以我们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同一认定时,必须认真研究该特征组合的特征数量与质量,以及该特征组合可能复重的客体范围,并认真计算该特征组合的重复概率,以判断它能否保证认定客体同一所要求的完全排除。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被寻找客体已被限定在很小的范围之内,而且该范围的每一个客体都是已知的,都具备直接比较的可能性,于是,直接排除法便可以发挥作用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通过观察或检验被寻找客体的特征反映体来找出被寻找客体的主要特征,然后依据这些特征对范围内客体进行逐个的比较和排除。如果在一次比较后就排除了某个客体以外的其他客体,便可以认定同一;如果经首次排除后仍剩下多个客体,则可进一步选定被寻找客体的其他特征,作为再次排除的依据,直到只剩下一个客体为止;倘若被寻找客体没有其他特征可以利用,而且排除后剩下的仍为多个客体,那么该排除过程就只能以种类相同的结论告终。
      1980年6月25日,在在山西省大同县许堡公社浅井大队发生了一起耸人听闻的案件:一个一岁女婴被人用力踩踏头部致死。侦查人员调查后得知,当时只有两人在现场,一人为女婴之父肖某,一人为生产队长王某。肖王二人素有不和,案件发生时二人正在争吵,事后二人又互告该女婴为对方所踩死。由于没有旁证,所以一时难以判定究竟谁是踩死女婴的凶手。不过,人们多以为罪在王某,因为根据该案的情况分析,绝无误伤之可能,而肖某故意踩死亲生女儿,又悖于常理。
      为了寻找定案的根据,侦查人员对女婴尸体进行了风干处理。之后,尸体脸上显现出边缘整齐且有点状特征的鞋底痕迹。于是,他们把王、肖二人的鞋拿来进行比较。王某的鞋是解放鞋,鞋底花纹呈波浪形,前掌中部和后跟右侧磨损严重,呈光面,与死者脸上的点状痕迹明显不同,故予以排除。肖某的鞋是条绒面胶底布鞋,右脚鞋底表面胶皮已基本磨完,因而在前掌部露出线绳的横断面,呈点状排列,与死者脸上的前迹相似。由于王某已经排除,遂认定肖某为踩死女婴的凶手。在证据面前,肖某只好承认了自己一因不喜欢女孩儿,二想诬陷王某,而踩死亲生女儿的罪行。肖某本想来个一石两鸟,谁想到却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一般来说,像该女婴尸体脸上的这种鞋印是不能作为同一认定之依据的。因为该鞋印中的反映特征不太清晰,无法把留下该鞋印的鞋与其他同类的鞋区分开来,所以依据该鞋印的特征,只能认定鞋的种类,不能认定个人。但在本案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因为范围很小而且对象明确,可以逐一进行特征比较,所以可运用直接排除法进行同一认定。直接排除与间接排除的方法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都可以达到使客体特定化的目的,因此都是同一认定的方法。
      运用直接排除法进行的同一认定对于所确定的客体范围具有很大的依赖性。一方面,只有当所确定的客体小且明确的情况下才能运用直接排除法;另一方面,所确定范围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着同一认定结论的正确与否。不过,对范围的这种依赖性并不能否定直接排除法是同一认定的认识方法。如果在实践中某客体范围确定得不准确,结果导致了错误的同一认定结论,那只能说明该同一认定缺乏科学基础,并不能说明所有这种同一认定都缺乏科学基础。
      从一定意义上讲,同一认定可以看作多个种属认定的组合。那么,直接排除法的同一认定也可以看作多层次特征的组合。在上述案例中,仅有鞋印特征不能使客体特定化,但是加上确定客体范围的时空位置特征就可以使客体特定化。换言之,该同一认定的依据有两组特征:其一,呈点状的鞋印特征;其二,案件发生时在观场的时空位置特征。正是这两组特征的结合实现了对客体的同一认定。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仅仅根据“张三”这个姓名是不能识别人身的,因为重名者很多。但是,如果在“张三”前面加上一个限定范围的特征,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99级硕士研究生”,那就可以使人身特定化,只要通过直接排除法得知该范围内只有一个名叫“张三”的人。由此可见,限定客体范围的特征与直接排除所依据的特征结合在一起,就能构成使客体特定化的特征组合。就刑事诉讼中的“人事同一认定”而言,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组合应该具有排他性,得出的结论应该具有唯一性。一言以蔽之,同一认定方法就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方法。
      五、物证技术鉴定中同一认定的基本步骤包括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人事同一认定”的基本步骤则包括对证据的单独审查、比较审查和综合审查
      在物证技术鉴定中,同一认定的基本步骤包括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分别检验的任务是通过分别考察研究被寻找客体和受审查客体的特征反映体,从而认识它们各自的基本特征。比较检验的任务是通过比较寻找客体和受审查客体的特征,找出二者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为认定同一与否提供依据。综合评断的任务是在分析比较检验中找出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基础上,深人研究差异点的性质和符合点的价值,并作出客体是否同一的结论。对于“人事同一认定”来说,这一过程则表现为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也应该由浅人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一般来说,这一过程包括三个阶段:
      (一)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的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审查判断每个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看其有多的证明价值。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证明价值的证据,经单独审查即可筛除。
      对证据的单独审查可以按两种顺序来进行。一种是按时间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所证明之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来逐个审查证据。这适用于证据的时间顺序比较明确的案件。另一种是按主次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所证明之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本身的主次关系来逐个审查证据。这适用于核心证据比较明确的案件。
      (二)比较审查
      比较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来说,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者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也不能盲目相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如前所述,比较检验中发现的特征差异点未必说明客体不同一。例如同一个手指在不同载体上以不同方式留下的手印也会有差异,但不是本质差异。同样,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的形成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证据之间有时会出现一些并不影响其真实可靠性的差异。例如不同证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陈述很难完全相同,因为他们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并不相同,他们感知案件事实时的主客观条件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不同证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陈述之间存在某些差异是正常的,如果连细节都丝毫不差那反倒不正常了。因此,比较审查的关键不在于找出不同证据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在于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
      比较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其一是纵向比较;其二是横向比较。纵向比较就是对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做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横向比较是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做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三)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的综合分析与评断,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审查证据的人员要善于对各种证据进行交叉的逻辑分析,善于从细微之处发现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然后认真分析这些矛盾的性质和形成的原因,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做出整体性评价。
      综合审查不仅要注意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而且要注意审查证据的证明价值。换言之,综合审查不仅要认真判断证据是否确实,而且要认真判断证据是否充分。从某种意义上讲,单独审查和比较审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证据是否确实,而综合审查不仅要进一步查明证据是否确实,而且要重点查明证据是否充分,所谓充分证明,即所收集的证据足以证讲到具有排他性,即所有证据证明的案件情况是依据这些证据所能得出的唯一合理结论,没有其他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的案件中,审查证据的人员必须认真分析证据的质量、数量和相互关系,必须使全案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而且能毫无疑点地对“人事”做出合理的排他性同一认定。由此可见,“人事同一认定”的中心内容是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要点是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这也正是同一认定原理的精髓之所在。
 
 
 
注释:
  [1]樊崇义等:“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载《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何家弘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88一220页。
  [2]何家弘著:《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0一107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7一538页。
  [4]何家弘著:《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8一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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