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作为一种知识生产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建安 时间:2010-09-01

      摘要:作为知识生产制度的,依靠了一种非常特殊的知识产权——发现的优先权,来激励社会公共知识的生产和公开披露。这种激励机制是通过基于优先权的报酬系统来运作的。从静态的角度看,它与公开披露规范是激励相容的;但从动态的角度看,它与公开披露规范之间可能出现激励不相容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发现的优先权还需要“公有主义”这种科学文化的配合,以提高知识生产的效率和加快知识的公开披露。
      关键词:科学知识生产;激励机制; 基于优先权的报酬系统;公有主义科学文化

       Abstract: As an institution of knowledge production science provides a quite efficient incentive scheme for the production and disclosure of public knowledge society needs. The workings of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are based on priority-based reward system. This system is incentive compatible with the norm of public disclosure from static point of view while it is not necessarily incentive compatible with the same norm from dynamic point of view..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e priority of discovery needs the help of communism as the culture of science so as to increase the efficiency of knowledge production and to make the public disclosure of knowledge more quickly.
       Key words: scientific knowledge production; incentive mechanism; priority-based reward system; communism as the culture of science


0 引言

自从OECD提出知识这个概念以来,研究知识经济的各种论著层出不穷,但是对知识经济的制度研究,特别是对与知识生产相关的制度研究却十分鲜见。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对于一般的物质产品的生产,科斯曾大力倡导并致力于研究其制度结构,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因此获得诺贝尔奖。他的诺贝尔演讲的题目也名为“生产的制度结构”(Coase,1991)[1]。但是,对于知识这种特殊产品的生产,其制度结构至今仍缺少系统的研究,以至于另一位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贝尔奖获得者诺斯,曾不无感叹地指出:“研究科学的起源和的十分浩繁,但我感到其中许多并没有有意识地去揭示……制度结构与获取纯粹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North,1990)[2]
为弥补这一缺憾,本人近年来潜心于研究知识生产的制度结构,形成了一种基于三种不同知识产权的知识生产的制度结构的构想。其中,发现优先权是激励公共知识生产的一种非常特殊的产权,是科学制度的基本产权形式;发明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则都是激励私有知识生产的产权,两者的差别是前者对知识公开披露而后者则保守秘密,前者是技术制度的基本产权形式而后者则是制度的基本产权形式。整个社会的知识生产的制度结构则是这三种制度的有机整合。限于篇幅,本文以下先讨论科学这种知识生产制度的几个问题。

1 科学的制度目标和科学家的行为规范

把科学视为一种制度(science as an institution),而不是把它简单地视为一种知识体系,知识只不过是这种制度下生产出来的产品。这个观点最早由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Robert K. Merton)提出[3],它与当今经济学界流行的制度主义十分一致,可惜由于人为的学科分割长期以来很少为经济学界所关注①。默顿认为,科学作为一种制度,其首要的制度目标(institutional goal)乃是“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the extension of certified knowledge),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就是增加社会的 知识存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科学制度为科学组织的成员即科学家,建立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行为规范(behavioral norms),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所谓“公有主义”(communism)②。这条规范要求科学家不占有和垄断科学成果,因为科学研究是建立在前人知识积累之上的,科学发现是社会协作的产物,因而应归属于整个科学共同体乃至全社会。也就是说,科学家一旦有了新的发现,就应该尽快将其公开披露(public disclosure)。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科学之所以要确立这样的制度目标,原因就在于科学知识的公共物品性质。既然一项知识原则上可以被任何人反复地使用,那么它就应该让社会共享,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让大家可以免费使用。这是实现知识有效利用的一个必要条件。给定科学的这一特殊的制度目标,知识的公开披露对于科学共同体或社会的好处是双重的。首先,知识的公开披露增加了知识应用的概率和范围。换句话说,知识的公开披露可以减少该知识仅仅被一些缺乏足够的资源利用它的人所持有的可能性,从而提高了知识的社会价值。其次,知识的披露也使得同行能够对其进行甄别(screening)和评价(evaluating),这是一种科学共同体内部的分权的评价制度③(decentralized evaluation within the scientific community),与集权的评价制度相比,能够比较有效地排除谬误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因而大大减少了社会使用虚假知识的可能性。

2 发现的优先权及其激励知识生产和加快知识公开的作用

但是,知识公开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就是它降低了私人投资生产知识的激励。所以,社会常常不得不依靠公共部门的拨款来资助科学研究。但这时又如何才能保证科学家不偷懒呢?为此,科学制度在其内部建立了发现的优先权这种特殊的产权形式,和一套基于优先权的报酬系统(priority-based reward system)(Dasgupta and David, 1987)[4]。其要旨是:谁率先公开披露一项新的发现,谁就获得这项发现的优先权;而获得优先权所得到的报酬,既可以是职称的晋升和薪水的增加,也可以表现为随后可能获得的研究经费和科学奖励,还可以是以发现者的名字命名该项发现的荣誉,但更为常见的和直接的则是同行的承认和尊重。通常,科学成果的发表本身就是一种最基本的承认,同时也是确立优先权的必要的一步。成果发表以后被同行引用的次数则反应了该成果受同行重视的程度,引用次数越多说明该成果越受重视,而成果越受重视上述形式的报酬也就越高。另一种计酬方法是固定工资,但这种方法不利于激励科学家努力工作,因为按照这种方法,不论他是否取得成果他都将得到固定数额的工资。所以,科学家的报酬必须设计成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他所取得的成果。这种基于优先权规则的报酬系统可以达到如下两个目的(Dasgupta and David, 1994)[5]。
首先,优先权规则有助于建立起一种科学发现的竞赛,从而激励知识的生产。因为科学家工作的努力程度一般是难以观察的,所以给他的报酬不能按其努力程度而定。相比之下,他做出的科学成果只要被公开披露了,就可以为大家所观察和检验。所以,科学家的报酬应该按他的成果大小来给,并且只给竞赛的第一名,即具有优先权的科学家,其余都不给。否则,那些后来者就可能仅仅是复制第一名的结果,却声称他们也做出了相同的成果;退一步讲,即使是后来者真的独立地做出了同样的成果,对社会也不会有任何附加的价值。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科学竞赛不同于比赛,不是按名次颁奖,而是只奖冠军不奖亚军和季军。因此,基于优先权的报酬系统乃是一种“赢家通吃”(winner-take-all)的报酬系统。在这种报酬系统下,科学家争夺发现优先权的竞争,甚至比体育竞赛还激烈。但是,正因为如此,从科学家个人的角度来看,完全按照优先权规则计酬,就等于把在知识生产中尽了很大努力但仍不出成果的风险全部加在了科学家身上。如果科学家与常人一样是风险规避者,那么他就会退出科学研究者的行列。为了避免由此产生的低效率,科学家的报酬当中应该有一部分是固定的,不论其是否在科学竞赛中取得了优先权。综上所述,给科学家的理想的工资结构应包括两个部分(two-part payment structure ):一部分是固定的,一部分是随贡献大小而变化的。在大学里,前一部分恰好可作为对教学工作的报酬,后一部分则作为对科学研究的报酬。这正是建立研究型大学这种将教学与科研结合起来的体制的一个原因。
其次,优先权规则还可以起到鼓励知识公开披露,从而加速知识传播的作用。如前所述,发现的优先权乃是科学制度中的基本产权形式,并且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知识产权。其特殊性一方面在于,它不是法定的知识产权,而只是一种非正式的产权制度;另一方面还在于,它正是通过放弃对新知识即科学发现的排他性占有而创造了一种私有财产。这种私有财产不是这一新知识本身,而是对其发现的优先权所享有的声誉或同行承认。这种声誉或同行承认是获得优先权的直接的报酬,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获得前述各种金钱和非金钱的间接的报酬。这种产权安排尽管只是一种非正式的产权制度,但实在是一种非同寻常的社会制度创新,它为知识的生产者或科学家提供了一种巧妙的机制,使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收回由知识的公共品性质所产生的外部性。而且,外部性越大收获也越大,即一项科学发现若被社会使用得越多,发现者的声誉就越大,他可能获得的金钱和非金钱的收益也将越大。因此,这种产权安排一方面能够激励科学家努力工作,多生产知识产品;另一方面又能够激励他尽快公开披露新知识,使其尽快传播,服务于全社会。也就是说,这种产权制度安排能够实现科学家的私人利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一致或曰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对此,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阿罗曾经评论道:研究激励相容问题的经济学家,需要向科学制度的这种优先权安排学习,克服偷赖(shirking)和搭便车(free-rider)问题的报酬不必是金钱的,社会比市场更聪明(Arrow, 1987)[6]。

3 作为文化的“公有主义”规范及其提高知识生产效率的作用

上述表明,从静态的角度看优先权规则与公开披露规范之间是一致性的,即科学家要想获得发现的优先权,就得尽快公开披露他的新发现,以争取同行承认,避免被竞争对手抢先一步。然而,优先权规则与公开披露规范也有可能发生冲突,以至产生科学家背离公开披露规范的现象的。其原因需要从动态的角度来分析。通常一项研究课题的解决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往往需要分解为几个部分,先各个击破取得阶段性成果,再加以综合完成整个课题。这时,为了获得整个课题的最终的优先权,相互竞争的科学家就可能会对各自的阶段性成果彼此保守秘密〔Watson(1980)[7] 对发现DNA双螺旋过程中科学家之间彼此保密的情景做了生动的描述〕,以至延缓整个课题的完成从而导致低效率。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点,这里给出一个经过抽象的简化的博弈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有两个科学家(或精干的科学家小组)试图解决同一个研究课题,该课题包括两部分,这两个部分都解决了,整个研究课题就完成了,谁最终完成课题并率先公开发表研究成果谁获得优先权。假定两个科学家已经分别解决了一个部分,每个科学家只要获得了对方已解决的另一个部分的答案,就可以把结果整理成文寄杂志社发表了。再假定准备的时间由一个随机因素决定,那么如果双方同时获得对方已解决的另一个部分的答案,则每一方将有相同的可能性(即1/2的概率)率先发表论文。现在,每个科学家都有两种战略可以选择:或者向对方披露自己已解决的那个部分的答案,或者保守秘密。如果双方都披露,就都可以马上进入准备论文的阶段;如果一方披露而另一方保密,则后者先进入准备论文的阶段,反之则反;如果双方都保密,则双方都得再花时间解决另一半课题。表2给出了这个博弈的支付矩阵①。


显而易见,这个博弈具有“囚犯困境” 的结构。如果它是一次博弈,优先权规则将诱使双方都选择知识保密,而不是公开。由于一般地讲科学研究的过程是一个积累和互动的过程,或称为“创造性重组”(creative recombinant process)的过程〔(王建安, 1992)[9];(David, 1993)[10];(Weitzman,1996, 1998)[11] [12])〕。因此,一个课题的解决,或多或少会对另一些课题的解决有所启发。所以,上述思路也可以用来解释,一些研究不同课题的科学家之间可能存在的保密现象。
然而,尽管在科学界确实存在知识保密的现象,知识公开毕竟更为常见。原因是,在实际的科学研究中科学家进行的大多是重复博弈。对于由重复上述博弈而得到的“超级博弈”,博弈论中著名的“无名氏定理”指出,如果这个博弈是一个无限重复的博弈(或者虽为有限但博弈双方事先并不知道何时结束博弈),并且博弈双方对未来的收益足够重视,那么就可能出现双方每次都合作即公开披露知识的结果。当然,合作既然只是可能的结果,就意味着还有其他的结果,如每次不合作同样也是一种可能的结果,事实上无名氏定理表明这种“超级博弈”的均衡是多重的(Fudenberg and Maskin, 1984)[13]。从理论上讲,其中每一个均衡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那么,为什么科学界常见的仍然是知识公开而不是知识保密的现象呢?对此,可以进一步引入“科学文化”(the culture of science)的概念加以解释。在以上讨论知识披露与保密的博弈及其重复博弈时,我们实际上并未将“公有主义”规范对科学家行为的约束作用考虑进去,而事实上这种约束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具体来讲,如果公有规范已经成为科学界的一种共同的文化,那么它就能够帮助科学家对彼此的行为形成稳定的预期和共同的信念(即A预期B会遵守公有规范,B预期A会遵守公有规范),从而在众多的均衡中筛选出每次都合作这个特定的均衡。这个被筛选出来的均衡,博弈论中叫做“聚点”(focal point)。(张维迎,1996)[14]这种科学文化也就是默顿所说的“科学的精神气质”(the ethos of science)(Merton, 1973)[15],其作用是有助于避免优先权规则与公开披露规范之间可能的冲突,提高科学制度的知识生产效率。
由上述分析可见,社会应该努力帮助科学界培育和维护这种科学文化,而不是有意或无意、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它。按照这一逻辑,作为结果科学可能在客观上起到为建设服务的作用,但事先不能硬性要求其为经济建设服务,更不能让其自己养活自己,否则无异于取消科学,至少科学知识的生产效率就会下降。


[1] Coase, R. H. :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s of production[R], Nobel lecture, 1991. 中译文收录于科斯著, 盛洪、陈郁译.论生产的制度结构[C]. 上海三联书店, 1994: 350-362.
[2] North, D. C. :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3] Merton, R. K. : The Sociology of Science: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Investigations[M].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3.
[4] Dasgupta, P. and P. A. Davi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the economic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 In G. R. Feiwel (ed.): Arrow and the Ascent of Modern Economic Theory.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87: 510-542.
[5] Dasgupta, P. and P. A. David: Toward a new economics of science[J]. Research Policy, 23, 1994: 487-521.
[6] Arrow, K. J. : Reflections on the essays[C]. In G. R. Feiwel (ed.): Arrow and the Ascent of Modern Economic Theory.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87: 687.
[7] Watson, J. D. : The Double Helix[M].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1980.
[8] 王建安. 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系统[J]. 科研管理, 23(2), 2002: 83-93.
[9] 王建安. 布拉格定律来源考辨[J]. 科学史研究, 11(3), 1992: 245-250.
[10] David, P. A. :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ions and the panda’s thumb: patents, copyrights, and trade secrets in economic theory and history[C]. In M. B. Wallerstein, M. E. Mogee and R. A. Schoen (eds.): Global Dimension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ashington D. C. : National Academy Press, 1993: 19-61.
[11] Weitzman, M. L. : Hybridizing growth theory[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6(2), 1996: 207-212.
[12] Weitzman, M. L. : Recombinant growth[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13(2), 1998: 331-360.
[13] Fudenberg, F. and E. Maskin: The folk theorem in repeated games with discounting and incomplete information[J]. Econometrics, 54, 1984: 533-554.
[14] 张维迎. 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 122-123.
[15] Merton, R. K. : The normative structure of science[C]. In The Sociology of Science: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Investigations[M].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3: 26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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