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人权与主权之间的紧张:国际法准则和中国历史的逻辑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建平 时间:2010-07-06
    在世纪之交的90年代,与西方的关系一反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缓和趋势,以"六·四事件"为爆点引发了长达十年的紧张──尤其表现为围绕人权的意识形态冲突。至少在中国方面,思想理论界、主流报刊媒体动员之广泛,情绪之强烈,堪称中国外交史上的第二次"十年论战"。而争辩之焦点,乃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针对西方对中国的制裁和在中国人权问题上的纠缠,针对西方国家秉持"国家主权并不及人权和防止种族灭绝重要"之类"人权高于主权"的理念向他们认定为发生了"人道主义灾难"的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实施的军事干预,中国的论者一般都溯及西方人权与主权思想的源流和近国际关系史,赞赏近代西方思想家"主权是不可转让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等等观点,得出了"只能是主权高于人权"、"人权要靠主权来保护"、"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范围"、"人权从属于国家主权"、"人权保护有国界"的结论。(1)然而,在美国发动阿富汗反恐战争和以"倒萨"为目标的伊拉克战争前后,甚至在仍然找不到发动伊拉克战争直接理由证据的今天,主权至上论竟销声匿迹了。这可能与中国终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祥和"语境、"9·11事件"后中美关系明显改善的背景有关。但人权与主权关系争论如此不了了之的状况实在是留下了一个巨大思想黑洞,或者说至少表明了那场论战留下的还是一个结论暧昧的残局;因此,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探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仍有必要。追究起来,无论是"人权高于主权"论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说,在思想结构上都表达的是两者高度紧张的关系。因此在全球化迅速的今天,如果我们不再认为中国和西方之间的分歧是一种"敌我性质的矛盾",那么化解人权与主权之间的紧张就应当是寻求价值共识与合作的思想路径和重要前提。
    
    一、国际法准则:思想内涵与人权外交的合法性问题
    
    在当今国际社会,《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机构通过的条约、决议是被各国广泛认同从而最具权威合法性的国际法或国际法准则。地,这些也被人权与主权关系论者旁征博引为论据。一般注意到,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普遍性国际组织联合国为世界政治中心的现代国际体系,是由近代欧洲国际体系演变、扩展而来的世界规模的主权国家体系。欧洲国际体系时代确立的主权国家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原则为联合国所继承,成为现代国际关系的核心价值和最为重要的政治基础,更是从殖民地、半殖民地地位获得独立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权利有力的理论武器。但有一个事实往往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或者被忽略了,那就是"人权的国际保护是划分战前和战后国际法的标志之一"。(2)《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为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及社会之进展"。组织联合国为"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维护和平、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人类民生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等三项目的。(3)宪章的人权条款,"为当代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上和概念上的基础。"(4)此后,联合国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件,使宪章有关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细化并获得可操作性,从而形成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这表明,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国际法准则的重要部分或者说人权问题已经国际化而不再具有绝对的内政属性,对于联合国的会员国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署国来说,承认并促进普遍人权的实现应当是政府对本国人民应尽的责任同时也是对国际社会的誓诺和由此产生的道德义务。也就是说,作为一个要求或已经获得国际社会承认的主权国家,以人权为其文化的基本价值标准是它置身于国际社会的精神文明、政治文明资格;作为该国行政者之政府,只有诚实地尊重和促进实现普遍人权才能在国际政治中获得代表本国人民的荣誉,而污蔑、践踏人权的国家和政府则要受到国际社会的批评、指责乃至排斥。总之,人类社会已经发展进化至这样一个文明阶段:虽然在地理上仍然存在着主权独立的、由不同政府统治的国家划分,但各国人民拥有了基本人权这一政治价值共识和建筑在此精神基础上的普遍性国际组织,从而统合形成了可称之为人权文明的战后国际社会,人权构成了国家对外要求和获得主权平等权利的道德前提和合法性主张。参照人权与主权关系之两"高论"的简单公式,可以表达为:国民人权即等于国家主权。从现代国际法准则考察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可以体会到这样的"主权在民"、"人民主权"思想内涵。
    不过,尽管联合国高扬美好的道德理想主义,但由于它不具备主权国家所拥有的司法、行政能力,所以联合国的人权保障机制只是一种准则获得普遍认同但决策、执行权力十分有限的"促进型机制":被普遍认可的规则,广泛国际化的规则制定程序,以及一些一般的促进性活动和非常有限的国际执行活动──主要限于信息交流和为各国所自愿接受的旨在促进各国执行国际标准的国际援助。(5)联合国的人权机构可以审议有关国家的人权问题,接受、审议、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国家间指控和个人申诉,但本身没有能力纠正有关国家的人权侵害和处理责任者。只有在大规模侵犯人权问题的事件已经或可能引起国家、地区的动荡并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下,联合国安理会才可以就采取强制措施、经济制裁或集体军事行动作出决定,进行"人道主义干预",从而使人权问题成为联合国所强制解决的问题。(6)这需要大国的政治合作。不过,科索沃战争(以及伊拉克"倒萨"战争)表明,即使大国政治不能在安理会作出决定,西方国家也可能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安全利益采取军事干涉行动。但就联合国人权机制效能而言,一般的人权问题的解决还是有赖于当事国政府的合作,主权国家政府有能力在自己的人权政策上与国际机制实行对抗,呈现出"主权高于人权"的现实图景──虽然这种主权国家的政府已经难以再作"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的自辩,国际社会的负面评价事实上必然会损及该国家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但政府一般在人权问题上有比这种国际损害更大、更直接的国内现实政治利益,故而要以"不干涉内政"原则对国际社会的评价进行抵制和反击。
    尽管联合国的人权机制和国际社会舆论不能穿越"高于人权"的主权屏障,但国家间因人权标准和人权价值观分歧而在人权问题上发生外交冲突甚至溢出意识形态范畴导致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实施制裁,一定会给被动的人权问题国带来直接利益损失和道义羞辱。因此,所谓"人权外交"便成为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话题,往往被受制裁国指为"强权政治"、"违反国际法原则"、"侵犯主权独立"和"干涉内政"。但从概念和原则而论,如果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7),那么是否实行人权外交政策完全是当事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与国际法无涉,其合法性来自它国内的政治权威和决策程序,一个国家完全有权决定实行何种外交政策并在实践中探索符合自身价值观和国家利益的外交政策。反人权外交国家也完全有权采取对抗性的政治、经济措施或再辅以某些妥协使人权外交知难而退,以经济、贸易利益诱使它见好就收。而且,人权不会在一个国家的外交政策中占据核心地位,既便是美国政府,也只是把人权作为"对外政策的支柱之一"(8)而已。所以,人权外交未必如它所宣扬的那样道德高尚,可能内含有狡猾的、不纯洁的企图──获得目标国的经济利益或换取目标国在其他国际政治问题上的合作;这决定了人权外交往往是虎头蛇尾,在利益企图获得满足或者预计自身的利益因反制裁而受到损失时便与对方握手言欢了。当然,如果军事强权国家或军事集团由人权外交发展到没有联合国授权的军事干涉,那就违反了国际法。这种非法的军事干涉是灾难还是福祉往往不易评价,但在利益至上的现实的国际政治中强权一般能够通行无阻,例如科索沃战争的反对者都没有向西方国家提出郑重其事的国际法追究。由此看来,无论是人权外交还是军事干涉,只要发动者是强权国家,就能越过"高于人权"的主权屏障,在不同程度上对目标国发生影响。但应该注意到,即使这种影响能带来人权的些许改善,被制裁国的人民承受的人权成本也是巨大的,而且军事干涉还可能造成主权国家秩序崩溃的后果,从而破坏国际政治最基本的价值──和平。因此,探索更加完善有效的联合国人权机制以避免国家间人权外交、军事干涉之类的国际人权政治冲突个案,更加符合联合国宗旨和各国人民的利益。总之,以国际机制建设来减少因人权问题带来的国家间冲突,即以世界政治取代国际政治的方式处理人权纠纷,为学术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二、中国革命史的逻辑:超越后殖民语境辨析人权与主权关系
    
    90年代,中国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发生激烈的斗争,其实是近代以来困扰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方面问题──中国与西方的紧张关系──的浮现。(9)这种紧张是中国近现代所决定的。西方列强在中国进行侵略、殖民活动,割裂中国国家独立自主的统治权力、奴役中国人民,同时西方的主权观念、人权思想和革命理论也得到传播。因此,与西方的主权、人权是神权、君权的对立构造物不同,革命后独立的新中国的主权、人权概念是与反抗西方帝国主义的历史直接联系着的。而且,这种对抗在建国后也几乎没有间断过:70年代以前的主题是争取国际承认和国家安全的主权斗争,可以称之为中国外交的主权时代;80年代以后的主题是人权论争,可谓中国外交的人权时代。所以,讨论人权和主权问题,中国的主流思想理论自然地会从近代以来的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的宏大历史叙事中取得资源。1989年10月31日,邓小平对来访的尼克松说:"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11月23日,邓小平又对坦桑尼亚来宾说:"西方国家说我们侵犯了人权,其实他们才是真正的侵犯人权。美国帮助蒋介石打内战,中国人伤亡了多少?美国支持南朝鲜进行战争,中国人民志愿军伤亡了多少?还不说一个多世纪以来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包括美国在内)的侵略使中国人民遭受的损失有多大!所以,他们谈人权是没有资格的。……谁给他们的权力!真正说起来,国权要比人权重要得多。"12月1日,邓小平接见日本来宾时再次谈到:"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他们伤害了世界上多少人的人权!从鸦片战争侵略中国开始,他们伤害了中国多少人的人权!巴黎七国首脑会议要制裁中国,这意味着他们自认为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对不听他们话的国家和人民进行制裁。他们不是联合国,联合国的决议还要大多数同意才能生效,他们凭什么干涉中国的内政?谁赋予他们这个权力?任何违反国际关系准则的行动,中国人民永远不会接受,也不会在压力下屈服。"(10)这种历史批判法直指近代以来西方与中国的压迫、被压迫关系,提示了中国在20世纪国际体系中的受害者体验和通过革命、国家重建获得主权独立这一铁的事实;所以,这种讨论人权与主权问题的方式不仅在国内具有相当的感染力,而且也使背负帝国主义历史的国家不易应对──至少使得日本担心中国提起侵略战争和战争责任问题而对中国"避免公然谴责",并在1989、1990年的西方七国首脑会议上主张缓和对中国的谴责。(11) 90年代的人权与主权关系论者把问题的讨论推向了学术层次,但继承了这种用于政治斗争场合的历史批判法,而且囫囵吞枣般地把"国权比人权重要"机械照搬来讨论作为西方话语的主权与人权概念及其关系,结果造成学术上的概念迷糊、逻辑混乱乃至某种政治被动。
    为了理清人权与主权关系的纠结,首先应该肯定政治斗争的需要并不能代替或排除对思想理论的学术探讨,否则就没有进行思想交流和达致共识的可能性了。历史批判法这种从与西方的对立结构中界定自身而欠缺本土的中国问题意识的思维定势和讨论前提,构成了一种后殖民语境。在这种语境中,殖民地中国和帝国主义西方的对立构成了历史叙事乃至意识形态的元话语,一切问题都成了该二元对立结构的归纳法材料或演绎法结论。于是,对宏观历史境遇而不是对具体历史逻辑的强调冲击了对现实问题的探讨甚至纠结起来理不出头绪,一般只能得出西方是"历史反革命"因此难免不是"现行反革命"、而中国仍将在斗争中"从胜利走向胜利"、即事实上维持现状的结论。其实,如果做细致的实证研究,在中国现代史上也能找到与西方思想的切合点。中国革命是在解放全人类的马列主义意识形态指导下和世界革命的国际政治体制支持下发生发展的,反映在人权与主权关系的理论上,就是接受进步的世界性意识形态和国际主义援助、通过革命争取中国人民的独立自主、实现中国人民的解放这样一种"人民主权"和革命重建主权的思想,人民的人权和革命权是国家主权重建的思想前提和物质力量。参照人权与主权关系之"高论"的简单公式可以表达为:国家主权即等于人民之人权。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即得到共产国际的直接指导和苏联的物质援助。抗日战争期间,苏联的援蒋抗日政策给中国共产党造成相应的政治被动,而美国在1944年批评国民党政府腐败、独裁和抗战不力,并派遣美军观察组到延安,中国共产党表示热烈欢迎,高度评价盟国领袖和美国的民主制度、自由原则,肯定这些原则"不仅与全中国人民的愿望相吻合",而且已在自己的根据地"见诸实施"。《解放日报》的社论甚至指出:"美国已经成了世界的美国",不但在战争中是"民主世界的兵工厂"和战争的主要负担者,而且在战后对"确保世界的和平和民主化"也将"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毛泽东还向美外交官谢伟思提出在延安设立美国领事馆的问题,表示中共已不能指望得到苏联的帮助,中共的政策是自由主义政策,欢迎美国的民主,美国可以利用军事援助和民主宣传帮助中国抗战,改革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当谢伟思称不便干涉别国内政时,毛泽东指出:所谓 "干涉"以促进中国人民的真正利益就不是干涉,它将受到广大中国人民的欢迎。(12)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人民的人权才是真正的国家主权和人权高于国家政权这种"人民主权"主义而非政府主权主义、世界主义而非国家主义的价值观。
    并且,中国共产党在实际的革命斗争和开国立法实践中也贯穿着"人民主权"的主权、人权思想。在革命时期的中,可以看到为中国人民的"人权"而战的语句,中国革命也被界定为实现国家统一、经济发展、民族文化发展和人民个性解放与发展的"资产阶级民权革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或"新式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彻底的民主革命"。作为开国宪法的《共同纲领》,更规定了"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保护各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人民享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等广泛的普遍人权条款。(13)事实上,开国法统规定人民主权和普遍人权条款才真正是中国革命的历史逻辑使然;因为,既然中国革命是为了中国人民的自由、独立与解放,既然中国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那么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如普遍人权、民主原则等等,必然要在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得到体现。
    但在建国之初的政治实践中,由于获得土地的个体农民固守自身利益而表现出了"逆合作化趋势",新民主主义实践造成了一种忧虑能否顺利过渡到苏联式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紧张,因此毛泽东排除刘少奇等领导人的新民主主义长期论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条件论、人民自愿论,依靠党内行政推进了急速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伦理由责任伦理转向意图伦理,新中国政治发生了由责任政治到信念政治的转型。这种急剧的变化引发了党内长期的政治紧张和阶级斗争式的社会冷战,在实践中形成的非制度化决策方式为处理党内斗争和社会冷战迅速发挥功能,社会权力被压缩向政府和党内集中,党内权力向中央和个人集中,形成了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14)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无休止的政治运动中遭到破坏,至文化大革命时期,连国家主席的人权包括生命权也被剥夺。这是中国革命史、新中国史更是中国人权史的悲剧。中国的人权、主权思想者应该直面这一悲剧,以作为改革思想家的邓小平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那样的勇气和反思能力去研讨中国的人权、主权问题。
    首先,作为人权、主权问题的思想者不能像被批判的"国际人权警察"那样以唯我独善或唯我才可能善的道德前提来认识自身的人权问题。我们应该承认,中国作为一个背负着长期的君主专制主义政治传统和新中国成立以后仍然发生了人权悲剧历史的发展中国家,肯定会存在着一些行政性的人权侵害和体制结构性的人权问题,否则政府也不会就国外舆论所指出的问题分别情况做出相应的澄清、查证、妥协、改善或纠正。无论是在策略意义上还是在推动人权进步事业的意义上,诚恳的以查证事实、分清是非、辩明学理为目的的交流都是有益的。其次,通过比较思想史研究我们可以认识到,所谓"只能是主权高于人权"、"人权要靠主权来保护"、"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范围"、"人权从属于国家主权"的"主权/人权"观,显然与近代西欧的"君主主权"论相近,其强调国家对内的绝对统治权力即"主权在国",实际上是"政府主权"论。它不仅与卢梭等民主思想家 "主权在民" 的"人民主权"论冲突,并且有无视中国革命史的人权、主权思想资源之嫌,更与"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新中国宪法原则相左。而它在学术上不应该发生的一个根本性理论失误,就在于没能够明确国家政权(即政府行政之权)与主权的区分,因此不能直面保护人权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政府、政权)而侵犯人权的行为主体也往往是国家这一历史经验,也不能就"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与人民之人权属于国家"管辖"、"从属于国家主权"这两种判断的逻辑冲突作出分析。其实,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论述过这个问题。他指出:人生而自由平等,人民结合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即民主共和国家,使之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每个人都以自身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共同体的每个成员是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的集体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侵犯共同体的任何成员就不能不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主权是公意的运用。立法权力是意志,只能属于人民;行政权力是力量,"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15)基于这种主权、人权与政权的思想,才可以理解政府是"必要的邪恶"、"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关于人民拥有约束政府的监督权和推翻政府的革命权的权利主张;而中国近现代革命的历史精神也是与之相通的。所以,无论是赞赏近代西方思想家的理论,还是挖掘现代中国革命的思想资源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决不是"主权高于人权",而是人权等于国家主权、高于国家政权。也就是说,人民等于国家而非 "朕即国家",人民是政府的主人而执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所谓人权"从属于"、受"管辖"于主权,既于学理、法理不通,在观念上也是陈腐的"父母官"政治和 "为民作主"论,落实于政治实践也一定是主民而非民主,实在是精神不文明、政治不文明的主张。 
    
    结 语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认识到:从近现代思想史的源流和国际法准则来看,人权和主权统一于政治共同体即主权国家的公意,"人民主权"思想是人权与主权之统一关系的确切表达;中国革命史的逻辑也佐证着同样的主权与人权关系论。无论国际法还是国内法,主权政治的合法性都源自它是人民的公意,是公民权利的得以实现的法治形态。也就是说,国家主权之所以在国际社会得到尊重,是因为它是该国家人民的公意;人民之所以创制主权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是因为藉此可以保障每一个人平等的公民权利。所以,从理论上讲, "人权高于主权" 和"主权高于人权"都是在虚构人权与主权的对立紧张关系。但倘若把国家政权纳入考察的视野,这种对立紧张关系即可得到化解,也就是说:作为主权者所托付的行政权力的执行者,国家政权是人民主权的公仆;人权和国家主权是同质的,在法理上"高于"国家政权。很显然,主权与人权关系的两"高论",如果不是在默认"人民主权"的前提下发生了学理混乱、法理糊涂,就是在没有言明"政府主权"的前提下发生了语义学意义上的辞未达意──他们所欲言者应该分别是"人权高于政权"的理想和"政权高于人权"的现实。很显然,"人权高于政权"在意识形态上是人民主权主义,国家应该是民主共和政体;而"政权高于人权"在意识形态上则是政府主权主义,国家应该是非民主共和或伪民主共和或独裁专制政体。如此,在人权、主权关系的讨论中引入政权项,关系就很清楚了。而所谓"不干涉内政"就是外部的力量不能干扰一国政府之行政的意思。因此,如果国际舆论是真心诚意地批评一个奉行人民主权主义的民主共和制宪政国家发生的有事实根据的人权问题,并不是侵犯了该国的主权,而是希望该国人民能够真正当家作主、实现人民主权,但这种批评毫无疑问是干涉了或者希望干涉该国的内政。而如果是批评一个奉行政府主权主义的非民主共和宪政国家,则不仅是干涉内政,而且侵犯了主权。邓小平不使用"主权"这一西方概念而使用"国权"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就避开了上述人权、主权关系论者的学理混乱、法理困境以及可能发生的意识形态错误。因为他强调了一个谁都不能否认的国际政治现实: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希望被他国干涉内政,所以一个国家政府之行政权力只能在本国内行使而不能超越国家边界即"不干涉内政",就成了国际政治生活中任何国家都应该谨守的国际法原则和"国权"道德,只有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国际政治行为体的各个国家才是地位平等的。联合国或可被承认拥有对"国权"发生权力关系即"干涉内政"的权威,但它需要"大多数同意"和大国"集体领导" 赋予这种干涉以合法性。而所谓"国权比人权重要",是指新中国的统一国家政权是中国人民在反抗帝国主义侵略和腐败、专制的旧中国政府的斗争中建立起来的,因此国权具有保护人民免受外国强权欺侮和本国反动统治阶级压迫的历史合法性来源。他不说"国权高于人权",因为这与政府是人民公仆的政治伦理有冲突之嫌;他更不说"主权高于人权",因为那有违人民主权的理念。但他强调的"国权比人权重要"和反对干涉内政,既能在国内引起建立于集体历史记忆基础上的情感共鸣,也能在国际法上找到准则根据。总之,国权论避免了主权论的学理、法理乃至意识形态的麻烦,有利于在现实的政治较量中争取主动的地位。因为道理很简单:尽管人权问题不再具有绝对的内政属性,尽管主权应该在民,但从国际政治和中国政治的现实而论,难道美国政府会比中国政府更愿意对中国人民的人权改善承担责任吗?总之,国权、人权论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斗争工具是有效的和可以理解的。然而,主权、人权论者把它照搬为自己"主权高于人权"观点的论据作学术文章,就两不相宜了。
    当然,不管是"人权/主权"论还是"主权/人权"论,论者的动机也许并不见得是要进行比较单纯的学术探讨和法理追究,而就是表达政治主张。也就是说,它们的实质性争点在于:当一个被国际社会承认的主权国家内部发生了政权侵犯人权的事实之后,国际社会是否可以干预?以国际法和现实的联合国人权机制而论,尽管联合国的人权文件把人权认定为"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16),但除非这种事件涉及破坏或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没有法定的权力实行强制性干预。而且,即使是事关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的大国一致原则也未必能够使强制性干预的合法授权得以实现。所以,事实上引起争议的干预是那些未经联合国授权而由强国或国家集团对弱、小的人权问题国进行的或可能进行的军事进攻和政治颠覆。这种干预当然是违背现行国际法的强权政治。然而,强权政治从来都是国际关系史上主体政治形态,即使是 "多极化"也未必不是强权政治的变种,如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列强政治。所以,弱、小的人权问题国何以能免于强国的干预呢?颟顸的发愤是立志做强国或多方结盟以使干预者知难而退。但是,如果一个弱国存在着严重的人权问题即政权凌驾主权者(人民)之上,那么政府和社会就必然处于深刻──即使没有表面化──的冲突之中;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即使没有受到公开质疑,也已经丧失──不能使人民自觉地承认其统治权利;而且它同时也一定是一个政治经济腐败的国家。这样,它肯定既难以快速、均衡、高效地发展经济,也难以在政治认同的意义上凝聚民心,更因吏治的腐败而难以选拔优秀的人才故不能做出真正有质量的外交。总之,强国之梦和结盟方略何以能够如愿呢?但倘若不是一个人权问题国而是一个人民主权国,那么就不仅使得那些西方自命的"国际人权警察"失去干预的"幌子",而且内部政治高度认同的民族民主国家所蕴涵和能发挥的综合国力也一定能够打掉干预者的野心──也就是说,不会因为人权问题引发主权或内政危机了。总结起来大致可以断言:在世界拥有了联合国这一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战后国际体系特别是在当今联合国作用日益增强的全球化国际体系中,只有充分尊重和切实保护人权的人民主权国家在道德上才是正义的,在国内和国际社会才具有政治合法性;蔑视人权的国家的政府则相反,而且一般难免要受到国际舆论的负面评价,不能获得代表本国人民之庄严的荣誉。至于这种国家发生了人权问题是否会受到该国政府不能接受的外部干涉,那就要看因时因事而变的国际政治生态状况了。 注释:
    1 可参阅人权研究会编的《论人权与主权--兼驳"人权高于主权"论》(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该书汇集了90年代发表于中国多种报刊同一主题的文章。
    2 (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1月第1版,序言第2页。
    3 《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集》(1945-1947),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2月第1版,第35-36页。
    4 (美)托马斯·伯根索尔:《国际人权法概论》,潘维煌、顾世荣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12页。
    5 (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247页。
    6 杨宇冠:《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39-40页。
    7 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5月第1版,第75页。
    8 (美)沃伦·克里斯托弗:《美国新外交: 防务 民主──美国前国务卿克里斯托弗回忆录》,苏广辉等译,新华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7页。
    9 拙文《研究20世纪中国问题的意义与方法》把"中国与西方的紧张关系、中国社会内部的思想、政治紧张关系以及与现实(传统与)的紧张关系"看作困扰20世纪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三个主要问题。该文载于李静主编的《中国问题:来自知识界的声音》(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10 这三次谈话分别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331、345、348页。
    11 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第281页。
    12 刘建平:《毛泽东的美国观与新中国"一边倒"国际战略的形成》,《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的5期,第160-161页。
    1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建国以来重要选编》(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5月第1版,第2、4页。
    14 刘建平:《农业合作化决策的过程及其政治学意义:新中国1951》,《开放时代》2003年第2期,第18-28页。
    15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1980年2月修订第2版,第24-27、35、75-77页。
    16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有这一相同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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