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研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勇 时间:2014-08-21
第三,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还导致中美关于三个联合公报的许多具体争议问题无法通过条约法框架解决,从而持续争议。如:(1)在《建交公报》中,美国是“承认”还是“认识到”“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中美双方重要的一个争议。(2)在《八•一七公报》中,美国认为,美国终止售台武器是以中国保证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为前提的;中国则认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与美国终止售台武器没有关系。(3)中国认为,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反了中美《建交公报》的原则;美国认为,《八•一七公报》中所阐明的政策同《与台湾关系法》是完全一致的,军售将根据《与台湾关系法》得以继续。上述争议无法通过条约法的框架解决,延续至今。
  第四,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严重违反了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更是严重破坏了中美关系。根据国际条约法的“有约必守”原则,凡是合法有效的条约,缔约方应该诚实善意地遵守。尽管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性质,为不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寻找“借口”,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作为有拘束力的条约是无可改变的事实,美国违反条约也难逃其责。进一步而言,中美关系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关键在于美国能否切实有效地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因此,必须坚决捍卫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这是反击美国违反三个联合公报行为的最有效方法。
  
  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有拘束力的条约
  
  虽然美国政府官员和美国学者提出了种种观点和理由,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但是却无法改变其作为条约的事实。无论是从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还是从美国国内法的规定,无论是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还是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无论是从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还是从中美的履约实践来看,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作为有约束力的条约是值得肯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完全具备条约的基本特征
  1.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了中美两国的权利义务
  国际条约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必须包含具体的权利义务。正如《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的修订者劳特派特法官在“某些挪威贷款案”中所认为的那样:“条约是创设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图的体现”。ICJ, Case concerning Certain Norwegian Loans (France v. Norway), ICJ Reports, 1957:49.《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修订者詹宁斯和瓦茨也持相似的观点[6]。在“卡塔尔和巴林间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中,国际法院就认为两国之间关于将争端提交给法院的换文和备忘录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因为其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ICJ, 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ICJ Reports, 1994:140-147.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关于不少权利义务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具体来说:
  《上海公报》和《八•一七公报》都非常明确地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应当在亚太地区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区谋求霸权。”这一规定不仅具有具体的针对性内容,而且在措词上也使用了“不应当”这样一个具有强制性色彩的词语,其义务性规定的特征非常明显。再如在《八•一七公报》中,“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这一规定表明,美国承担逐步减少并且最终取消售台武器的明确义务。即使是中美双方争议最大的台湾问题,同样也体现了美国的相关义务。特别是《建交公报》中规定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并基于这个原因,将仅同台湾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地指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美国“同台湾仅保持非官方关系”的前提显然是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否则,假设美国认为台湾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是不可能因为“对一个政府的承认”而导致与另外一个国家仅保持非官方关系。以后发生的许多事实也都是符合这一逻辑的,比如:美国的历届政府都表示遵守三个联合公报中关于台湾问题的承诺;都表示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反对“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美国在中国入世的问题上大力支持中国提出的“先大陆后台湾”的策略,等等。
  2.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体现了中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虽然国际条约有正式和简式之分,但这两者之间没有法律效力的区别。在决定条约的法律拘束力时,诸如条约生效的日期、终止的日期和签名等条款都是次要的因素。国际法院在“爱琴海案”判决中也指出:上述内容的缺乏并不影响法院对联合公报法律性质的确定。ICJ,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Greece v. Turkey), ICJ Reports, 1978:3.一般认为,确定一项文件是否构成条约的决定性因素是其当事各方在缔造该文件过程中的意思表示[7]。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正是体现了中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都是以促进中美之间的友好往来,减少两国的摩擦为目的。早在1972年的《上海公报》中,中美两国已认识到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并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之后的中美《建交公报》更是直接以建立外交关系为主要目的;再之后的《八•一七公报》同样体现了促进中美关系友好发展的目的。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促进中美之间正常交往的目的和宗旨是非常明确的。
  第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同样也以促进世界和平为目的。三个联合公报都有维护世界和平、反对谋求霸权、减少军事冲突等相关内容。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促进世界和平的目的和宗旨也是非常明确的。
  第三,中美在三个联合公报中就许多具体的细节也都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例如,在1972年《上海公报》中,中美双方就诸多事务达成一致,包括了台湾的未来[8]。《上海公报》签订后,美国总统尼克松在返回安德鲁空军基地的讲话就具体表述了这些一致的意见:我们(中美双方)在很多领域迈开了必要而且重要的第一步。我们就扩大文化、教育和旅游交流达成了一致;我们同意开启并扩大两国的贸易;我们同意加强并扩大业已开始的两国政府之间的交流;更重要的是,我们同意采取一些国际措施以减少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国际冲突和敌对的危险;我们都反对太平洋地区的霸权;我们同意国际争端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9]
  3.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完全以国际法为准的
 以国际法为准也是条约的基本特征之一。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的定义就将“以国际法为准”作为条约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国际法为准”不仅包含了创设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意图要素,YILC,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Eighteenth Session, YILC Reports, 1996:189.而且还指的是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违反国际法的条约无效[10]。前者不再赘述。就后者来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两国政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缔结的;其主要内容是反对霸权、建立两国外交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和文化交流等;其目的、宗旨不仅合法,而且还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缔结主体、缔结程序、内容和目的都是完全合法的。因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完全以国际法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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