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反思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慧蓉 时间:2014-06-25

    上述三个层面的规范,就对制度构建方面而言,法律的影响最大,法律的框架和内容勾画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结构,行政法规具体地将这个框架中的内容进行充实,而部门规章则是将具体的内容进一步细化。这三个层次的规范共同构筑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由上述三个层次构成的法律体系基本搭建起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框架,但是由于市场经验尚不成熟,这些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较突出反映在如下两点:

    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上述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体系的三个层面的规定由上至下越来越详细,可操作性越来越强。但是,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和原则,可操作性规范过少,而这种粗糙的规定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实施带来很大的困难,并且这种规范上的确实很难通过下位法来弥补。下位的规范仅仅是依据实际的需要而制定一些针对某一问题特定的规范,这些规范相对基本法律而言,应当说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的,但是其毕竟不能像基本法律一样将一项法律制度很完整地呈现出来,下位规范的内容严格受到立法权限的限制而不能逾越,同时也受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的权限限制。由此可见,对于某项法律制度全面系统地规定这项任务只能有法律来完成,而不能在法律中作出过于原则性的规定而依靠下位规范来完善该制度。因此,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定基本法律的《证券法》在规定上的模糊不清,给整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责任体系发展不均衡。从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来看,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由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共同构成。这一体系看似完整,但实则在构建和应用之时存在着不均衡的现象。在关于这三种责任的规定当中,对于行政责任的规定最为健全,而对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则相对较少,并且执行起来也有困难。此外,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立法尚有欠缺。这种表现集中体现在立法层次较低。我国是大陆法系的传承国家,按照法律阶梯理论,各种规范性文件有着严格的等级区别。在我国,法律的效力等于或高于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②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规定不是散见于《证券法》的各章当中,不成体系,就是规定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当中,效力层级较低。这种立法情况不利于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民事责任。这就使得这三种责任制度发展不均衡,使得整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责任制度不健全。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之完善

    完善法律规定。在我国,某项法律制度是否健全,主要取决于该领域法律的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只能起到辅助性作用。《证券法》规定的原则性和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同时也影响着其他规范性文件作用的发挥。因此,应当加快完善《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法律中的“空白条款”尽量以规范的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得《证券法》能够在法律层面上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搭建起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框架,这样不但有利于《证券法》的施行,而且也有利于其他层面相关规范性文件更好地发挥作用。

    重视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市场责任制度中,最常用的应当是民事责任制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仅仅作为辅助性手段。之所以以民事责任为主是因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寻求的主要利益是经济利益,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导致的市场主体的损失也往往是经济损失,而民事责任恰恰能够补偿市场主体因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虽然都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戒,但是难以弥补市场主体的经济损失。因此,加大民事责任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责任体系中的地位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时,目前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民事处罚力度偏小,而证券市场的违规操作往往可以给行为人带来数以亿计的巨额利润,这就使得行为人甘愿冒风险而从事违法行为。有鉴于此,加大民事责任的惩罚力度,是保证信息披露制度顺利实施、减少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注释:
①夏普·F·威廉等:《投资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8页。
②[奥地利]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第18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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