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反思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慧蓉 时间:2014-06-25

关键词: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法律框架 责任体系 

内容提要: 我国非常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法律体系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面,但存在着缺乏可操作性、责任体系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关系一个行业,甚至是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因此成为了投资人,乃至公众关注的主要焦点之一。一套健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是营造良好市场秩序所需要的,同时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法律规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良性发展的必不可少要素。学界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理论也众说纷纭,①因此认真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必将裨益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和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在我国,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中存在着如下框架:

    第一层次是以《证券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证券法》是整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法律,也是核心法律。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的相关规定包括如下内容:1.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2.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3.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以及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供社会公众查阅。7.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8.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证券法》的这些规定基本上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内容,这些规定构成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严格监管,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置于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之下。除《证券法》之外,《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和刑法分则中的部分内容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法律规制。

    第二层次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这些法规大致包含:《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同《证券法》的规定相比,这些法规的规定更为细致,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上市公司在各环节中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和形式都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些行政法规的内容要受到制定机关权限的限制,同时涉及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也不得有行政法规固定,应属于法律保留事项。

    第三层次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规制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从专业的角度和更为微观的视角细致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每一个操作细节,为评价和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标准。但是,这些规定基本都是具体的操作性规定,仅仅对于指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以及对该行为的监督有具体的意义,而对于整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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