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若干问题之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邹利军 时间:2014-06-25
  最后,反对者最强硬的声音就是:代位求偿权的一个基本要求是禁止不当得利,但对人身损害的受偿者而言,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他既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又可向侵害人索赔,这是因为人身损害是难以度量的,即使受害者获得双重赔偿,也无从判明其是否“得利”,更无法探究这种受偿是否“不当”。这种说法明显逻辑错误。为什么人身损害就一定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呢?难道就因为一句无从判明其是否“得利”,无法探究该受偿是否“不当”,就放弃对一种对社会有益的险种的探索?笔者以为:仅仅依一种毫无根据的假设来反对代为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是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制度在适当的人身保险险种中的适用是有必要的。 

  四、保险立法的理论依据及其完善方向 

  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予以规范是有必要的。故在此探讨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保险法中的理论依据及其完善方向,以期对立法的完善有所帮助。 

  (一)理论依据 

  陷入囚徒困境的两个罪犯之所以都会选择“承认犯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背叛可能带来高额回报。如果双方相信对方,不理会官方的利诱,拒不认罪,双方则极大可能安全获得释放。保险市场也一样: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互信,忠实地为了健全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而共同努力,保险人就一定能够拓展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方法。 

  投保人的投保目的是为了自己在遇到保险事故时,不致使家庭因突增的开支而出于入不敷出的状态。换句话说,也就是转移风险。在我国法律中,对死亡、残疾等均有赔偿金等计算标准,以对当事人进行弥补。虽然金钱不能衡量人之生命、身体,但是却有抚慰功能。故在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人可定将自己的诉权转移,由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全额赔付,之后再向侵权人追偿。此种做法可大大节省被保险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完善方向 

  首先,应该在保险法中明确:代位求偿权制度可以应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此类兼具寿险和财产险双重性质的险种。

  其次,在保险公司一章中,比照责任保险的规范,对意外险和健康险中代位求偿权制度适用时,保险人、投保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

  最后,以立法方式明确:如果保险公司以合法的方式,配合国家机关降低医疗成本,就给予适当的奖励。健康险是公认的比较难经营的一种险种,其主要困难在于巨大的道德风险和不断攀升的医疗成本。故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应用势必增强保险人降低保险成本的积极性,更利于其发挥主观能动性。 

  五、结语 

  笔者认为一种保险险种的开发不应只以赢利为主要衡量标准。而且,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种有需求的保险险种的投入和产出比例问题而拒绝开发。要把注意力转向如何降低赔付成本以及与医疗卫生行业的合作上来。代位求偿权制度在健康险和意外险中的适用可以促使保险人寻求一种最高效的方法使得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国家三方共赢。故笔者赞同在健康险和意外险中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 
   
  注释: 

  魏华林,王文祥.保险法的世贸规则及国际惯例.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费安玲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覃有土.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1页. 
  黄勇,李之彦.英美保险法经典案例评析.中信出版社.2007年版.第311页. 
  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36页. 
  我们不否认正规医院的管理制度可行性,但是百密一疏,在中国这个关系社会里,即使百姓的法律意识再强,也是一种表层的,感性的,也就是说它们不会真正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 
  张律师法眼看天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http://zhanglvshi8858/blog.html2006-09-07. 
  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许崇苗.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页. 
  詹昊.保险市场规制的经济法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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