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制度与版权经济的经验借鉴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祥国 时间:2014-06-25
  摘要反观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版权制度建立已有相当的时间,并且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了调整,结构趋于成熟,丰富的建设经验对于我们的版权制度建设是非常有利的。美国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其加强版权的立法保护,除了有其司法实践的需要之外,重点在于通过制度的调整促进其国内的产业变革及其经济发展,版权制度的改革最直接的经济目标就是促进其国内的版权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版权制度 版权产业 版权经济  

    
  一、美国的版权制度发展简析  

  美国是世界上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经济体之一,政府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主要扮演一个“仁慈调节者”的市场管理的角色。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的经济发展逐步形成了对世界经济的主导性影响,在版权保护等制度性变革方面,美国也同样是起着“领军”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就不断的调整其国内的版权法律体系,通过对于版权法的修订加大对版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其协调版权经济与版权市场中“版权人”、“版权产业”和“版权产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美国于1998年10月颁布了《数字千禧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Coyright Act of 1998,缩写为“DMCA”)。这一法案是数字化时代下网络著作权立法的尝试,同时也是网络形成的初期著作权利益冲突折衷的产物。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著作权人为中心,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同时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的责任予以限制,以确保网络的发展和运作。美国国内版权保护立法的改进以及美国积极推动世界的版权立法活动, 充分反映了美国政府对版权制度是很重视的。  

  面对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市场的变化也越来越快,各种针对于版权保护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在出版商和美国政府的工作惯例推动之下,美国版权保护的立法工作也加快了速度。自1978年美国的现行版权法实行以来,大概每年都要进行修改。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自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的一年多的时间中,美国制定的法案、修正案等就有33个。立法速度的加快一方面是由于美国的特殊立法机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应付现代新技术对于版权保护的冲击和影响。由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各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美国加快了加入国际公约的脚步。1988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为了适应1996年12月公布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要求,美国又对其版权保护的法案进行了修订,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便顺势而生。该法案的一个主要目的和作用就是衔接两个公约。  

  随着数字技术的高度发展,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对原有的版权保护方式带来了冲击,怎么解决当前高技术发展情况下出现的版权纠纷问题就成了美国国内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版权保护法案修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想将新形势的版权产品扩展到版权保护法案的框架之内。美国的版权保护立法比较及时,并且及时根据国内经济发展的情况作出调整,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学习。整个的立法保护制度运行直接并有效率。另外,美国的立法保护中对于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的及时调整以平衡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这一点更是对我们的改革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二、美国版权制度的经济作用  

  美国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其加强版权的立法保护,除了有其司法实践的需要之外,重点在于通过制度的调整促进其国内的产业变革及其经济发展,版权制度的改革最直接的经济目标就是促进其国内的版权产业的发展。从20世纪末期以来,在美国的国民经济结构中出现了一个新兴的产业部门,这一产业部门的迅猛发展已经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这个产业部门就是版权经济产业,主要从事于与版权有关的各项经营性活动。版权产业的主要范围涉及新闻、出版、软件设计、影音娱乐等,以及有关的销售和服务等等。版权产业在美国经济全国范围内陷入衰退的情况下仍保持了比较高的速度并逐渐成为美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增长点。根据《美国经济中版权产业》报告,在2001年美国版权产业在其整体的国民经济中的增加值就达到为7912亿美元,占当年美国国内GDP的7.75%,显示出版权产品产业的重要作用。作为一种以法律授权而形成资源稀缺的所有权经济形态,美国版权产业的这种耀眼的产值业绩和发展速度和美国的相关立法有着直接的关系。从产业经济的发展角度来看,版权保护制度是版权经济产业的发展基础,版权保护的制度建设自然也就成了版权经济产业的发展生命线,同时版权经济产业的发展又将促进版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版权产品的市场与其他商品的市场不同的一点在于,版权产品的市场主体不同。在版权的产品市场上,在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需求者之间存在一个版权商的角色。作为衔接版权生产者和需求者的中间环节,版权商的身份是双重的,它既是版权生产者又是版权产品的传播经营者。由于市场主体的复杂性,版权制度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调节版权人、作品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三方利益。美国的版权制度在这一方面是比较有成效的。  

  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冲击下,美国的版权制度中的三方利益关系被打破,在新技术条件下版权制度必须寻找新的平衡机制来使权利得到保护与限制,实现权利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认可。版权法要达到平衡的目标当然是先满足最重要的利益,并且使其他相关利益的牺牲最小。版权产业集团长期以来一直担负着双重角色,同时它在国民经济中所据的重要地位,所以就自然成为版权制度受益最多的集团。《数字千年版权法》(1998)中,突现了网络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影响,同时也兼顾了对网络空间中版权人、作品传播者权利的保护,这样版权产业的发展更有了法律方面的保障。  

  三、美国版权制度的经验借鉴  

  从美国版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有这样几个特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首先,美国的经济发展是从初期的市场机制为主导而逐渐走向政府的适度调节。政府在对于市场秩序的建立上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制度的初建时期,政府的卓有成效的立法和管理行为一方面能够有效界定市场参与者的基本地位,另一方面能够对于市场中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和社会总体利益之间进行有效的平衡。完全依靠纯粹的市场调节,试图通过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博弈而最终形成适应的市场秩序是没有效率的,并且是成本高昂的。纯粹的市场调节除了会面对市场失灵以外,还要付出对于整体市场的长远发展的成本。作为现代世界的经济情况,各国已经不可能完全依靠国内市场进行发展。由于全球化的影响,各国市场已经逐渐演变成为世界市场中的一个分支,在这个分支市场的规则制定和秩序改变已经成为世界不同经济利益集团的博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部门承担维护管理以及相互协调的功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率的选择。对于中国现阶段的状况来说,由于中国的版权制度在建立时就相对于中国的版权产品市场发展存在着一定的超前性;同时在当前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形成的对于传统版权制度的挑战,更结合当前国际化的趋势,中国政府在进行版权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的时候就应该注意在同国际相接轨的同时注意自我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仅是对于版权的保护,还要注意对于中国稚嫩的版权经济的保护;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要注意平衡作者利益和社会大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也就是要通过政府对于市场的管理和整体的调整来保证市场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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